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创新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宗教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跟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是分不开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宗教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与当前社会状况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不仅不利与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有害的。我们只有把依法管理与执行政策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不断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和谐社会;宗教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B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0)01-0058-03
  
  宗教不仅有其精神层面的信仰,更有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组织形态,这就要求国家相关机构对其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成为摆在宗教管理者面前的一项十分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宗教管理制度概况
  
  宗教管理问题可谓古已有之。早在南北朝时期,北齐就设立了鸿胪寺,用来管理佛道教事务。此后的历代王朝都制定了一些宗教管理方面“规矩”,如旨在限制僧尼数量的“度牒制”,就曾为许多王朝所沿用。清朝康熙时期的“印票制”,也是当时统治者管理中国基督教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提出的是,封建王朝所制定的这些“规矩”,还不能同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规相提并论,因为在封建帝王面前,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宗教法规的,在封建制度下可能有的只能是“人治”,“统治者之治”,“一人之治”,一切都以封建最高统治者的利益转移。唐朝之所以器重道教,是因为唐初的皇帝看到了道教教主也姓李,便想借助道教的神性来巩固自己的政权;晚唐武帝之所以要禁佛,其目的无非是想拯救自己的政权;清朝康熙帝也是怕由教廷挑起的“礼仪之争”可能威胁到清王朝的统治,所以果断地发布了“禁教令”。
  当前中国的宗教管理政策不仅仅局限于限制宗教和控制宗教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宗教管理制度方面也由单纯地依靠政策执行向依法管理与执行政策相结合方向发展。国家不仅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多部法规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管理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宗教理论和政策层面也有了新的深化,突出表现为: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更加重视宗教的社会属性。把宗教工作摆到“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高度,还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宗教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主要表现为: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日趋加剧,把民族和宗教问题作为突破口,图谋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民族分裂主义也在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各种破坏活动;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在民族宗教方面由于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也随之增多;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私办经文班、滥建扩建寺庙、教派纷争、销售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跨区域宗教活动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因宗教问题时而引发事端,影响社会稳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有较大的欠缺,少数党员、干部信教,而且对违法宗教活动熟视无睹,放任自流;对宗教人士和教民的团结、教育、引导不够,对宗教的管理没有跟上,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和挑战,对当前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宗教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因
  
  虽说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和职能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但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当前我国的宗教管理基本上还是单一的行政主导型模式,人浮于事、以政代法、做法单调的宗教管理状况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原先那种行政主导型宗教管理模式已跟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发育的总体状况不相适应。
  当前,在我国,随着由产品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由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的转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信息交流和传播途径的多样化、国内外民族问题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再加上世界经济政治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都促使宗教管理部门不得不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主导型宗教管理模式。特别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以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权利,确保其平等性和独立性;市场经济离不开契约,必须用法律对契约的主要原则、规则加以确认与保护,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市场经济又是竞争性经济,必须以法律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抑制垄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原先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转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办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国家必须对之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的整体管理模式从行政管理转为依法管理的大背景下,宗教管理自然也不能例外。
  就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来看,公民社会的快速成长要求政府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渡。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定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以适应这一转变。在经济领域,把应该由企业做的事交给企业;在社会领域,把一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交给社会自治组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快速提高,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参政议政、自我管理的愿望也随之变得日趋强烈。这也要求政府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作用,把一部分职能转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担,使社会自治组织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爱国宗教团体是一种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社会自治性组织作用的提升和独立性的增强,爱国宗教团体将越来越多地依法、依章程独立行使管理职能,为信教群众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和引导信教群众,使宗教朝着更加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宗教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与途径
  
  新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创新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2004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中明确指出“要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央倡导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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