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的私立学校用于教学的不动产可以抵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规定,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基于此,在长期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私立学校为了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档次,用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教学的不动产作贷款抵押并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均作不予登记处理,但私立学校却认为用于抵押的不动产虽然属于教育设施,但更是盈利设施,而非公益设施,不受该文件规定的约束,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登记。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在司法实务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可知,法律条文规定和司法实务中,判定登记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组织名下的不动产可否抵押的前提是该组织是否是公益性组织和该不动产是否是社会公益设施。那私立学校是公益组织吗?登记在私立学校名下的不动产是社会公益设施吗?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私立学校,属于民办教育的组成部分。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可知,私立学校属于公益组织,登记在私立学校名下的不动产也应当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换句话说,登记在私立学校名下的不动产是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但是,按《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公益性的组织和公益性的事业均为非营利性的。也就是说,营利性的组织或营利性的行为不具有公益性。《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关于该法第二条释义:经营性民办学校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民办学校按办学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原则上说,本法调整的对象为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据此可知,判定私立学校是否是公益组织的标准,应当以其是否以营利为标志,判定登记在私立学校名下的用于教学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抵押的标准,应当以其是否是公益设施为标志。因此,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开展的营利性的教育不具有公益性,即营利性私立学校不是公益组织,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教学的不动产也不是社会公益设施,而是盈利性设施,不属于法律条文规定和司法司务中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区分营利性私立学校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标志是什么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据此可知,合法成立并存在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机关核准登记并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关于该法第二条释义: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按照企业模式运作。也就是说,营利性质的私立学校应当向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因此,不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持有《营业执照》的私立学校,就是营利性的经营组织,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教学的不动产,可以作该私立学校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财产,抵押當事人基于此申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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