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企业社会责任的异化和倒退】 社会责任

  编者按:近期,在渤海漏油事故迟迟得不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人们再一次将视野转向了企业社会责任,许多人纷纷指责康菲公司没有承担起它对中国公众应担的社会责任。9月30日,作者就如何看待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渤海漏油事故等接受了《中国青年报》的专访,但由于篇幅所限,很多观点不能完整表达。事后,作者特向本刊提供完整稿件,系统全面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作者第一次提出警惕企业社会责任的异化和倒退问题,对于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今天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破除唯赚钱论的“弗里德曼咒语”是从认知角度防止富士康“十四跳”悲剧重演的重要基础。
  ――我们必须基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完整理解企业作为一个由人组成的组织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真实逻辑与现实机制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终其一生都坚持一个著名观点。“企业唯一的且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的同时,尽可能地赚更多的钱”。我将“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赚钱”的观点,称作企业社会责任的“弗里德曼咒语”。之所以称之为咒语,一是此观点影响深远,至今国内有不少著名学者还称其为“弗里德曼的名言”;二是由于对此观点的驳斥并不符合弗里德曼的负责任行为标准和论证逻辑,在论证上近似“鸡同鸭讲”,而丧失强大的逻辑力量,也无法做到纷争“止于智者”。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地区,都会不时地掀起企业社会责任大辩论。弗里德曼生前参加的最后一次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大辩论就发生在本世纪的2005年,国内已有学者在2011年将其译为中文,有兴趣者不妨上网浏览。
  弗里德曼的观点是以肯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为名,行否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之实。表明肯定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并不要求企业行为作任何改变,只需一如既往地继续“美国人的事情就是做生意”的一贯逻辑。当然,这种“在商言商,赚钱至上”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弗里德曼是在倡导自私行为,而只是说其习惯地将终身信奉的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逻辑“合理地”延伸至企业领域而已。
  客观地说,弗里德曼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思路本身并无可非议。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核心是要求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任,换作学术语言表达,就是要求企业行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在弗里德曼的世界中,由于市场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利行为会自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
  此外,弗里德曼还具体论证了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之外向社会捐赠所面临的现实悖论与困境。一是公司是虚拟的人,不能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企业主或公司管理者。如果是企业主决定向社会捐赠,这代表的是个人行为,反映了个人的道德偏好,而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无关。如果是公司管理者决定向社会捐赠,那么他要么是未尽到受托人义务,未按照股东意愿花钱,从而无法实现通过追求利润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利;要么他只是代替股东进行个人捐赠,只不过利用公司实现避税而已,而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无关。弗里德曼据此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根本上有颠覆性的学说”,“显然损害了自由社会的基础”。论证逻辑看似言之成理,无可批驳,但是,无论是学者,还是实践者,只要能够着眼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营过程来研究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其实并不难发现这种观点及其论证逻辑所存在的明显漏洞。
  弗里德曼之所以从根本上否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原因在于他依照经济学的假定,将企业视为纯粹的生产函数,将企业运行过程视为单一的市场交易关系。而企业从来都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企业运行过程也从来都不是单一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是社会组织,它由社会人组成,企业运行过程是人与人的社会交往过程,内嵌于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丰富的社会交往关系。因此,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或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式与途径,从来都不只是仅依赖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或通过纯粹追求利润而实现。
  相反的,强调纯粹追求利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流行,在现实生活中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因为经济学和管理学在相当程度上都能够“自我实现”。如果我们能深入剖析下“富士康十四跳”事件,就不难说明这一点。据调查,富士康的员工待遇,不论是工资,还是吃住条件,普遍优于同类型企业。但是他的员工为什么接二连三毅然决然地跳楼了呢?我认为其根本原因是富土康没有充分认识到员工的“社会人”属性而酿大错,富士康将员工与社会彻底隔绝的工作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他们变成了生产流水线的一部分,从而使其员工在心理认知上不自觉地就将自己贬低和异化为物,而非一个真正的人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一旦人与其社会关系网络彻底隔绝,失去了社会支持与社会交往,他就无法成其为人,自然也就可以轻飘飘地纵身一跳了。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人对于企业而言不过是人工成本,是账本上一组冷冰冰的成本数据。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纯粹的劳动力买卖关系,这就像福特公司创始人亨利・福特所说的那样,我想要雇佣的明明只是一双手,但为什么要让我面对一个人。不难想象,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会催生怎样的企业行为,催生一个怎样的社会。人永远是人,不管他被什么类型的企业雇佣,都必须被当做是一个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而不是生产线的某个环节,或者财务上的人工费用或人工成本,否则“十四跳”的悲剧会以不同的方式不断重复上演。
  需要问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利润是否对立”这个问题本身就再一次表明,要让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根植于社会面临着多么严峻的挑战。超越利润目标和捐赠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历史源起,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从产生之日起就被打上了“捐赠”和“与利润目标对立”的烙印。
  其实,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原始蕴含并不复杂,就是指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何谓对社会负责任,就是要求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也就是说要求立足社会价值本位,探索更优的企业行为方式。追求利润无疑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或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方式,虽然利润不应成为企业单一或根本的目标。迄今为止,利润仍然是衡量企业资源配置效率与有效性的最重要指标,是反映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能力与水平的基本标志之一。因此,追求利润,抑或更准确地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企业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方式与途径。正因为此,追求利润并不天然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冲突。
  但是,前已述及,只要着眼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营过程,同样也很容易说明单纯追求利润并无法自动地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企业是由社会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企业运行过程是不同社会主体发生丰富的社会交往关系的过程。着眼现实的人,每一个主体或利益相关方都有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独特潜力、能力和优势,只有社会和企业能够认识到 这一点,才能不断推动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的不断创新,持续地创造出增进社会福利的新方式、新途径、新模式。
  首先,我们无法忽略产品本身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仅将产品视为实现利润的工具与方式。如果产品的安全健康要求仅满足于法律规定或者能够蒙蔽大众就可以安心大发其财,那么形形色色的“三鹿奶粉”还会不断涌现。其次,我们无法忽略人本身,而将人仅视为人工费用或劳动力商品,如果这样,社会文明与秩序终将崩溃。最后,我们无法忽略自然环境,而仅将其视为转嫁外部性的“公地”,如果这样,我们终将自食其果。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否定追求利润,但是呼唤探索基于社会价值创造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让企业这一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组织,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创造综合价值或增进社会福利。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两大契机:汶川大地震和丑闻事件
  ――对于杜绝社会丑闻而言,空洞的道德说教能够比法律更有效吗?
  简单来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政企不分”。那个时期,虽然国有企业普遍承担众多社会功能,但是由于不存在“真正的企业”,
  “毛之不存,皮将焉附”,无责任承担主体,自然也就无所谓有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其次是改革开放后,与中国经济的全球化步伐相一致,外资企业纷纷进入中国,众多跨国公司推行“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而对东南沿海众多中小企业进行“责任验厂”,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激辩企业社会责任是否为“贸易壁垒”,或蓝色壁垒(劳工),或绿色壁垒(环境)。第三个阶段则始于2006年,这一年可谓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三大重要标志。一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在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也首次提出社会责任概念;三是温家宝总理对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我国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作出批示“这件事办得好。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这一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摆脱了单纯的“贸易壁垒”理解而正式进入探索实践阶段。
  当然,虽然自此开始,企业社会责任开始成为国家主流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真正为民众和媒体所熟知与广泛传播,则主要缘于两方面契机:第一,2008年全民抗击汶川大地震极大地激发了国民捐赠意识,企业社会责任也因捐赠,特别是“王石捐赠门”而被社会广泛关注;第二,丑闻事件层出不穷促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目光投向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这两方面对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认知与根植始终是“双刃剑”,一方面确实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广泛传播,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公众对它的理性认知。比如,对于杜绝社会丑闻而言,空洞的道德说教能够比法律更有效吗?
  康菲漏油事件:违法问题只能通过立法执法才能有效解决
  ――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并不能遏制或拒绝丑闻事件
  虽然公众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各种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大家很自然地希望通过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遏制或杜绝丑闻事件。但是只要理性思考再往前一步就不难知道,这种美好的愿望是靠不住的。无论是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还是黑砖窑、拖欠工资等问题,都是恶性违法或严重违反道德底线的问题。试想,能让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法律严惩,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还能寄希望于通过单纯的道德倡议或激励解决它们吗?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解决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问题的灵丹妙药。违法的问题只能通过完善法律,特别是切实解决有效执法问题,才能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康菲事件也不例外。回顾世界上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面对社会期望,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历来都遵循着“压力一回应”的规律。也就是说,要让一个企业有效承担法律或道德底线责任,首要的途径只能是依靠有效的立法和公正有效的执法;其次是发挥包括媒体监督等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团体的力量,也就是说通过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让企业行为对公众负责任;再次是发挥“货币选票”的作用,通过直接威胁到其经济利益,让其主动承担好底线责任;最后才能期望企业能够有高尚的道德追求和严格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以康菲公司为例,为什么它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一直不积极,从利益层面分析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首先,作为一个石油生产企业,康菲不是出售最终消费品的公司,消费者没有充分的用脚投票权,它只需要维护好与己有切身利益的合作伙伴的关系,就可保证自己的核心利益不受损。这样一来,公众的利益与呼声就不能对它形成足够压力;其次,在公众呼声对它没有形成足够压力的情况下,其他方面的压力,特别是国家的行政处罚压力和法律压力就需要迅速补位,让它能够善尽义务。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而对于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法律或道德底线问题,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积极推动普遍义务或责任的标准化、法制化进程,通过将企业应当履行的底线责任转化为企业生产守则、行为准则,进而形成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并进而上升为国际标准或法律法规,再推动企业形成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和社会形成公正有效的执法,而逐渐形成解决社会普遍问题的有效强制机制;二是推动企业通过有效提升运营透明度、形成守法合规文化和充分发挥利益相关方的特定优势和作用,全面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创新合规管理的方法和途径。比如,对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它在制度规定是自然会有高标准的合规要求,但是单纯依靠内部监督,无论是受制于资源投入,还是管理的局限性,都会使它无法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但是,通过大力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增加企业运营透明度,引入有效的外部监督,借重各方面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就会显著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成效。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肤浅理解将导致异化和倒退
  ――如果我们不能立足于促进社会资源更优配置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视角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就会带来新时期的“企业办社会”或“向企业乱摊派”的回潮;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好人好事”式的理解,还会催生出新的“企业社会责任租”,进一步将极富中国特色的“寻祖”事业发扬广大;恶性事件的新闻效应一过去,对社会责任的热情也就随之烟消云散,或者流于口头上的道德空论。
  虽然在很多人的感觉中,几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取得了长足进步。比如企业社会不是简单地捐赠,而是需要更广泛地关注社会和环境因素,特别是要不仅对股东负责任,而且要对员工、伙伴、社区、环境负责任。表面看起来,社会责任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始终缺乏深层次的思考。比如,对每一个利益相关方都负责任,如果它们之间的利益相互冲突,企业怎么办?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激励和保证企业表现出高道德水平行为,并且还能最终增进社会福利?要让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真正对社会负责任,就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索。
  目前社会上每一波企业社会责任讨论热潮的产生,几乎都是丑闻事件的伴生物,遵循着极为表面化的逻辑:之所以出现恶性事件,是因为这些企业不讲社会责任,所以全社 会要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前已谈到,严肃的法律惩罚都无法阻止违法的步伐,又怎么能将希望寄托于空洞的道德说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肤浅理解,不但无益于解决重大的社会和环境问题,而且还会引发出新的问题,而直接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热潮的异化和实质性倒退。
  先简单地讲一下异化问题。如果我们不能立足于促进社会资源更优配置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视角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就会带来新时期的“企业办社会”或“向企业乱摊派”的回潮。众所周知,企业办社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由于社会分工体系落后,社会无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迫使企业从事很多自身并无优势,也干不好的事情,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这种“好人好事”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导致的最后结果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阻碍社会分工体系的深化、细化、优化和社会进步。
  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好人好事”式的理解,还会催生出新的“企业社会责任租”,进一步将极富中国特色的“寻租”事业发扬广大。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某些机构或许会从中发现寻租机会,向企业随意摊牌各种所谓的社会责任捐赠任务,或者借机搞各种评判或颁奖。假借“道德高地”之名,通过设置人为的道德门槛而行寻租之实。只要企业愿意给钱,我就认为你讲社会责任;不给钱,我就不给你认证或颁奖。细心观察现在很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比或颁奖,不难发现这种钓鱼寻租的普遍性。这种局面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根本性改善,就会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出现实质性倒退。
  一方面,着眼企业视角,这些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泛利益相关方责任”和“列举社会责任内容”式的理解,让很多企业领导人感觉到,企业社会责任无非是要对员工负责任,保证员工安全健康,不拖欠工资;对环境负责任,促进节能减排;诚信守法经营等等,这些企业早就做到了,只不过以前不会宣传,或者没有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已。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过是新瓶装老酒,没什么新东西,大家不过是在玩概念,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新的艰辛思考和扎实行动,至多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向社会多发几本责任报告而已,而不能立足战略高度和全方位推动管理创新的视角,认真严肃地思考企业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创新方式、途径和有效机制,以及企业为什么要不断提升运营透明度和可信度。如此感受和认知必然导致企业的领导层对一个无法为企业带来显著变化和改进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无法倾注真正的热情和智慧。
  另一方面,着眼社会大众视角,大家已经日益感觉到企业社会责任好像就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但是不能真切地感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价值,或者将出现各种恶性事件归结为企业不讲社会责任,而不能了解社会责任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也不会深入探究企业立足社会价值本位追求更优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恶性事件的新闻效应一过去,对社会责任的热情也就随之烟消云散,或者流于口头上的道德空论。长此以往这样,无论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内部动力,还是外部的社会动力,都会日益枯竭。这在国际上也是有明显教训的。
  树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要防止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异化和倒退,首要的问题在于树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切实立足社会价值本位思考企业的目标设定和行为机制。
  要防止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异化和倒退,首要的问题在于树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切实立足社会价值本位思考企业的目标设定和行为机制。企业不是人,它是一种设定性存在,一种社会性存在,一种历史性存在。企业的面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不同的社会需要和制度安排,不断地发生组织形态和行为方式的变革。要让企业表现出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需要对企业治理机制和管理模式作出深刻和全方位的变革。
  对于底线责任,立足社会视角,全社会必须立足国情、社会发展阶段和国家的长远目标,实事求是地加快推进法制化、标准化进程,特别是要保证执法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立足企业视角,则需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增强运营透明度,积极促进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与监督,保证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对于自愿的更高道德追求,全社会要在有效引导企业的个人理性更好地向社会理性转化上持之以恒地下功夫;对企业而言,则必须在创新上下功夫,发挥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势,探索更有效的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新方式、新途径和新机制。
  我个人认为,尽快促成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增进社会理性是确保未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切实变社会责任发展的“后发劣势”为“后发优势”的关键。提升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性认知,推动社会尽快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边界共识,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各方,特别是媒体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不能发挥什么作用?要发挥作用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它需要社会和企业进行哪些变革?比如,对于底线问题,对于全社会而言,关键是社会立法和严格执法,对于企业而言,就是要建立和创新合规管理模式,通过让企业更透明以及更有效的合规文化和制度建设,让企业成为一个合格的和优秀的公民。
  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机遇。坚持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能够催生重要的思想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推动全社会创新探索基于社会价值创造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推动全社会思考更优的基础法律柜架和企业治理机制安排,从而全面推动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并不断催生出为支撑新的企业管理模式所必需的思想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是全世界的重要思潮,也是需要中国社会持之以恒地付出热情、智慧和思想的重要意识形态投资。它能够为推动中华民族和谐崛起积累重要的社会资本,衷心希望中国的企业家能够尽快告别言必称韦尔奇的“赢”和津津热道于世界工厂,中国社会真正需要的是透明、合作和共赢。我们真的有责任让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对社会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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