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行政在我国教育领域的发展


  摘要: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和不断成长的市民社会互动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共组织的生成与发展,社会行政应运而生。社会行政应用到我国教育领域,促进了教育行政主体本体的重构,也激发了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创新。
  关键词:社会行政;教育行政主体;社会行政主体
  一、社会行政的源发史
  (一)社会行政的产生
  “行政”即执行与管理,通常被界定为对国家政务或国家事务的管理。国家行政通常是指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来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其触角触及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谓“全能型”政府。但事实表明,政府不是万能的,对于当代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的各项管理活动,不可能且也没有必要全方位垄断。国家行政机关将一部分专业性很强的社会管理事务从其原有的职能范围中分离出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给专业性社会组织,并由其进行监督和规范化管理,这就是社会行政的雏形。社会行政是由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依据授权,对特定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组织、实施、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社会行政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和不断成长的市民社会互动发展的过程中。一般认为,“英国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在推动社会行政问世并逐渐兴起的历史中掀开最早一页 ,也是工业革命早期以立法形式对贫困问题的直接回应”。进入20世纪以后,日益活跃的社会组织经历了一系列变迁:从只关心部分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扩大到让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普遍利益;从传统的私人领域发展到新兴的公共领域;从追寻个体权利发展到按照公益的需要培育社会权力。与此同时,各国对政府行政体制推动了持续性地改革,不断分化出一些原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授权给社会公共组织,逐渐形成现代意义“社会行政”的概念,“即从简单的公共与私人领域大分法、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的关系推展到个人参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公民权范畴,将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同公民参与及社会整和加以联系”。
  (二)社会行政的域内发展
  社会行政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有着特定时代背景。通常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行政得到广泛发展是因为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对于政府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其提供的公共物品及服务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公众的意愿和利益,政府听不到来自公众最真实的声音;而对于市场而言,由于自身的特点,对大众需求的反馈有滞后性和盲目性,政府和市场在提供私人或公共物品上,都可能导致职能失灵。政府为了使社会政策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特别是特殊群体的需求,急需一个承接政府与市场公共职能的平台,社会行政主体应运而生。“而我国社会行政的起源不是对市场经济失灵的反应,是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反应,如对民主、自由、人权的渴望,对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抵制,对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反省。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不能仅靠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组织。当社会利益主体发展得足够强大,政府在转变职能中不断分权,二者结合促使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社会行政就此有了巨大发展空间”。
  社会行政的崛起,无论是对于完善行政组织的职能、丰富行政组织的形式,还是对于扩张行政组织承担行政任务的途径、拓展当代行政行为的类型,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中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及影响下,政府逐步转变职能,将专业性较强领域授权给社会组织或中介组织管理,以提高行政效能,促使各类社会组织长足发展。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教育、文化、科技、慈善、社区服务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行政也随着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渗透到各领域。那么,社会行政在我国教育领域有怎样的发展呢?笔者以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社会行政在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
  (一)促进教育行政主体重构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社会行政得到发展,国家不再对社会与经济生活完全控制,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发出自己的声音,纷纷组成了各种类型的公民社会组织,这些活动运用在教育领域,使得社会行政性质的教育中介组织产生并得到发展。
  教育中介组织的产生促进了教育行政主体的重构,其职能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在诸如高中及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领域可以发挥作用”(见该《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为了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与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咨询决策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的作用”(见该《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深化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重申“四个分开”的要求,即“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见该《意见》第三项内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十七章“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见该《纲要》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社会行政性质的教育中介组织的产生使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改革由内部扩大到外部。如今我国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已经不是唯一合法的教育行政主体了,虽然它仍然是最重要、最根本的行政主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不断深入发展,其他公共组织或法人机构在特定条件下,也能依法拥有某些代替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职权,共同致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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