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外侨管理工作述评


  [摘 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即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实行了以“赶、挤”为主的管理政策;对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侨民实行了较为温和的管理措施;对日本侨民实行在自愿的基础上遣送回国。实践证明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工作是成功的,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外交政策与外交意图,维护了新生的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公安外国人事务管理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建国初期 外侨 管理
  [中图分类号]D693.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6)04—0047—09
  1956年以前,作为新中国涉外工作和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侨管理,有过一段特殊的工作历程。但因研究内容涉及外交和公安两条战线,因此长期以来无人涉足。本文在查阅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工作进行初步的梳理与分析,以期取得学界的关注与指导。
  
  一、外侨及外侨管理工作概述
  
  外侨即侨居别国的外国人。但自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及国籍管理,外侨应持有本人国籍国所颁发的合法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并依此认定为某国家侨民(如俄侨、日侨、德侨等)。除此之外,广义的外侨还包括国际难民、无国籍人员等特殊群体。
  由于政治、经济等多种原因,侨居别国是一种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外侨与他们的国籍国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存在必然会对居住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影响。更有甚者,一些国家通过其侨民插手居住国的政治、经济,干涉内政、制造事端,给居住国带来许多问题和麻烦。所以各国出于维护主权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基于两国关系的考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国家的侨民采取不同的管理态度和管理方式,以引导他们在居住国合法、合理地生存与发展。
  外侨管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谓。一些历史上大量接收外来移民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称之为移民签证管理、移民归化管理或外国人人境管理。在一些传统上不接受外来移民的国家,如日本等称之为出入国及难民认定管理或入国管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建国初期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情况复杂、人数较多,并且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只与苏联等少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许多在华的外国人一时难以认定国籍关系和身份,所以这一时期把他们统称为外国侨民,对他们的管理即称为外侨管理或外侨管理工作。由于这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外侨管理又称公安外管工作。此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95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门不再使用外侨及外侨管理一词,改为公安外国人事务管理(简称公安外事管理)。1982年至今改为公安外国人及出入境管理(简称出入境管理)。
  外侨管理的具体内容在各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侨民身份的认定、侨民国籍冲突与变更审理(也称国籍管理或归化管理)、侨民居留及入境许可管理(也称签证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以及侨民在居住国的旅行、迁移、就业等有关事项的处理与管理。
  外侨管理具有明显的时代印记。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在麦卡锡议案的影响下,美国在外侨管理中不仅实行种族歧视政策,而且采用法西斯手段对待侨民中的民主人士和进步人士。60年代之后,美国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取消了外侨管理中的种族限制,并优先接收技术和投资类侨民,其人数每年可达60多万。2001年“9·11”事件之后,由于涉嫌劫机和制造世贸大楼爆炸案的1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6人是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其中15人的入境签证又是由美国驻沙特使领馆签发,因此美国政府及民众对外侨的态度和政策来了个180°的大转弯。主管部门(美国移民归化局)不仅减少了每年的移民配额,严格控制人境人数,加强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而且对国内的外国侨民加大了审查与管理力度,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针对来自中东地区国家侨民的暴力事件。总之,外侨管理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部分,其管理与国际形势特别是与两国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二、建国初期外侨管理工作的历史回顾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外侨管理工作繁杂而又琐碎。但概括起来,对外侨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针对所有侨民的一般性管理和针对不同国家侨民的特殊管理。
  
  (一)建国初期对侨民的一般管理
  1.侨民登记
  国民党政府垮台后留给我们的是一个烂摊子,其中包括对在华的外国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因此建国之初外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摸清情况,即开展侨民登记工作。
  这项工作首先从上海开始。1950年10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上海市外国侨民登记办法》。登记于当年11月底结束,全市共有外国侨民5698户、11939人。11月5日,公安部转发经周思来总理批示同意的<外侨管理外资处理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开展侨民登记工作。至1951年3月,全国经普查登记的外侨共有273529人,其中资本主义国家的侨民26813人,日侨37809人,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侨民202903人,无国籍侨民5057人,国籍未定者947人。
  2.侨民身份认定
  随着侨民登记的开展,如何认定侨民的国籍和身份成为又一道难题。为此,本着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公安部会同中央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如公安部《外侨管理外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凡未承认我国的国家原使领馆人员一律按普通侨民对待,并有步骤地令其全部撤回;联合国在华机构人员按一般侨民对待;国际难民和无国籍人员除按一般侨民对待外,对于无法出境者可集中管理从事劳动生产。此外,对新疆等地的苏联侨民也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凡持有苏联护照者可认定为苏侨。对东北地区的中国朝鲜族公民和朝侨则界定为:凡建国前住在东北境内,在农村分有土地、房屋或在城市安家立业的朝鲜族人可认定为中国籍朝鲜族,但已登记为朝侨或领有朝鲜公民证的仍为朝侨;凡建国之后来东北境内居住者一律认定为朝侨。本着同样的精神,对广西等地的越南侨民也进行了界定:建国前虽已定居中国境内但自认为越南人者可按越侨对待;建国后来中国境内居住的越南人则一律认定为越侨。对民主德国、联邦德国侨民的界定以本人所持护照为准;对于无护照的德国人可视为无国籍者或按本人意愿划定国籍。经过上述工作,到1951年底,外侨的国籍与身份基本搞清,国籍未定者只有900多人。
  3.侨民的政治待遇及管理
  由于侨民是居住在别国的外国人,所以按照国际惯例及主权原则,他们不享有居住国公民的政治待遇(政治权力),如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不得参政;不参加居住国的政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结社、集会等等。为此,公安机关配合这一时期的政治形势和政治运动做了大量的管理工作。如建国初期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中,一些外侨自发地参与了这一政治运动。此事一经发现立即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指示公安部门选调干部深入到事发地区,广泛宣传在外侨中不搞土改运动,对外侨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成分”的政策。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参加这一运动的外侨退回了没收来的财产,取消了劳动组合,纠正了分、斗富裕侨民的做法。
  此外,在建国初期的民主选举中,中央明确规定外侨不参加选举。中央还指示各地:外侨一律不参加肃反运动,也不参加会议及讨论。对一些外侨组织和团体,公安机关不受理、不承认,并严禁以任何借口成立跨县、市的特别是全国性的侨民组织与团体。
  4.侨民的旅行、迁移及居留管理
  侨民有旅行、迁移及居留的权力,但必须服从居住国的管理,这既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为国际公法所规定。为此,公安机关从建国之初就开始规范和加强对外侨旅行、迁移及居留的管理。如早在1949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就规定了在华的外国人旅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旅行证》,并对证件的样式作了统一要求。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11月28日公布了《外侨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定》。公安部于1954年8月10日颁布了《外侨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侨旅行暂行办法》和《外侨出境暂行办法》,使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需要指出的是,出于对当时国内外形势的考虑和保卫新生政权的需要,建国之初对外侨的旅行、迁移及居留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外侨去东北、新疆等地旅行,公安部门要从严审批。外侨去北京旅行、特别是迁居北京者,公安机关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上述限制及规定逐步放宽。从1953年起,外侨迁居北京、到北京旅游按“迁移居住从严,临时旅行从宽;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从严,兄弟国家侨民从宽;因私从严、因公从宽;重要节日(‘五一’、‘十一’及召开重要会议期间)从严,平时从宽”的原则进行审批。到1956年则改为“适当放宽外侨旅行限制”。
  5.对外侨的其他管理
  建国之初,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对外侨实行了一些在今天看来很陌生,但在当时却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管理。如命令外国侨民及其团体在我国境内一律不准私设电台、不得持有枪支弹药,如有违反严惩不贷。为防止不法外侨借运送灵柩、骨灰之便,夹带情报、黄金、美元等违禁物品,公安部规定外侨在运送灵柩、骨灰出境或迁移时,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查验及加封,并出具《外侨发运灵柩(骨灰)执照》以资证明。
  
  (二)建国初期对两大阵营侨民的管理
  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我们应当采取有步骤地彻底摧毁帝国主义控制权的方针,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使中国人民在帝国主义面前真正站立起来。”为此,中央制定了“另起炉灶”、“一边倒”以及“打扫于净屋子再请客”的对外方针,所以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明显存在着两种态度、两种做法,即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的管理和对兄弟国家侨民的管理。
  1.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的管理
  新中国的成立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伟大胜利,但那些在旧中国享有特权的国家对此并不甘心。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拒绝承认新中国,反对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坚持实行政治上孤立、军事上包围、经济上封锁的敌视政策,妄图把新生的人民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与此相呼应的是,这些国家的部分在华侨民、包括他们驻旧中国的使领馆人员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如1949年7月6日,美国驻上海总领馆副领事威廉姆·欧立夫无视交通法规、不听交警阻拦,驾驶军用吉普车冲击上海市庆祝解放大游行的队伍。事发后威廉姆·欧立夫态度傲慢、拒不认错,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此外,在华的一些由这些国家侨民领导或组织的教会团体(包括其教职人员)、经济机构、文化组织等也从事了与其身份不符的各种违法活动。如披着宗教外衣的美国特务李安东、山口隆一妄图在我国国庆节期间炮击天安门城楼,暗杀党和国家领导人,制造全国性的恐慌及混乱。凡此种种表明对这些国家的侨民应采取不同于其他国家侨民的管理态度及管理办法,要“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为此,中央制定了对这些国家侨民实行“赶、挤”的政策。
  所谓“赶”,是指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中的间谍、特务和其他犯罪分子在审查处理的基础上,实行驱逐出境。具体要求和做法是:要在建国之初的两年内,有计划、有步骤、有区别地肃清反动侨民,对他们中间有血债者应予以法办,对间谍应拘留审讯、定罪后驱逐出境(情节严重者可予以监禁),对他们中间的政治犯和政治性的刑事犯一律驱逐出境。为了体现政策的威力,同时也是外交斗争的策略,驱逐出境又分为“永久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和“限令出境”三种情况。按照这一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军管会于1951年9月4日将摩纳哥侨民、前罗马教廷驻国民党政府“公使”黎培里永久驱逐出境。
  所谓“挤”,是指随着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宗教革新和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等运动的开展,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中的许多人感到不便继续在华居留而自动要求离境。对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了出境手续,并准许其从开放口岸离境。
  在“赶、挤”政策之下,从1949年10月到1956年4月,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共有48111人离境,留在国内的只有7833人。基于这种情况,也基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956年4月12日公安部在《关于颁发“全国外侨基本情况和今后外侨管理工作方针”的通知》中明确表示:“赶、挤”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的历史性任务已基本完成,在华外国侨民的情况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的“赶、挤”方针应当加以改变,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一切守法的外侨,包括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的侨民“可以允许他们继续在华居留,并依法受到保护”,同时也不再使用“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一词。
  2.对兄弟国家侨民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得到了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承认与援助,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下,我国对这些国家的侨民实行了有别于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的管理办法。
  (1)对苏侨的管理。苏联是最早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1950年2月,两国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两国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中苏两国有长达6000多公里的边界线,历史上又有许多复杂的交往与事件,因此在华的苏联侨民不仅数量多(建国初期苏侨占兄弟国家在华侨民的89%),成分也较复杂。为此,结合侨民登记,我国在苏侨集中居住的地区进行了情况调查与摸底。如据蒙绥公安司令部和额尔古纳旗公安局的调查,居住在满洲里市、额尔古纳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等五个边境旗(市)的苏侨大致可分三种情况:一种是早期(1917年以前)越界并在我国定居下来的俄国人,他们多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约占当地苏侨的30%;第二种是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之后(1918~1925年)流人我国的俄国人,这一部分人数较多(约占当地苏侨的50%),情况复杂,其中有沙皇贵族、旧政府官员、资本家、富农和白俄军官,许多人带有政治流亡色彩;第三种是苏联推行农业集体化时期(1929~1931年)越界的富农,人数较少。通过这次调查,基本摸清了他们来华的时间、原因、职业、经济状况和政治表现,为以后的外侨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侨民调查登记中发现,在华的一些俄国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合法的国籍证明(苏联护照等法定证件),为确认其身份,公安部、内务部、外交部于1953年4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新疆苏侨国籍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以是否持有苏联护照为准,认定他们的身份。经过确认与登记,到1953年底,初步摸清在华的苏联侨民有10万多人,其中居住在新疆的苏侨有82596人,居住在满洲里等边境旗(市)的苏侨有14939人。
  我国对苏侨态度友好,管理措施也相对比较宽松。如允许他们继续在华居留;对他们申请外出或旅行、包括进京等从宽掌握;对苏侨申请收养中国小孩,一般情况下都予以批准。此外,对苏侨(包括其他人民民主国家侨民)进行处罚或处理时,事先要与苏联驻华使领馆(或侨民所属国驻华使馆)联系,然后再行办理。总之,对苏侨实行了较为友好的管理态度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并且一直延续到1956年。
  (2)对朝侨的管理。中、朝两国山水相连,历史交往源远流长。在抗击日寇的侵略中,两国人民有着特殊的联系与往来。在抗美援朝时,两国人民并肩战斗,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建国初期在东北地区、特别是中朝边境地区,中国朝鲜族人与朝鲜人一直未作严格的认定。1953年7月停战协议签订后,朝方从战争状态转入和平建设时期,8月朝鲜驻华大使馆沈阳联络处向我东北局外事处发函,询问如何认定在华的朝鲜侨民。为此中共中央在给东北局的指示中明确表示:要本着照顾朝方的精神搞好这次国籍认定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10月1日)为时限以朝方合法证件为凭据,合情、合法地确认朝侨和中国朝鲜族公民。
  中朝边境地区的两国居民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语言相通,有的还是亲戚关系,因此两国居民(也称边境居民或边民)过境频繁。为了体现睦邻友好政策,也为了支援朝鲜的建设,公安部与朝鲜内务部于1955年6月8日在京签署了《中朝两国接壤边境地区的居民过境通行办法》,同意双方的边民在出入对方国界时可以使用《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简称边民证),从而简化了申领签证等出入境手续,方便了两国边民的往来。由于这一出入境管理方式既体现了我国的对外方针,也有利于边民过境及管理,所以这一做法及边民证被推广到中尼(泊尔)、中越、中缅、中老(挝)等边境管理中,并一直沿用至今。
  因历史及地缘关系,建国初期中朝两国公民过境比较频繁。1954年朝方部分地区受灾,粮食歉收,一些朝鲜人私自越境进人我国东北地区。但这些越境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为自愿赴朝参加建设的我国朝鲜族公民,还有一些是此前已被确认并居住在我方边境一侧的朝侨。为此,国务院于1955年7月22日下发了《对越境朝鲜人、归来朝鲜族人的处理办法》,要求我公安边防机关在保证朝方经济建设用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下妥善处理越境问题。如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已领有朝鲜公民证或此前已确认为朝侨者,仍一律认定为朝鲜公民。这些人员如果私自越境,我公安边防机关应及时将他们遣送回国。由于这一做法既坚持了睦邻友好政策,又体现了国际惯例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所以在以后的中朝边境管理中,特别是在处理朝方人员越境问题上,一直按此政策办理,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建国初期对日侨的管理
  抗战胜利后,随着侵华日军的投降及撤离,在华的日本人大部分都已回国。但因各种原因,建国之初仍有日本侨民4万多人。基于当时的国内形势及日本对华态度,这一时期对日侨的管理主要围绕着遣送其回国展开。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远东局势骤然紧张。美国在出兵朝鲜的同时,命令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粗暴干涉中国内政,插手中国领土台湾问题。在美国的唆使下,日本政府公然与蒋介石集团签订了所谓的《日蒋和约》,敌视新中国,继续对华保持战争状态,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坚决反对并保持高度警惕。但本着发展中日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愿望,考虑到在华日侨的处境,我们仍愿意妥善解决在华日侨回国问题。1952年u月1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处理在华日侨问题的决定》,宜布除少数战犯、反革命分子、掌握我国家重要机密者不予遣送外,其余绝大多数日侨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分类、分批、分期回国,并争取在两年内完成此项工作。同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日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遣送日侨的编组、经费、遣送办法、日侨财产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中央日侨事务委员会也制定了《关于日侨出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1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形式对外发表了《关于在中国的日本侨民的各项问题》的公告,表明中国政府在保护守法日侨的同时可以协助愿意回国的日侨回国,并表示欢迎日方派人来华与中国红十字会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同日,中国红十字会发表声明,表示受中国政府的委托,具体协助日侨回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建国初期我国的各项建设急需资金,老百姓的日子还很苦,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和人民出于对日本人民的友好愿望,并考虑到在华日侨的实际情况,在宣布协助其回国的同时,表示愿意负担他们回国前的一切费用。中国政府的这一态度和做法在日本朝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日本民众热烈的赞扬,日侨在国内的家属也以各种方式表示感谢。日本吉田政府迫于国内压力和形势,不得不表示愿意接收日侨回国,并委托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好协会和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等联合组团来华商谈具体事宜。
  1953年1月31日,日本派出了以岛津忠承为团长的工作组来华具体商谈日侨回国问题。经过反复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3月5日发表了《关于商洽协助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确定由日方派船接运日侨回国,中方负担日侨到达出境港口前的一切费用,并为日侨携带物品、兑换外汇等提供方便。对于中方的这一友好做法,岛津忠承表示感谢,并认为这是中国人民对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由于中国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细致周到的安排,在短短的10个月里(截止到1953年10月30日),前后共有7批、26026名日侨回国。鉴于在华的日侨在自愿的原则下大部分都已回国,中国红十字会于10月31日宣布遣送日侨回国的活动结束,并表示对今后个别仍愿回国的日侨将继续给予协助。此后,又有少量日侨陆续离境,到1956年底在华日侨已不足6000人,对他们的管理也和其他侨民一样转入了正常管理。
  此外,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对一些特殊的日侨——在华关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了改造。经过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战犯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时出于推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良好意愿,中央于1956年4月2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在押的1017名日本战犯实行宽大释放,并允许他们离境;另有45名战犯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并允许他们的家属来华探视。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工作意义深远。它不仅表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宽广的胸怀,而且表达了中国人民一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决心与信心,同时也寄希望于日本人民,不断以我们的实际行动推动中日邦交正常化,因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也引起了日本朝野的强烈反响,中日民间交往、包括民间贸易因此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1952~1955年中日先后签订了三个民间贸易协定)。
  
  三、对建国初期外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外交政策与外交意图
  外侨管理工作具有双重性:对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对外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外交政策,并要以其特有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方式体现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和外交意图。纵观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应该说比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如为了配合“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我们依法查办了外侨中的特务、间谍和反动分子;驱逐了一批敌视新中国或有碍新中国建设的外国侨民,在建国后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基本肃清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及其反动侨民。再如,为了体现“一边倒”的外交意图,我们对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侨民采取了友好、宽松的管理态度与管理方式,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与相互支援,所以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工作是积极而又成功的。
  
  (二)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维护了新生的政权和社会的稳定
  新中国的建立是中国人民的伟大胜利,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开始。但反动势力对这一胜利并不甘心,他们内外勾结,寻找一切机会妄图扼杀新生的政权,因此必须动用一切手段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在建国之初的关键几年里,我们通过外侨管理途径,及时“赶、挤”走了对新中国不友好或不适合在华居留的外国侨民,初步切断了境内外敌对势力的联系与勾结,保卫了新生的政权和国家的安全。同时在摸清侨民底数的基础上,对他们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在保护广大侨民自身安全与利益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建国初期社会治安状况的全面好转,所以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工作是稳妥而富有成效的。
  
  (三)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锻炼了队伍、奠定了基础
  五星红旗的升起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开始,因此管理国家包括对外国侨民的管理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人的重任。但实事求是地讲,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并不熟悉这一工作,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更是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对外侨的管理和处置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国际争端或争议,但纵观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应该说成绩是巨大的,工作是稳妥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这一时期的工作实践,为新中国的公安外国人事务管理奠定了方方面面的基础。如从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看,中央一开始就把外侨管理工作归口于公安机关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因此自上而下有非常健全的公安外国人(含出入境检查)管理机构,并且形成了一支作风好、业务熟,党和人民可以信任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队伍。此外,建国初期创立的许多管理办法和管理方式至今仍在沿用。所以说,这一时期的外侨管理工作锻炼了队伍、奠定了基础。
  
  (四)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经验至今仍有学习借鉴意义
  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虽然已成为历史,但留给我们的经验却十分珍贵。
  首先,外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据史料初步统计,中共中央这一时期对外侨管理工作曾有过27次专门指示或部署,其中有15项是以中共中央或政务院的名义直接下发的。历史的经验再一次证明:中国革命离不开党的领导,新中国的建设包括公安外国人事务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同样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
  其次,外侨管理工作是中央事权,必须坚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各项工作。如前所述,侨民是居住在别国的外国人,所以外侨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涉及各国之间的关系,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外交争议或国际事端。因此外侨管理、包括今天的公安外国人事务管理和出入境管理一定要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要由中央决定,唯此才能体现国家的外交意图,才能保证涉外工作的统一、协调。
  其三,外侨管理工作要有铁的纪律作保证,要由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为此,中央从一开始就把外侨管理工作归口于公安机关,并一直延续至今。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一决定是正确的也是有远见的。从世界各国看,外侨管理(含出人境管理)也无一例外由警察或司法部门负责。此外,从建国以来57年的工作历程看,外侨管理工作包括此后的公安外国人事务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归口公安机关是合适的、也是正确的,并且只有这支准军事化的执法队伍才能胜任这一工作。
  最后,外侨管理要实事求是,要随着变化了的国内外形势及时调整、不断更新。纵观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大到外侨管理政策的出台与调整,小到对每一名外侨身份的认定和管理,可以说每一项政策、每一件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正因为如此,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才能是积极、稳妥、成功的,这些宝贵的经验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956年以后,我国的外侨管理结束了其在建国初期的特殊使命,逐步走上正规化的轨道。又过了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管理的标准与要求更高,而且在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上与20世纪50年代也有很大的不同。如今,世界各国的公民只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申请各类短期签证来华旅游、学习、经商。一些特殊情况及条件的外国人还可以申领我国的“绿卡”,获准在华永久居留。所以每年都有大批的外国人来华,并在各地居留及从事各项活动。但与此同时,外国人在华期间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影响也在不断变化及强化。以史为鉴,回顾建国初期的外侨管理工作,思考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搞好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是这一研究的最终目的和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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