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公告》明确,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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