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家庭暴力的危害及消除家庭暴力的途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题之间的暴力行为,并认为施暴者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丈夫,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暴力行为,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员中的弱者,往往因无力或处于“家丑不可外扬”或其他原因不愿向外界公开,加上他人或社会的漠视以及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比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暴力行为或者事件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不愿让外人知道或“家丑不可外扬”,如果请求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部门介入解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或认为告之他人,只能对事情得到一时的缓解,而不能够彻底的解决,担心施暴者会进行变本加厉的报复行为,因而常常处于畏惧和恐怖心理而不敢将受到暴力侵害的实事向外界透露。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大多数受害者采取忍耐或听之任之、认命的消极态度。因而,使很多家庭暴力现象暴露得不明显,存在得比较隐蔽,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隐蔽性家庭暴力占了一定的比例。
  2、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而激化后的表现(结果),因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家庭纠纷形成的复杂性,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实施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有不同,因施暴者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道德修养千差万别,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各不相同。因此,家庭暴力不同于社会暴力的单一性,具有复杂性的一面。
  3、家庭暴力的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在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都是家庭中的弱势人群,无力反抗强势力的施暴或攻击,产生畏惧心理而一再退缩忍让,故而助长了施暴者的随意性;受害者因恐惧心理或其他心理障碍问题不让外界知道施暴者的粗暴行为,致使施暴者的行为不受任何社会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形成习惯性施暴;当受害者承受一次次的暴力行为,不主动地寻求出路或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使施暴者掌握了这种心理状态后,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后顾之忧,从而长时间地对受害者进行施暴,因此,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历史,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的毒害,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男性成为掌握家庭权力的家长。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性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选择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到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产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忠英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及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社会原因之一。如今旧家庭观念受到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和影响,家庭成员间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缺乏关爱,彼此之间缺少真诚的交流与沟通,缺少温暖和谐的气氛,个人私欲膨胀,注重经济利益,对别人的宽容性差,逐步滋生了“这年头,谁离不开谁”、“谁离开谁活不了?”等念头,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难以容忍,争强好胜,甚至容易产生报复心理,很可能发生家庭暴力。
  5、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之二。我国在过去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因此在我国2.7亿多家庭中,有三成以上家庭存在暴力行为,虽然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率很高,但由于未达到规定伤害程度而不予处理,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成为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温床。因认识上的漠然,致使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介入态度很不积极,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治安案件,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因素,故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等,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怕正二八经地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是“夫妻间元隔夜之仇”而回过头又马上和好了,反过来还怪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不够。再之,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的软弱,不是依法处理,而是在大原则下依社会功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处理,且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则,使调处结果多数为重归于好。因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应有的处罚,没有实现惩治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也导致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力。
  
  三、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这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直接危害后果。从深层次讲,它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2、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人人皆知妇女能顶半边天,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的,因而能引起人们过多的注意;而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的,而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甚至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郁闷或精神分裂。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家庭暴力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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