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法律
  [作者简介]黄荣英,中共龙岩市委党校、龙岩市行政学院哲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福建 龙岩 364000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091—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依据。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修改和颁布,使村民自治具体化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发展完善阶段。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既相互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层面的内容。其中,以“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1.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可以极大地调动村民生产的积极性,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民选村干部大多都能自觉地把发展本村经济、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千方百计地搞好本村的农业生产。村民自治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后,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广泛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村民通过参与村经济建设的决策、管理,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村民自治拓展了村民利益表达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群众基础。村民通过参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行使了对村级领导的推举罢免权;通过参加村民会议,保障了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参与权。村务公开,则增强了农村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透明度,保证了村民对村干部村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村民自治还通过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实践,提高了村民的政治热情和政治素质。村民要求村干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村民议事制度抵御一些不合理的“指令”等等,显示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主体力量在进一步形成,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坚定的群众基础。
  3.村民自治推动乡村政治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民主选举让人民群众自己选择权力委托人,减少了党与群众的直接冲突,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的威望;民主监督,使业绩平庸的村干部被淘汰,村干部素质得以保证,村级组织的威信和战斗力得以提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使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政治才干进一步增强,一大批乡村政治精英脱颖而出,成为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的积极力量。
  4.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发展环境。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各个环节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自身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公路、通讯、能源、水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生态环境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区等建设,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村民自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实现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目标,必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民主选举,实现了村干部上对政府负责和下对群众负责的统一,村干部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群众对自己选出来的带头人也倍加支持,形成干群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局面。通过民主监督,村民既可以通过测评的方式警示不称职的村干部,也可以通过罢免程序,将问题严重的干部拉下马,使干群之间由误解变理解。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一方面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反映给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使各部门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另一方面把上级领导部门的决策、指示及时传达给群众,并利用代表的民意基础获得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发挥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作用,密切干群关系,调和农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的氛围。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界定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对于正确区分“自治权”与“行政权”,正确处理乡(镇)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随着对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对村民自治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指“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从法学视角来看,村民自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一种法律制度,一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述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但是对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仅用“事情”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强调了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但忽略了村委会对基层政府工作的协助,即只看到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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