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分析


  摘要在多年的不懈努力及坚持发展之中,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日臻完善和成熟。但迄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尚缺乏健全完善的理论体系,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层面被赋予法律概念,并得到科学全面的诠释,在行政法体系之中,其中并不包含具备统领性特征的抽象概念,而原有法学概念已不适应当前法学发展形势,致使当前行政政策与原来的法学框架存在冲突。本文将围绕着导致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主要原因,探讨推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行政 大学系统 法学行政 关联领域
  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的内容,涉及到大量的学术任务,如自身理论系统构建以及针对其他行政领域的理论归纳。就我国行政法学而言,任何一种任务均具有重要地位,需要有效解决。就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这一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备受争议,在具体落实上存在诸多挑战。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推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必须立足实际情况,找出问题的症结,完善相应的法学体系。本文将简要论述当前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所面临的困境,为完善建设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提出建议。
  一、在统领下抽象概念上有所欠缺
  (一)关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要素
  从发展形态及发展根源这两要素来看,我国行政法学与德国行政法学相比,存在一些相似之处。根据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行政行为由行政法学确立,将行政行为作为德国行政法学的核心所在,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起德国的行政法学体系。纵观德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从概念上来看,行政行为具有极高的抽象性,在概念上并不具体,受这一抽象化概念的影响,使得行政法偏于形式,在法律形式要件判断方面予以高度关注,符合法制国家落实宪政的发展目标。在德国行政法学体系中,概念及体系相对明确具体、清楚明晰,故而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显著。从德国行政活动上来看,行政活动规范性较高,逐渐实现行政司法化。对比德国行政法学,我国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其具有相似之处,其中我国行政行为这—概念,在内容上等同于得多行政法学理论中所阐述的内容,均以学理概念的形式产生,并不归属于实定法的范畴。因此,在我国行政法体系构建方面,德国行政法学体系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关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要素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致力于行政法学体系构建,这一建设行为和存在于德国法学之中的行政行为存在较为相似,在性质上属于统合行政活动,从内部属性上来看,具有极高的逻辑性和学术性。尽管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属于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法学体系的构建情况,但根据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展情况,这一概念仍归属于半抽象法学概念的范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条款及理论,具体行政行为被视为法学概念中的一种,被当做对象概念得到阐明,以一种明确的实定法律概念而不是抽象性质的法学概念出现。在法学解释以及演技之中,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法学概念得到有效应用。然而,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具体实定法律概念中并不包含这部分内容,仅在一些法律适用范畴中,以基本特征概念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又使得具体行为具备了抽象概念这—特点,被作为法学概念。如此一来,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能够作为实定法律概念得以总结,一方面可以被作为具备抽象性的法学概念得到有效应用,在属性上具有双重性,这种表现形式会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在当前行政法学教科书中所呈现出的地位,尚不能满足法学逻辑体系的构建要求,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相似之处,相较于德国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在功能上不能同等而论。
  二、已具备的概念与新问题存在矛盾
  (一)原有法学方法延长线出现变动
  就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而言,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以立宪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彰显自由民主治国诉求,针对国家高权性行为形式予以高度关注。然而,当前行政法学体系得到了调整和变化,将权力和非权力当做纵向坐标,并将法律行为以及非法律行为当做横向坐标,让纵向坐标及横向坐标共同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以在框架约束范围内得以运行。根据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与当前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出入。
  第一,新制度的产生,使得概念也得以优化。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行政法逐步得到确立,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与之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概念。然而,这些概念并未归属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中,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当前持续繁琐的行政活并不归属于这一范畴,在让其变得简短、片段上存在极大的难度,更不要说将其归属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列,故而将这种行政活动划分到权利与非权力以及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框架内容之中存在极大的难度。
  第二,在新形态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响应的新作业。根据欧美国家的行政发展情况,以逐步由秩序行政过渡到福利行政的范畴之中,并由福利行政向保障行政以及担保行政发展。这一行政发展阶段,展现了法治国家所采用的治理观念,与之相匹配的便是诸如自由这列权利,当发展到保障行政阶段,福利行政阶段便告一段落。纵观我国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其中也包含了以上两方面内容,但根据当前制度运行状况,在理论层面,担保行政与福利行政这两者未得到准确明确的区分,未能有效区分两者的差异。另外,受我国国情的影响,当前行政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增加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原有的概念属性已不能有效适应所能负担的范畴。
  (二)关于研究策略及角度的变化
  根據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建设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地位,并在司法审查措施的辅助下,确保国家法律的合法性,以有效落实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近些年来,关于行政本身的实效作用及对法律、规制方式等因素的学术研究越来越多,但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面的学术研究略显薄弱,导致研究重点发生偏移,对行政活动的目的予以高度关注,忽略了原本以行政法律要件为重点的研究。这样一来,之前法学属性会受到影响。此外,在行政领域日愈复杂的当下,不少研究活动已超出了法学方法体系的架构之中,在其他具体行政领域范畴内得到体现,这一发展情况无疑也给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带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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