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探讨:委托贷款业务

  去年以来,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央行去年1-6月连续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规模上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致使当前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不仅原先普遍面临融资难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继续加大,也使一些重大项目也感觉到了资金压力。如何拓宽新的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加快城市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金融系统及企业界关注的焦点。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的同时,通过创新业务模式,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吸引市内外资金参与重大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集合筹资,不失为一个好的策略。
  一、当前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当前,持续的货币调控逐渐显现政策效应,银行信贷规模增速放慢,企业融资成本明显提高,融资难度不断加大。由于目前面临稳物价、调结构、保增长的压力,市场对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资金回笼宏观调控措施充满预期。因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何通过加强社会融资,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流动性,是当前企业管理者和政府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话题。
  2011年4月14日,央行首次发布社会融资规模这个全新指标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14日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加4.19万亿元,同比少增3225亿元,显示了融资环境相对趋紧。2011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加4.19万亿元,同比少增3225亿元。从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结构来看,委托贷款占比明显上升,这表明在信贷收紧环境下,企业在寻求其他渠道进行融资。
  二、委托贷款的可行性分析
  为防止企业之间利用转贷牟利,国家法律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为了给予民间资本较大的生存发展空间,同时也是为了掌握民间资本的流向和流量,国家许可商业银行经营一种银行中间业务——委托贷款。《贷款通则》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不同于同业拆借,其所涉的贷款直接发放给指定的贷款对象,且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可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的“官方化”,是企业间融资的“合法化”。它具有以下优势:
  1、根据人行规定范围,双方自行商定利率。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2、打破企业借贷限制,社会资金收益。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同法人实体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上,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企业会面临很大风险,而且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那么如何有效利用大笔闲置的资金呢?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3、突破资本市场限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许多发达国家,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是资本市场。而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它们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而且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实现银行无风险收益,增加银企合作能力。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银行不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并且可借以拓展自营业务不能涉及的贷款市场,同时扩大银行影响,赢得一批优质客户,因此备受商业银行的青睐。
  对于委托贷款方,委托贷款为其提供了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可以拓宽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由于有些企业贷款难,委托贷款方可以开出高利率,从中获得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对于接受委托贷款方,委托贷款满足了其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能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及时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困难。作为中介者商业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在资信调查、借贷人的风险控制上具备更多的经验。可以通过委贷方式,实现三方共盈。委托贷款大有可为。
  三、当前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创新业务,为促进社会资金融通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委托贷款成为许多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从近几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办理情况看,委托贷款的发放及管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亟需规范。
  (一)制度层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及风险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尚未制订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及管理等问题都未进行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只根据自身需要制订了相关实施细则,不具有普遍的规范性、指导性。
  二是管理存在缺位,留有监管空白。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备案制,银监会也没有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对经办的委托贷款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由此,就导致了委托贷款业务监管的缺位。   (二)操作层面
  一是委托资金来源复杂,大量信贷资金流入。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为社会闲置资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通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取得的票据融资资金。企业资金、个人自有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交融在一起,资金来源难以判明,加剧了委托资金来源的复杂性,也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一定风险。
  二是利率手续费标准不确定,高息放贷问题难遏制。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率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自行商定,但利率的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委托贷款以一年期以内为主,最长的不超过五年;利率从零利率到25%不等,平均在 10%左右,利率及相关手续费的计提标准差距较大,高息放贷的问题屡见不鲜。
  三是大量贷款资金流入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由于商业银行针对本行发放贷款的实际用途审核严格,而对于委托贷款的真正用途则疏于监督,从而导致有相当一部分委托贷款投向了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比如电解铝、电力、房地产、土地及城建等国家宏观调控的热点行业。
  四、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法规政策的规范。应将委托贷款纳入国家金融宏观监控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内容及职责,特别是要对委托贷款的委托人范围及委托模式进行必要的限定,强化风险控制,以切实有效地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委托贷款相关的金融法规,尽快出台委托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委托贷款的委托准入条件、贷款投向、期限、利率等细节应明文规定,以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构筑信息平台,发挥银行的监管职能。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充当资金供需双方的媒介,因此银行应构建一个促进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这对于委托贷款各方降低贷款风险都十分必要。要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投向的风险管理职责和所承担的责任。受托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渠道,严禁用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贷款来源;严格审查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对于违反产业政策和其他宏观政策的坚决不予受理。
  (三)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降低贷款风险。在对贷款项目不熟悉的情况下,应首先咨询熟悉项目的专家,了解国家对该项目的政策情况,了解该项目的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项目的真实状况、调查出资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必须准确核算企业的资本成本及投资回报率,防止利润率低于贷款利率带来的潜在损失。在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中,要明确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受托银行和委托方,避免出现违约风险。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无论是委托贷款方还是接受委托贷款方的投资者,都会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潜在风险存在顾虑,担心资金的损失、暗箱操作带来利益的转移等问题。排除这种顾虑的最好方法就是采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更详细地披露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及资金的使用等相关变动,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进行状态,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对企业放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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