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什么的平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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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物平等的概念
  
  在上述有关平等问题的三个主要概念之外,我建议提出第四个平等概念,即章太炎称之为“齐物平等”意义上的平等概念。在某种意义上,“齐物平等”与当代政治理论所涉及的多样性平等、差异平等或多元主义有着重叠关系,但后者并不能覆盖前者的全部内容。关于多元主义平等,沃尔泽曾在他的“复合平等”概念中加以陈述:这一概念涉及的“是社会诸善具体的和日常的分配,而不是重大的抽象的哲学问题。”[1]“复合平等”的观念大大扩展了“分配正义”的内涵,它“与占有有关,也与是(being)和(doing)有关;与消费有关,也与生产有关;与土地、资本以及个人财产有关,也与身份和地位有关。不同的分配需要不同的政治安排来实施,不同的意识形态来证明。分配的内容包括成员资格、权力、荣誉、宗教权威、神恩、亲属关系与爱、财富、身体安全、工作与休闲、奖励与惩罚以及一些更狭义和更实际的物品——食品、住所、衣服、交通、医疗、各种商品,还有人民收集的所有稀奇古怪的东西(名画、珍本书、盖有印戳的邮票等)。并且,物品的这种多样性与多样化的分配程序、机构和标准相匹配。” [2]换句话说,“复合平等”中的多元主义集中于由分配内容的多样性而产生的分配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就“物”的多样性而言,“齐物平等”与“复合平等”有着某种交叉关系。但清楚的是:“复合平等”及其对物的多样性的论述建立在一种人类中心论的框架下,从而“物”只能在其效用的意义上被界定。这种效用也就是功利主义者所界定的“福利”(welfare)或“偏好的满足”(satisfaction of preferences)。“齐物平等”提出的恰恰是中国古典思想中的“物观”——亦即“物”作为能动的主体——的问题,从而不能单纯地从人类中心论的角度——亦即单纯的效用和满足欲望的角度——加以阐释。
  章太炎所指的“齐物平等”涉及宇宙间一切事物,他要求以主体的平等位置来对待这些事物——包括人类与整个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因此,它不可避免地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不只是一个物的分配及其方式问题。从欧洲思想的角度看,“齐物平等”接近于泛神论的观点,即“存在的每一事物构成了一个整体(在某种意义上)”,而“这个包容一切的整体是神圣的(在某种意义上)”。[3]假设宇宙间一切事物的平等等同于假设上帝与宇宙的同一性,即一切都是上帝,上帝就是一切,从而(1)上帝不可能具备人格性和超越性;(2)每一事物的独特性中包含了上帝的本质。但是,“齐物平等”与上帝概念无关,毋宁是庄子哲学和佛教唯识学的产物。泛神论对于宇宙整体和每一事物的整体性的观点通常必须假设每一事物具有一种相似的本质,每一事物在呈现各自有限的特征的同时也呈现无限的总体,而“齐物平等”并未假定一种普遍的本质。与其说它强调的是宇宙所有事物的总体性,毋宁说是宇宙中的每一事物及其独特性都必须得到尊重这一伦理原则。
  说“齐物平等”是非人类中心论的,并不意味着这一思想体系不考虑人类的生存及其条件。毋宁说这一“物观”将人置于自然史的内部加以观察,从而将人与物的关系从单向的控制逻辑中解放出来。毛泽东在批注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时说过:“人类者,自然物之一也,受自然法则之支配,有生必有死,即自然物有成必有毁之法则。” [4]“吾人虽为自然所规定,而亦即为自然之一部分。故自然有规定吾人之力,吾人亦有规定自然之力;吾人之力虽微,而不能谓其无影响自然。”[5]因此,不是否定人的能动性,而是将这种能动性置于自然史的关系之中,从而将能动性及其限制置于物的关系之中才是“物观”的要义。人作为自然之一部分与自然的其他部分同为“物”,人不仅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且也是自然关系的凝聚,人的社会活动及其对自然的影响也应该在自然范畴内部加以解释。在“齐物平等”的范畴内,“物”的独特性也就是其平等性,从而平等与自由是统一的。“齐物平等”的呈现有赖于一种认识论的革命。章太炎说:“齐物者,一往平等之谈,详其实义,非独等视有情,无所优劣,盖离言说相,离名字相,离心缘相,毕竟平等,乃合齐物之义。”[6]摆脱“言说相”、“名字相”、“心缘相”亦即摆脱各种关于世界也关于我们自身的幻觉(或再现体系),这就是我所谓认识论的革命。通过这一革命/否定,“齐物”构成了一种洞察“物”及其独特性的视野。换句话说,“离言说相、离名字相、离心缘相”是一种有关宇宙万物及其独特性的认识方法,但这个方法只能通过否定的程序才能达致。由于物的独特性被笼罩于一套再现体系之中,从而恢复物的独特性首先表现为驱除这一再现体系的认知实践。这一实践不但要求人类的平等(“等视有情”),而且要求彻底摒弃人类通过“言说相”、“名字相”和“心缘相”而产生的不平等关系。在这里,“齐物”概念将人纳入万物的范畴,不是取消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差异,而是将差异的事物视为平等的前提。这一观点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人与物的不平等关系正是人与人的不平等关系的倒影;将人与物稳定在一种等级性的关系结构(如“人”生产“物”、分配“物”或消费“物”)中,也等同于将人与人的关系控制在一种不平等的结构之中。第二,不平等关系是由言说、命名和心缘构成的,一旦将这种关系本质化,也就等同于将“物”抽离其独特性,而将其功能(即对于人而言的有用性)当成“物”的本质。“物的异化就是人的自我的异化的实践。……在利己主义的需要的统治下,人只有使自己的产品和活动处于外来本质的支配之下,使其具有外来本质——金钱——的作用,才能实际进行活动,实际创造出物品来。” [7]例如,基于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现代平等观不仅将人与物建构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且也将客体世界按照其效能或功能编织为价值上不平等的等级网络。
  如果每一事物各有特点,从而是平等的,这是不是说平等政治就是无为的政治?并非如此。让事物“是其所是”并非政治上的无为。“物”历史地存在于“言说相”、“名字相”和“心缘相”之中——“言说相”、“名字相”、“心缘相”不仅是一种关于世界的“幻觉”、“想象”,而且也是一定的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和社会形式的组织方式及其评价体系的再现。这一再现体系构成了我们的现实。因此,“齐物”不是对于既定事物及其秩序的确认,而是通过对被编织于名相秩序之中的“物”的否定——亦即名相的否定——而重新展现物自身,从而为改变不平等的世界提供视野。所谓特定秩序之中的物也即单一关系之中的身份或名相;所谓破除名相,也即破除由名相构成的单一秩序,“物”在其中被指认,从而丧失了自身的独特性(亦即普遍性)。“齐物平等”是一种通过“物观”而产生的普遍平等概念:与人类中心主义根据物的功能或可用性来界定、命名、利用和转化“物”不同,“齐物平等”之“物”要求按照“物”自身——即从物的角度,或将物从人的效用、命名体系中解放出来——来理解物。如果仅仅在物品分配——即便是多样性的分配——的意义上讨论人的平等,那么也就无法揭示对物的占有形式及其演变正是控制与不平等的根源。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是以物与物的关系来表达人与人的关系,一旦将“物”从交换关系的逻辑中解放出来,物与物、物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简单地服从于商品的逻辑了。 [8]因此,这一“物”概念通过拒绝人与物之间的命名关系拒绝了“物”的异化。“物”不能根据其效能(即使用价值,如人作为劳动力),更不能根据金钱(即商品交换)来加以衡量,这部分地因为使用与交换的最高体现恰恰是对人的分类:人的等级关系是按其效用和交换原则确定的。 [9]因此,对于不平等的再现构造(名相)的否定和批判不可避免地是一个物质性的改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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