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求职_浅谈大学生毕业求职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日益成为高校就业指导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大学生在毕业求职、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产生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大学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严峻的就业形势、激烈的人才竞争,意味着用人单位将有更大的选择余地、更高的人才要求,而我们的毕业生社会经验缺乏、求职心切,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就可能会利用人才市场丰富的人才资源,提出不公平的用人条件和规避法律制度的劳动制度。为此,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尤其要重视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在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一系列流程中,最可能发生法律问题的环节即签署就业协议书及劳动合同的环节,本文将围绕上述两各个环节展开重点论述。
  一、了解毕业生求职中的基本劳动权利
  增强大学生毕业求职过程中的法制意识,首先要引导毕业生熟悉毕业求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1.劳动权
  我国《宪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的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等。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3.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4.接受就业指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的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二、签订毕业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由学校做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意向性协议。从法律属性角度分析,就业协议书是一种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与其他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就业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协议虽然形式上涉及到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但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许多毕业生求职心切,在接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后,没有认真了解和考察单位的具体情况,就不假思索地立即签约。实际情况是,不少草率签约的毕业生,最后被骗、陷入协议纠纷或者入错行的不在少数。为此,避免这种情况,在签约之前应查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审查其是否为依法成立的组织。
  2.确认具体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份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第三要审查清楚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及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要合乎程序规定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看清违约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由于协议书通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起草的,所以,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毕业生要对违约责任条款充分关注,看是否存在对毕业生不利的条款。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会与毕业生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确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当然,就业协议中相关的试用期、薪资待遇、合同期限等是作为劳动合同相应条款的主要依据。
  签订劳动合同前,毕业生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关于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信息,以确保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上述信息,则可以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造成受聘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约束的法律后果。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也要承担个人基本信息的告知义务。但是,求职人员关于自己基本信息的告知义务以用人单位相关要求的提出为前提。
  相对于就业协议而言,劳动合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与毕业生切身利益也更相关,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特别关注几个条款。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关乎毕业生直接的利益,把工作岗位、地点、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限度以及试用期限和待遇、正式聘用后的薪金待遇等有关问题确定下来,既可避免不良单位的欺骗,又可避免因彼此沟通不畅引起误会。
  2.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也是单位草拟的,所以约定条款需要更加引起毕业生的注意,对于对方设定的不公平、不对等的条款,要予以修改或拒绝。
  3.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其他需要关注的条款
  (1)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违约金”有上限
  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3)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
  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四、毕业生权利遭到侵害,维权时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侵害。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以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节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要了解劳动争议制度的基本模式。我国劳动争议制度的基本模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选择调解,调解不成必经地方劳动仲裁处理,如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想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模式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经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到法院起诉。
  其次,要了解程序规则。作为刚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既要了解实体权利,也要掌握程序的规则。其一,劳动者解除合同应该提前30日以书名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二,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重要日期,除非不可抗力,必须在法定的的期限内去主张权利,(即要求调解或诉讼)否则超过有效期限,权利将不能被保护。
  总之,高校学生事务工作者要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储备和更新法律知识,并注意法律法规的地域性和时效性。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求职过程中免受不法单位的侵害。毕业生求职是高校对学生的最后一次教育,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中对法律问题的指导,提前预防法律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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