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对和平与安全的期盼使得国际法治成为国际社会的理想与目标。为了建立以和平为目标的国际法律秩序,凯尔森提出了国际法治理论,即通过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和确立个人违反国际法的责任来构建世界和平。本文将以此为基础,探讨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对国际刑事秩序法治化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刑事法院在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政治制约因素,以期国际刑事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 键 词:国际法治;凯尔森;国际秩序;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治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4-0067-06
  收稿日期:2012-03-12
  作者简介:汤景桢(1977—),女,江苏宜兴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汉斯·凯尔森一生著述丰富,在法哲学、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等领域都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要影响,其首倡的“纯粹法理论”于西方法律哲学之影响更是勿庸置疑。凯尔森一生历经两次世界大战,饱受战争颠沛流离之苦,亲眼目睹战争对人类文明的破坏。因此,对世界和平尤其渴望的凯尔森于20世纪40年代撰写了《经由法律而致和平》、《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与和平》等著作,系统论述了国际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思想与国际法治理论。在国内,学者们对凯尔森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纯粹法理论、国家与宪法理论、国际法优先说等方面,鲜有视角触及其国际法治理论。本文将以凯尔森的和平思想与国际法治理论为基础,以国际刑事秩序为视角,探讨国际法治理论在国际刑事秩序法治化的应用上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以期进一步推动国际刑事秩序法治化的完善,以及国际法治的发展。
  一、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概述
  在全球化的时代,在各国已经不可能再孤立发展的背景下,法治的理想也开始超越一个民族国家的界限,走向世界。这就是“国际法治”。[1]
  (一)国际法治的内涵
  国际法治究竟是什么,迄今为止仍是个见智见仁的问题。有学者将国际法治表述为国际社会接受公正的法律治理的状态。[2]有学者认为,“国际法治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接受国际法约束,并依据国际法处理彼此关系,维持国际秩序,公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状态。[3]也有学者将国际法治的标准归纳为三点:全面预设规则,即在国际社会应当存有预先设定的能够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全面调整的确定规则;预设的规则至上,即具有上述特征的规则必须得到服从;独立的司法机关专司其职,即在出现国际争端时该机关对司法拥有垄断权。[4](p196-21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治的概念界定为“国际良法”和“全球善治”。[5]而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国际法治也不再是陌生的词汇。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宣言》就提到:“我们将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加强法治,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6]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达成的共识更是多次提及法治一词,如“国家和国际的良治和法治,对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以及消除贫困与饥饿极为重要。”[7]
  无论国际法治的概念如何定义,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其内涵:第一,国际法治的目标是构建一种国际法律秩序,这种秩序所追求的是和平、安全、人权、可持续发展等人类所共同崇尚的价值和利益;第二,这种国际秩序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程序,接受法律的治理;第三,在这种国际法律秩序中出现争端时,应当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垄断解决,从而促进国际正义的实现。
  (二)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
  在国际关系演变的历史实践中,国际秩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人类之间的战争和矛盾冲突不断发生改变。每次世界大战之后都会有新旧国际秩序的交替,以实现对国际权力与利益的重新分配。1944年,二战结束前夕,如何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成为当时国际社会迫在眉睫的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亲历残酷战争、渴望永久和平的凯尔森写下了《经由法律而致和平》一书,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战略,以谋求稳定、普遍的国家间和平,体现了其以法治求和平的思想。
  凯尔森在该书序言中写到,“战争是大规模的谋杀,是我们文化最大的耻辱,因此保障世界和平是我们首要的政治任务。……只有建立有效防止地球上国家间战争的国际组织,才可能有最基本的社会进步。……调整国家关系的秩序之特殊技巧是国际法,凡希望通过现实途径达到世界和平的人,必须冷静地把这个问题当作是国际法律秩序缓慢而又稳定的完善过程。”[8]因此,从序言中我们可以看出,凯尔森开明宗义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通过建立国际组织,构建国际法律秩序,从而实现当时最需要解决的和平问题。
  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凯尔森探讨国际法这一特殊技巧如何能保障国家间的和平。他指出,“毫无疑问,实现世界和平最理想的方法是建立一个由所有国家或尽可能多的国家组成的世界联邦国家。”[9]然而,凯尔森自己也明白,在当时的情况下,实现这个世界联邦国家的目标存在很多不能逾越的困难,不在政治现实的范围之内。因此,凯尔森声明,“一旦战争结束,应创设一个维持和平的常设联盟,这个联盟的成员首要的是战胜国,包括苏联。”[10]在阐述这个世界国家联盟的具体设计时,凯尔森认为其成员的政府形式无关紧要,最重要的是这样的联盟要能体现集中性的制裁。[11]
  于是,凯尔森进一步设想,“……尽可能多的国家(包括战胜国和战败国)通过订立国际条约,从而建立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这就意味着,在联盟里的所有国家必须放弃战争和报复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必须把所有国际争端毫无例外的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并且要真诚善意的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12]凯尔森之所以在世界联盟的计划中要建立一个具有司法性质和职能的中心机构,是基于对旧国联模式失败原因的分析。凯尔森指出,“国联失败的原因在于其运行中心不是国际法院而是理事会,也就是一种国际政府。这是一种致命的设计错误,因为国际法中最严重的缺陷是没有司法权威。缺少这种更高的权威,每个国家实际上有能力决定谁违反了国际法,并通过战争或报复的形式来打击那些被推测为违反了国际法的国家。”[13]因此,在凯尔森看来,建立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是国际关系有效改革的第一步也是独立的一步,这与国际法治的精神完全吻合。
  同时,凯尔森还提出了维护国际和平的另一个有效途径是追究个人违反国际法的责任,不论他是政府成员还是国家的代表,只要违反了战争中的国际法就要追究责任。凯尔森指出,法院不仅授权集体制裁来追究个人的“绝对责任”,而且应该对个人进行审判,惩罚亲自负责战争罪行的个人,国家也有义务向法院移交犯有战争罪行的个人。[14]凯尔森此举意在防止个别极端犯罪分子利用国家责任做幌子逃避制裁,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国际法的权威。
  除了在《经由法律而致和平》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其和平思想和国际法治理论外,凯尔森在后来的相关国际法论著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通过国际法确保世界和平的观点。总之,建立以和平为目标的国际新秩序,并使新的国际秩序在法律技术的操作下有序运转,实现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这是凯尔森所期待的目标和方向。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为二战后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新的国际秩序提供了思想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凯尔森的国际法理论对于战后国际秩序朝着通过国际司法程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向迈进,起着深远的作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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