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中国政治民主化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摘要:在我国既定的国情下,既要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又要推进政治民主化,“扩大基层民主”、“建构市民社会”、“完善宪政民主”都不足以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突破口。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就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为先导,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走体制内为主、自上而下为主,内外兼顾、上下结合的体制内民主化道路。
  关键词:民主化;政治民主;党内民主;路径选择
  
  政治民主化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路径抉择
  
  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起点在哪里?走一条什么样的政治民主化道路?综观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自下而上,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和构建市民社会来推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也就是说,在中国,不是市民社会的发展改造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而是通过种种外部的政治及社会方面的力量来改造市民社会以促使其尽快的实现自身的理性化,获得自身内在的自主性。这就决定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难以在未来中国以同样的方式重演,韩国、墨西哥、巴西等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把构建市民社会作为政治民主化的突破口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第二,自上而下,通过宪政民主推动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通过宪政民主来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学者主张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推进1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第三,以党内民主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为先导,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走体制内为主、自上而下为主,内外兼顾、上下结合的体制内民主化道路。这也是笔者论述的观点。
  
  二、党内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发展都有赖于政党的作用,政党已经成为现代化国家政治生活的中枢。邓小平曾精辟指出:“民主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我们党一定要造成这样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民主。” 党内民主的主导性、先导性、示范性和整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发展党内民主,不仅是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党内民主既可以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又必将成为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切入点和原动力,从而推进我国人民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与党政的彻底分离落实到操作层面的风险性、高成本性和复杂性相比,发展党内民主, 其风险小、成本低是毋庸置疑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期间踢开党委闹革命,大搞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特征的大民主进而破坏民主的教训,立足民族特色,拥抱普世价值,恢复和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注重加强党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现代转型,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主化进程。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选择,是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之路。
  
  三、完善党内民主,实现中国的政治民主化
  
  (一)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最根本的党内民主制度。当前,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进一步确立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现行《党章》规定,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但现实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是每五年或三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以后党代表缺乏行使权力的组织渠道,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党内权力运行体系与党内民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不符。因此,有必要在减少党代表的人数,适当减少领导干部的比例,增加社会各阶层包括新兴阶层的党代表比例的基础上,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使党代表被选举产生之后,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其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在任期内始终行使,可以随时向党委提意见、议案和建议,而不再是“一次性”代表,党代会也年年召开,不再是“一次性会议”,将从一般的功能性会议发展为制度性会议,真正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近年来,地方上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先后出现了椒江模式和雅安模式不同类型的模式。其次,制定完善的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为了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有必要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该对大会议案的提出、说明和审议,大会议程的确定,大会的召开和主持,列入议程的议案的讨论和表决,代表的询问和有关部门的答复,以及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的撤换、罢免等方面的程序,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详尽的规定。
  (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障每个党员的权利, 是发扬党内民主不可缺少的条件。党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参与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意见保留权、申诉权、请求组织帮助权等各项权利。为了不断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还应适应形势的变化, 在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有关规定。例如, 在党章中应明确规定各级党的组织要定期向该组织的党员汇报工作, 征询意见;党内的重大组织决议, 应通过所在组织的党员全体进行表决;在决议表决之前, 党员有权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在决议表决之后可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坚决服从通过的决议, 不得在公开场合和报刊上发表反对的意见;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向党员公布, 并作为组织生活内容予以充分讨论, 以减少决策失误,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凡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对所在党组织领导的工作能力、领导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质疑, 上级组织要派人调查核实, 而领导干部则有义务回答党员提出的质询, 最后经过党员投票表决, 以决定对其是否撤换或罢免。
  (三)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选举制度都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最具实质性的一环。《党章》和《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建立和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选举民主只是实现党内民主的第一步,而决策民主化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实现决策民主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全委会充分讨论, 做出决定。第二,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党的决策工作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第三,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票决制”作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一环,将直接促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水平的提高,对于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直接而有效的作用。“票决制”已在江苏、四川、甘肃、云南等省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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