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_隐名股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在体育课教学中大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研究对民办高校体育课事故相适用的法律范畴、法律责任和免责条件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办高校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还存在一些缺陷。
  关键词: 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7-0237-01
  0引言
  民办高校大学生在体育课教学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也是困扰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快速发展的拦路虎。在大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伤害事故中,首先要研究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其次要重视和预防处理的办法,把伤害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底到最低限度,并且在切实维护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同时,也要顾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体育课教学是手段,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才是最终目的,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既是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更是如今法制社会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根本体现和必然追求。
  1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大学生伤害事故以及特点
  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学生伤害事故就是体育教师和学校的事故,它是指在学校教师实施的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地或教学设施内发生,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关键看是不是体育课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大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体育课教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期间。对大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乱,自然不利于确定当事者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的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2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2.1 明确大学生的监护权与学校的管理职责大学生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伤害事故发生后,一般学生家长都普遍认为我们把子女健康完整的送到学校学习,学校自然而然是监护方,在学校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自然学校和体育教师应当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能担任监护人。同时,大学生一般都年满18岁,学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学校只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只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学生在校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2 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伤害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体育课教学上教师的教法过失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体育教师负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学生未经体育教师允许私自逃课或不按教师的要求去做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教师就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要求教师承担民事责任。
  2.3 民办高校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免责条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明文规定,除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学校均可以对发生的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体育教师免除责任。第12条指出6条是:①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学生自杀、自伤的;③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④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⑤自然灾害(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造成的伤害事故;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3我国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
  3.1 我国学校体育课教学法规实效缺陷首先,法律的内容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因此也无法操作,对于违法者也难予处理。其次,就学校体育课教学立法来看,到目前为止,《体育法》只具有宏观指导性,涉及体育的各个主要领域,针对学校体育课教学方面的规定较少且不够全面,难以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课教学工作的目的,约束力较弱,这必然导致管理部门的疏忽和组织、个人的轻视从而严重影响法规的实施保障。
  3.2 民办高校保险措施不足民办高校的教育并非完全是盈利性事业单位,当学校体育课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要赔偿则是上课的体育教师和学校,明明是民事问题,结果却落在体育教师和学校身上。民办高校的资金一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一部分来自学生的学费。一些民办高校一般情况下,为了不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是不会按法律程序实施的,受害的自然是体育教师,有时巨额的赔款使体育教师和学校互推责任,以致校方变向给体育教师施压,甚至让体育教师出钱给学生看病或离职处理的办法,教师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而不得已为之,这样一来教师的责任心受到严重的打击,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形象。如果一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家民办高校教育的一种失败。
  3.3 民办高校的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学校体育法规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等方面,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家长、体育教师等人员对学校体育法规缺乏正确的认识,执行学校体育法规的状况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不到位;其次,民办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学校体育课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缺乏可行地保障的法律规定;最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落实,制度不够完善。
  4建议与结论
  4.1 结论①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有关校内伤亡的责任问题没有规定。②保险公司针对学生安全的保险种类较少。③民办高校的体育课教学的有关体育设施、设备等较差较少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
  4.2 建议①对民办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进行直接立法。②学校强制学生投责任保险,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③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④定期上安全教育课,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能力。⑤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6:4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08-21.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7.
  [4]汤卫东.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9(3):1-3.

推荐访问:民办高校 课教学 法律责任 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