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是我国宗教工作的重要对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宗教工作做出了部署。笔者结合民间信仰工作实践谈下观点。
  一、民间信仰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对象
  长期以来,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生活紧密互嵌。民间信仰是基于地域形成的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学术界对民间信仰与宗教的关系莫衷一是:有的学者把民间信仰称为民间宗教,看成宗教体系的子集;有的学者在组织类型学意义上把二者分立,把官方认定的五种宗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之外的都归为民间信仰。近年来,我国民间信仰呈现复兴与蓬勃发展的态势。处理民间信仰问题,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指导,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团结广大民间信仰信众,引导他们齐心共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党和政府开展民间信仰工作的基本态度。
  民间信仰兼具信仰神圣性与世俗社会性,本质上是一种有别于五大宗教的特殊宗教形态。大部分民间信仰缺乏严格的组织制度、专业的神职人员与明确的教条规章。但是,如果只依据组织归属认定宗教而忽视民众的宗教观念、宗教体验与宗教行为,那么无法准确掌握当代中国社会真实的信仰状况。从全国调查数据看,约90%的人认为自己没有宗教信仰。但进一步研究发现,他们中既不信神也没有敬拜神灵行为的比例急剧下降,只有不到10%。也就是说,有80%以上的中国人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且有过敬拜鬼神或祖先等行为。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民间信仰都是我国宗教工作不容忽视的对象。在政府治理层面,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5年设立了专门管理民间信仰的机构,从制度层面体现了民间信仰也是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重要对象。
  二、依法管理和引导民间信仰是宗教中国化的新任务
  民间信仰是一种特殊的宗教形态,是特定区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神灵崇拜。民间信仰没有独立的制度性组织,而是与地区社会结构交织在一起。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宫庙、庙会、敬神习俗是社区生活的中心,信仰通过成为世俗社会生活观念、仪式和结构的一部分来发挥影响力。民间信仰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是真正植根于中国的本土信仰和实践,对民间信仰的管理更能体现宗教工作的中国特色。同时因为民间信仰的非制度性,对它的管理既要坚持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与方向,也要坚持方法上的灵活多元,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依法管理民间信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间信仰问题的重视。当代中国民间信仰的复兴趋势是由多方因素共同促成的。它们包括“地方精英的政治野心、地方政府的管制性介入、庙宇及其附属商业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包括民间艺人和地方戏剧表演者)的经济利益、集体的宗教性和崇拜者找乐子的精神以及日益增加的地方社区与外部社会之间的联系”。当前,宗教工作面对更多元的宗教行为主体,涉及更复杂的宗教社会活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要落实到宗教工作领域,运用到民间信仰管理中。一方面,党和政府作为民间信仰管理者,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因人、因地、因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民间信仰信众应当提高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
  引导民间信仰与当代中国社会相适应是当前宗教中国化工作的重要任务。民间信仰有庞大的信众和根植社会的传统文化与体验,政府管理部门要因势利导,从思想和行动两方面团结和引导他们。政府对民间信仰的管理既需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也需要跨部门沟通与合作: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其他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协同,宗教界、学术界等配合,让民间信仰信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以妈祖信仰为例,这个始于福建东部沿海的民间信仰如今在全球有2亿多信徒,主要分布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人集聚地。妈祖信仰颂扬的立德、行善、大爱精神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相通之处。通过绕境进香、谒祖、分灵等形式,全球各地的宫庙以亲缘关系维系跨境的信仰共同体。在两岸因政治阻断无法自由往来的时期,地方政府为前往湄洲岛妈祖祖庙进香的台湾信徒提供便利,有利于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营造群众基础。东南亚华人地区的民间信仰出现跨地区交往和结盟的趋势,增强了海外华人的归属感、文化和身份认同。2009年,妈祖信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为弘扬中华文化,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发挥宗教在中国公共外交中的积极作用做出了开创性的尝试。
  民间信仰是人们对祖先、鬼神的崇拜与儒释道融合形成的特殊宗教形态,弥散在日常生活之中,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适话语体系与行为模式,显示出强大的适应性与生命力。党和国家处理宗教关系、开展宗教工作,应当注意民间信仰的特殊重要性与分量,引导民间信仰根据自身特点,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积极作用。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中国化为前提,依法治理、积极引导,正确对待宗教关系、处理宗教问题,建设一个“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这将是中国对世界的重大贡献。
  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张祝平
  宗教与法律有着深刻的关联,宗教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宗教领域呈现出了信仰需求更加多元、信众规模更快增长、宗教结构更趋复杂,以及矛盾冲突频显、国际国内因素交织、宗教生态失衡等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宗教政策和依法治教面临严峻挑战。宗教工作要进一步实现由依政策办事向依法治理的转变,坚持把宗教活动与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宗教与法律良性互动是实践领域的真实话题
  宗教与法律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生成的两种重要文化现象和精神力量,在所追求的理念、价值以及表现形式上的确具有某些共同要素,具有天然的耦合性[1]。一方面,宗教是一种比法律更漫长的特殊的文化现象。一般认为,宗教产生的根源在于原始先民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有限性。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宗教一直主宰着人们的精神世界、规制着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生产生活方式,承担着道德与法律的功能。即使在现代国家,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宗教也往往成为构建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的依据和资源,并被视为塑造法律权威、建构法律信仰的精神资源。因此,“宗教是世界秩序的一个渊源”[2]。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有自我发展的内在诉求和差异化路径。在日趋多元的社会环境和宗教信仰明显分化的背景下,宗教关系极为复杂。“纵观历史,因立场、资源、生存方式等因素影响民族与宗教问题处理的乱象,已经令人类付出了太多的代价”[3]。因此,宗教“又是世界失序的一个渊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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