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实施大部门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对职能相近、管理分散、分工过细的机构,对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机构进行整合调整、综合设置,形成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管理体系。公安机关的大部门制改革可规定为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归并的原则,整合设置内部机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公安组织结构体系。
  公安机关大部门制改革的背景
  中外政府机关实行大部门制由来已久。我国古代自隋唐至明清,中央政府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制”就是典型的大部门制。美国独立建国两百多年,其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始终保持在15个以内;日本政府内阁部门只设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厅等十余部门。从西方政府制度的設计思路看,大部门制政府一般只有一个首脑、一个副首脑,各部首长可以直接参加政府内阁会议,直接参与政府重大决策,这样就减少了中间运行环节,进而提高了政府运行的效率和执行力。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的历史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前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人民委员会内仅设有外交、军事、财政、劳动、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查、最高法院和国家政治保卫局等10个部门。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政务院内设机构为34个。1954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成立的国务院内设部门增加至42个,文革后期最多时已达一百个部门(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为什么当时会设置这么多部门?一方面是机械借鉴前苏联政府部门设置的经验,而前苏联政府机构设置实际遵循了根据项目设置机构的原则。同时,这也与当时政府包揽的事务过多、与政府办社会的现象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政府管理改革需要减少政府对社会事务的过多干预,“减职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放、转、服”就是沿着这个方向努力的重要举措。
  需要提及的是,我国存在的政府机关部门过多的情况与长期缺乏政治学、行政学的理论指导有一定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之后,我国高校实际上取消了政治学、行政学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1979年3月,邓小平针对这一问题明确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经过近40年的努力,我国的政治学、行政学乃至公安科学得到了长足发展,为社会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储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进行了七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已由1983年的46个减至2013年的26个,精简整合幅度为43.5%。200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可以预见,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实施大部门制改革的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我国公安机关建立初期也是实行大部门制。早在1949年10月,公安部的机构设置即属于大部门制——设置了办公厅、政治保卫局、经济保卫局、治安行政局、边防保卫局、武装保卫局、人事局“一厅六局”模式。到了1979年的改革开放初期,公安部只设有11个业务局。1983年6月,国家公安、安全机关“分家”后,公安部仍然只有11个业务局。但是,随着任务的增加,公安机构迅速增多至目前的情况。
  2008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央的有关部署要求,公安部在2010 年对部分业务局实行整合,标志着公安机关大部门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机构总量由过去的“增”首次变为现在的“减”。
  公安机关实施大部门制改革的思考
  积极稳妥地实施大部门制改革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实施大部门制改革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优化公安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运行效率、减少运行成本、降低内部损耗;有利于缩短运行环节和流程、优化公安运行机制、提高公安决策速度和效率。
  基本思想。公安机关实施大部门制改革要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科学管理理论为支撑,从有效履行公安职能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建立精干高效的公安组织结构,为有序开展公安业务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努力目标。公安机关实施大部门制改革的目标是从解决现存的突出问题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有力举措,基本解决公安机关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同时,在经过研究后确定的机构改革目标导向的指引下,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结构性改革,建立现代公安组织体制,为推进公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重要的组织基础。
  工作原则。公安机关大部门制改革工作要坚持的原则包括:1.科学合理原则。按照组织学所揭示的组织运行规律来研究设计大部门制。2.机构法定原则。要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法”,把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3.体系设计原则。在研究局部改革时不能单打一,只就局部而论局部,要从所在厅局全局的角度来研究和部署公安改革。4.精干高效原则。精干原则应体现在四个方面。在警种设置上要精干;在综合管理机构设置上要精干;在微观内设机构设置上要精干;在领导职位设置上也要精干,以体现科学、合理。5.问题导向原则。公安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存在层级过多、指挥不畅、反应迟钝等弊端;在横向结构上存在部门林立、职能交叉等弊端;在领导职位结构上存在职数过多、分工不合理等弊端。这些弊端都是公安改革的对象。6.上下有别原则。按照管理学关于机构设置数量应与机构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原理,领导机关和基层实战单位的机构设置一定要坚持上下有别的原则,不能强求区县一线实战单位的机构设置“上下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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