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省情 把握主题 开创云南民族工作新局面白恩培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3以上,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边境线长达4061公里。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意义。自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云南省委、省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族人民安居乐业。
  
  一、正确把握民族问题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民族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保障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云南作为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省份,民族问题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情况: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起点低,发展极不平衡且与内地和发达地区差距不断拉大。同时,作为祖国西南边陲的重要门户,云南还面临着反分裂、反渗透的艰巨任务。因此,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是做好云南各项工作的一条基本指导思想。省委、省政府始终强调,“在云南,如果不重视民族工作,不研究民族问题,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基于这样的认识,省委、省政府切实把做好云南民族工作放在关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高度来研究部署,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1999年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并与云南民族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创新民族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并就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维护民族团结、协调民族关系、发展民族经济、繁荣民族文化、振兴民族教育、培养民族干部等关系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全面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办法》,修改了《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从省到县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的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和村委会设立民族工作专干和联络员,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族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民族工作新局面;把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增加数量、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功夫。到2003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达到27.5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7.2%。德昂、阿昌、独龙、布朗等少数民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有了本民族干部担任省直部门厅级领导。这一系列举措,使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云南得到全面贯彻,走出一条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民族工作之路。
  
  二、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因族制宜,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进入新世纪,我省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尤其是聚居在边境、山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和人口较少民族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直过民族”群众仍然处于整体贫困状态。
  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贫困县、边境县、散杂居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新时期云南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分类指导: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零配套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优惠政策措施。二是在民族贫困地方,大力开展“向绝对贫困宣战”行动,重点确定了100个边境民族乡、100个民族特困乡和2464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分期分批实施综合扶贫开发。三是总结推广“一族一策、一山一策、一族几策”的做法和经验,在边境民族地区深入开展以基础设施建设、安居温饱、免费教育、文化扶贫以及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为主要内容的“兴边富民行动”。从云南边境地区的特殊战略地位和民族团结大局出发,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到2007年实施“兴边富民三年行动计划”,办好30件惠民实事,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四是对处于整体贫困的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制定特殊措施和规划,力争在较短时间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公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加快脱贫发展步伐,使这些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上不掉队。2002年以来,已投入2.4亿元,使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布朗族、基诺族实现了整体脱贫,云南人口最少的独龙族已告别了不通电话、不通公路的历史。各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立足云南省情特点,把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边疆稳定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
  
  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团结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坚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不断探索总结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思路和机制。1999年开始在全省总结推广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到2004年,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已全部签订了责任制,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民族团结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把维护团结稳定的责任层层落实。还专门设立了民族机动金、民族事务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散杂居和边境民族工作等民族专项经费,协调民族关系,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困难和问题,强化民族工作手段,把工作做在平时,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个别矛盾纠纷较多的热点、难点地区,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调研和部署,并派驻民族工作队进行综合治理,一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特殊地区的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多年来,我省没有发生一起因民族问题引发、影响全局的重大矛盾纠纷,“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总结长期以来云南民族工作的经验,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新时期民族问题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深刻认识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必须从云南省情出发,突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保障;必须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必须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严格区分和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突出抓好人才培养这个关键,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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