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检察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我国宪法对其各自的宪法地位与职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确立两种国家权力分工的同时,在特定事项中又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与重叠,包括相互监督与配合。依据我国宪法及其相关理论,厘清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深化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理论,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运行国家权力,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务,实现正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鉴于该论题的宏大,所涉及的宪法权力理论十分广泛,本文仅尝试对检察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基本框架作一初步描摹。
  一、两机关权力关系的理论溯源
  分工、监督与配合的价值基础有所不同。分工体现了各种权力性质的差异;各种国家权力性质不同,须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各种国家权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程序运行,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限。配合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兼顾效率的前提下确保公正,实现正义,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检察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宪法基础之一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分工、配置与相互关系须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科学地设定国家权力,依据事物本质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此其一。其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需要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为保证这一点,须设置一定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和纠正那些偏离宪法既定价值与目的的权力运行。其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客观上要求公正、正义与效率。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与正义虽不乏冲突,但在分工、监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可使人民意志与利益以一种最小代价与成本实现,节省公共资源。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分工、监督与配合。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关于国家各种权力配置及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与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国家机关。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民意代表机关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也确立了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其中行政机关既是法律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是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一切行政与社会事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执行与适用法律的情况。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即两机关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所不同。三权分立承认不同国家权力分立,相互制约与平衡,各种国家权力的宪法地位平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这决定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权力分立,而是分工;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不是制约,而是监督;二者之间不是平衡,而是相互配合。
  (三)检察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
  权力属性的差异是两机关分工、监督与配合的基础之一。检察权的价值基础是公正,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及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非行使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与审判权。第三,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监督。法律监督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别设立的。其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再次,检察机关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最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权的价值基础是效率,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与行政权的性质决定的。传统宪法并不将效率作为宪法价值,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支配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组织的庞大化、制式化、无效率化已经影响到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发展,效率的宪法考量遂具有了正当性。因为行政组织的设计旨在完成国家社会阶段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正义之实现。作为实现正义的工具之一,由于国家社会处于不断变动发展状态,行政组织的设置与国家财政支出息息相关,如何从效率、效能观点检讨行政组织之设置与运作,成为行政学、管理学甚至法律学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结合我国《宪法》第八十五条和其他条款,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国家的政府机关。政府在用政治术语的脉络上指国家机器,也是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第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机关的意旨在于执行法律。第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学与管理学的意义上,行政机关是指从事管理工作的机构。无论作为政府机关、执行机关,还是作为行政机关,其所行使的权力都属于行政权。行政权有何特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法定性、公益性、明确性、单方性、专属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优益性等。虽然这些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权的特点,但在严格意义上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上述特征,对行政权特点的概括应体现在其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独有与本质属性上。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其最初含义是辅助与服务,该意义包括了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属性,故而行政权的实质特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属法律性。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

推荐访问:行政权 检察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