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


  摘 要: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注重各项政治制度的创建,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整顿财经秩序,推动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整合思想文化,培育良好的道德风尚;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重视社会治理,稳定社会秩序,发挥全社会的创造力。这些历史经验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 中国共产党 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0-034-02
  
  建设美好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领导人民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为促进新中国的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党的主要工作也发生转变,由革命转向建设,由阶级对立转向不同阶级的利益整合,由摧毁一个旧制度转向建立一个新制度,由破坏一个旧社会转向建设一个新社会。在不懈的努力与艰辛探索过程中,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这一切,对当前党和人民致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想走出历代王朝兴衰周期律,就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执政。基于这一民主执政理念,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的政治体制和具体制度上,制定了具有丰富内容的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共同纲领,创建了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实行人民群众广泛政治上参与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建设“十大关系”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从而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努力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就各民主党派、全国各族人民经过28年的艰苦奋斗,取得了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胜利召开,大会通过了三个重要法案,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标志着人民政协这一重要机构的建立,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了重要的组织平台,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创建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世界政党政治史上的一个创造。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述中,从未明确提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应该建立共产党一党制的执政体制;列宁、斯大林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在十月革命后建立了共产党一党制的执政体制。一党制的优点是便于执政党集中优质资源实行政治领导,缺点是容易忽视民主政治。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排斥执政党以外的其他政党存在和参政,是一种既讲集中又讲民主的政党制度。这种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作为一种政党民主的形式创新,本身就具有和谐的性质。在多党合作体系内,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互相监督的关系,各政党易达成内容(目标认同和规则遵守)上的共识,从而大大减少政治浪费和提高行政效率,发挥巨大的利益整合能力,合理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在1949年9月至1954年9月期间,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完成了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新中国的各项重大事务,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共举行过四次全体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国徽图案、关于抗美援朝的决议、惩治反革命条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协商。这个时期,人民政协虽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但它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在团结各族人民、实行民主改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政权、扩大统一战线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政治协商制度政治整合功能的发挥、人民政协各项职能的有序运作,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不断向前推进。1953年1月,中央决定召开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选举工作机关、选举程序等作了规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文件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权利,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职权、组织制度、工作机关、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对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它们全面地规范和展现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体系。
  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组织国家政权,这对建国初期的和谐社会建设从根本上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第一,人大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几亿工农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在从事经济、社会建设的方面发挥出积极性作用。第二,人大的立法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基本的职能。通过人大立法,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党的政策和主张转化为宪政框架下的法律行为和程序,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建设。第三,保证政治权力体系内部的和谐。政治和谐不仅表现为权力的转移要有序进行,同样表现在各权力系统之间的和谐。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们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从政治体制上保证了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于人大,而服从人大也就是服从人民的根本意志。
  
  二
  
  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对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只有社会生产力获得较快发展,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从而充分实现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领导力量,党在建国初期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努力团结社会各阶层的人士,为恢复国民经济和发展生产、重建和谐的经济新秩序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一是完成了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二是没收官僚资本;三是整顿经济秩序;四是制定过渡时期总路线与实施“一五”计划。
  
  三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新中国成立前后,在意识形态领域,既有先进的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也有落后的资产阶级、封建买办的思想体系,特别是文化界的思想混乱状况较为严重。为改变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在开展各大政治运动,清除旧社会遗毒的同时,也在思想文化界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和整合工作。
  一是改造旧的社会意识形态;二是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教育;三是开展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清除错误思想影响。
  随着上述思想文化整合、改造、重建工程的实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深入人心,成为整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价值准则。广大人民群众和知识分子在思想上发生了“旋乾转坤的变化”,逐渐从感情到理性的层面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新中国的社会制度产生了普遍的认同。他们以主人翁精神投身到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热潮中,为当时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三大改造顺利完成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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