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研究综述


  摘要:中国财税政策改革的目标逐渐明朗,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资源有偿使用的财税政策,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管理制度,从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对目前矿产资源税费金的体系进行了概述,对学术界和实践中关于矿产资源税费讨论的焦点和重要观点进行高度综合概括,旨在对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研究起到辅证作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税;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18-04
  
   一、概念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是指专门针对矿产资源所征收的税费,而对于其他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所征收的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在研究范畴之内。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下面就这几项简单概括说明。
  1.资源税: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设置的目标是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的税权归属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目前是从量定额计征方法,海洋石油企业纳税归中央政府,其他收入归地方政府,收入使用计入财政预算。
  资源税经历两代改革。第一代资源税,以销售利润计征,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只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开征,对于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暂缓征收。此次资源税征税原则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累进税率计算交纳。
  立税依据是资源级差导致级差收益,在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当条件下,使用好的资源,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资源税即对这笔超额利润开征的特别税,目的在于调节使用不同级差资源的级差收益。
  第二代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的资源税。这次的税改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为核心,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普遍征收。
  2004年以后调税以局部调整为主。2004年,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矾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同年,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调了全国焦煤资源税税额,大幅上调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为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征收。199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征税依据,辅以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行三级征管制度。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使用方向明确。
  3.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为补偿国家地勘投入而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按规定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价款。具体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矿业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财政专户管理,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人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矿业权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察、开采许可证。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价款按比例分成,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为体现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而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察年度计算,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设立收取标准,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5.矿区使用费:专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而收取的费用。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从1%~12.5%不等。分类缴纳,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6.石油特别收益金。自2006年3月26日起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征收范围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其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具体征收比率自20%~40%不等。收入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焦点
  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用于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税费金手段也在不断调整。中国财税政策改革的目标逐渐明朗,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资源有偿使用的财税政策,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管理制度,从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但是围绕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税费性质、功能定位等方面的争论也不断出现,总结近年来对于税费金的探讨,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税费体系能否体现: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2)矿业权有偿取得,3)矿产资源级差收益,4)合理的矿山企业税负水平,5)保护节约矿产资源,6)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包括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建立权利金的探讨;(2)关于资源税的性质、功能、计价方式、税率、税基的探讨;(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功能、征管方式、计价方式、费率、分配、使用的探讨;(4)关于矿业权价款出让性质、方式、评估计价、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的探讨;(5)关于取消矿区使用费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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