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上行政任务越来越多,诸多行政任务实施效果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为此,必须按照社会上各项行政任务表现形式和其他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行政法。通过各项法律规章处理社会上行政任务,确保社会上各项行政任务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在公私合作背景下,我国各项行政法也得到高速发展。这就需要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对行政法发展动向实施有效分析,确保人们对行政法发展有所了解。
  关键词:公私合作;行政法;发展问题;发展动向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23-03
  作者简介:遇美亮(1988-),女,汉族,吉林四平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伴随着公私合作水平提升,我国各项政治工作和私人活动变化趋势日益鲜明,导致我国社会上行政任务越来越繁重,对于我國政府管理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应创设一系列法律规章,解决公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改善公私合作固有管理模式。在提升政治工作与私人活动之间合作效果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保证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能够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潜藏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法发展对于提升我国社会政治层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加强行政法发展的研究力度,尽可能保证行政法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但是在公私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行政法发展方向与社会建设要求相驳,对于我国社会建设效果也有非常严重的影响。针对于这一点,必须加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的研究力度,明确这种条件下行政法发展时出现问题的原因,借以为后期行政法发展动向优化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就目前来看,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潜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家理论转变
  任何时期,我国国际理论均会发生变化,而且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这种变化尤为明显。基于此,必须加强公私合作背景下国家理论转变趋势的研究力度,并从这一过程中引出行政法发展。从行政法诞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到行政法诞生与发展国家现行发展趋势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必须保证行政法发展的合理性。而且当前我国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机关所行驶的职责权限也发生改变。多数政府机关在对公私合作实施综合分析的过程中通常采取自由放任的国家政策,没有全面考虑我国综合发展形势。而且传统行政法仅对各项国家职权实施监督,并没有按照公私合作要求对各项政权实施优化改善,造成我国现有的政策理论不能满足公私合作要求。此外,当前我国社会上行政任务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公私合作对于行政法和政府职能的要求逐渐提升。如果公私合作中私人对于政府机关下达的各项规章条例不够了解,或者越权使用各项政府职能。必然导致公私合作出现问题,造成我国国际理论转变效果下降,难以彰显各项政治理论实质内涵。理论上来说,在开展公私合作之前,行政机关与其中工作人员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行政机关中涉及的国家理论也较为单一。造成行政机关发展滞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而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机关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合作力度得以提升,行政合同法律属性得以彰显。通过相应法律合同不仅能够为行政人员制定合理的工作规范,还能够避免行政人员在处理相应工作时出现违法行为。继而提升公私合作力度,彰显行政法实质内涵。但是当前在公私合作条件下,相关人员不能有效时应新形势理论发展要求。造成公私合作与现代化行政活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对于我国各类行政法实施效果和国家理论转变水平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影响。
  (二)公共行政的变迁
  受公私合作的影响,我国各类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会发生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方面上。加上在公私合作过程中,各项行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广大人民群众滋生出不希望法律过分扩张的思想。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各项法律规章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按照行政合同中各项法律规章要求开展相应工作。造成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问题时经常出现问题,不仅影响公私合作效果,严重时还会导致行政机关中公私合作行为终止,造成行政机关综合处事能力下降,其社会价值没有充分彰显出来。加上当前我国社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机关传统行政手段也发生改变。主要变化方向为社会福利活动方向[1]。尽管这种行政手段变化趋势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心理需求,但是并不能将行政机关中职责权限发挥出来,造成行政机关发展滞后,对于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很大的影响。加上公私合作条件下涉及的公共行政模式主要是我国政府机关按照各项法律规章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制定一种公私合作手段。这一行政模式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合作化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机关内部涉及的公共行政理论变化幅度较大,出现行政变迁现象的可能性大大提升。此外,在行政机关中公共行政发现变迁时,行政法实际发展趋势会受到一系列影响,导致传统行政方式难以满足行政机关现行发展要求,涉及的公共行政制度不够合理。同时,我国政府机关还存在政府职能作用效果低下的问题,造成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权力与行政机关发展需求相违背。不仅影响行政机关内部约束水平,还会导致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滞后,各类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法律规章不能得到有效扩展。
  二、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
  由于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对行政机关内部公私合作模式实施有效分析,明确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会受到层层阻碍。基于此,应深入剖析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问题,同时制定合理的改善措施。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确定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在保证行政法发展水平的同时,提升行政机关中公私合作水平,以保证公私合作能够在我国行政事业发展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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