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人民公敌:人民公敌

  应该立刻宣布:醉酒驾车,人民公敌!君不见,成都醉汉孙伟铭,立毙四人飙犹酣,借酒逃逸天亦叹;君不见,鸡西酒鬼张喜军,砍瓜切菜戮蚁民,二十六人似粪土,宛转沟壑泪滢滢;君不见,南京“杀手”张明宝,铁甲横扫撞孕妇,捅腹如塞油面筋,悲风呜咽中山陵;行路难,行路难,杭州又飙保时捷,抛掷少女如败叶,爱心斑马成笑谈……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请问这是马路,还是屠场?!二十一世纪的公民,朝辞家人,是否还得留下遗嘱,相教慎出入,免作枯鱼泣?
  轻轻一句“喝高”了,一条条鲜活的人命就活该零落成泥化草芥?
  都说,人间最牛的制约是法律。
  但请看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飙车的、醉车的,玩车的,且扪心自问,何曾怕过这样的“弱法”?一个怯怯的护士说得好,这样的“行政处罚”对恶少、对莽汉、对蛮牛只是一针“皮下注射”罢了!
  奇了。怪了。不是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吗?既然“第一”,为什么对醉酒驾车仍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刑罚”?“约束至酒醒”――呵呵,何等的温存蕴藉,酒醒以后呢,对死者也“约束至�醒”?
  举国轰动的“胡斌”案,不过区区“三年”耳。难怪网友看了这样的判决,纷纷攘臂:“攒钱,买车,撞胡斌!”
  法不制恶即无法。一幕幕血写的记录表明:现有法律对交通违法的惩处力度,已经远远背离民众的基本情感,已远远背离社会道德标准的基本承受力。
  法不制恶即无法。让我们走进这期呐喊的周刊,走进尚未稀释的血泊……
  该不该立即宣布:醉酒驾车,人民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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