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限度和互动


  摘 要:公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的社会自主领域。现代国家呈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的趋势。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有其优长和局限性,两者应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以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超越“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新局面。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会权利;政治国家;公共权力;局限性;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9-0004-06
  公民社会理论在我国兴起后,学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价值趋向,即将公民社会视为积极、正面的事物,而将政治国家看作消极、负面的对象;前者成为自由、民主和解放的象征,后者沦为束缚、专制和僵化的符号。公民社会本位抑或政治国家本位是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之产物。本文力图在厘清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考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各自特点和局限性,进而探究推进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以期对公民社会问题研究和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有所助益。
  一、公民社会的由来与发展
  公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相应的德语词是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翻译而来。在汉语界,civil society有四种译法: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个不同的译名既反映了civil society一词的复杂意蕴,也折射出使用者的特定取向。“民间社会”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它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把其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强调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目前不少学者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
  公民社会从词源上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亚氏使用了koinnia politiké(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城邦国家,而且也指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到14世纪,societas civilis被译为英文civil society并沿用至今。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公民社会”,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1]
  Civil society一词的古典含义与其现代含义有着根本区别。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相对概念,进而明确界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黑格尔是第一个系统地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中介于家庭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特殊性伦理范畴,它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区分的概念。其意指的市民社会由三个环节构成:“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 [2]显然,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领域——“需要的体系”,从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来揭示现代社会的本质,但他把市民社会置于政治社会(国家)的驾驭之下。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道路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首先剔除了黑格尔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归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不合理因素。他着重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把观念变成独立主体,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 [3]10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这种把现实关系头足倒置的思辨唯心主义,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10-12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指商品经济社会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构成的自主生活领域。
  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阿拉托、柯亨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概念已发生变化,其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角度已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即把市民社会“主要看作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作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 [5]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纳入上层建筑,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二是市民社会。[6]前者实施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哈贝马斯同样强调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把它仅仅归结为这个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以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哈贝马斯非常重视社会文化系统,他认为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源于市民社会的文化系统,这个系统的再生产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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