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枢密院司法事权考述


  [摘要]枢密院作为宋代最高军事机构,具有军事司法监督与审判职能。一般军人的流、死罪案件以及疑难案件,枢密院有审查覆核之责;军官案件则须枢密院覆奏定判。尽管宋代统治者会在战时或平时军事审判中赋予相关军事官司必要的便宜权,以保障局部军队刑政的令行禁止,但是其主旨精神是高度维护日常军事审判秩序,谨慎权衡集权与便宜之间的关系。宋代统治者正是通过枢密院的司法事权强化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法制层面切实促进了中央军事集权的效果。
  [关键词]宋代,枢密院,司法事权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7)04-0032-06
  作为宋代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掌管兵籍、军队之教阅、招补、拣汰、俸给、升迁、换官及制定有关军事法规和赏功罚过等事,并具有军事司法监督和审判职能。学界关于宋代枢密院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枢密院长贰身份的变化、枢密院与宰相机构的关系,以及枢密院在中枢决策体系中权势的演变等方面,对其司法权力的研究尚显不足,唯有香港学者梁天锡《宋枢密院制度》涉及宋代枢密院的部分司法职能。本文拟在爬梳宋代枢密院与中央、京畿及地方军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司法管辖关系及其演进的基础上,考察枢密院司法事权诸层面,并观照宋代统治者在军事司法集权与便宜之间的态度与做法,以期窥知宋代军制设计理念之一端。
  一、枢密院对军人案件的覆审之权
  宋代枢密院可以直接开庭审判军事案件,但是其司法事权主要体现在对军人案件的审覆方面。
  (一)对军人流罪案件的覆核
  在京军人案件,通常归三衙审判,北宋开封府,南宋临安府亦得受理。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宋廷“诏法寺,取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司等处见用宣敕,凡干配隶罪名,悉送枢密院,详所犯量行宽恤,改易配牢城罪名;内军人须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军,及本城诸色人情重须配者,量所犯轻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处使役”。可知,三衙、开封府审理的军人流罪案件要上呈枢密院覆核定判。
  不仅是京城,枢密院对于地方军人流刑案也有责覆核审定。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枢密院深感地方军人流罪案件“军头司引对,颇为烦碎”,遂奏请“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宋真宗的态度极为谨慎,不仅未采纳枢密院意见,还责命枢密院必须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司法监督:
  宜令银台司自今取审状送枢密院进拟,付司施行,其涉屈抑者,即令引见。
  后世统治者贯彻了这一慎刑态度。如,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诏:“今后应刺面军吏、公人等,并枢密院施行。”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诏:“禁军犯罪,除班直外,枢密院批降指挥,移降特配,更不取旨。”
  (二)对军人死刑案件的覆奏
  在京军人死刑案件,须经枢密院覆核,上奏皇帝取旨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诏:
  自今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司奏断大辟案,经朕裁决后,百姓即付中书,军人付枢密院,更参酌审定进入,俟画出,乃赴本司。其虽已批断,情尚可恕者,亦须覆奏。
  但在宋仁宗时期,枢密院曾札下开封府,令“军人犯大辟无可疑者,更不以闻”,即案情确凿、无疑难的军人死刑案件,无须经枢密院覆奏,便可行刑。宋仁宗得知后,出于“重人命”考虑,于至和元年(1054年)九月下诏开封府加以驳正,“自今凡决大辟囚,并覆奏之”。至此,在京军人死刑案必须覆奏。
  宋代地方军人死刑案件,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之前,只录案刑部,不覆奏;在大中祥符五年五月之后,必须上枢密院覆奏。该年五月,“诏诸路部署司,科断军人大辟者,承前旨不上奏,止录案申刑部,自今具犯名上枢密院,覆奏以闻”。据此可作一推断,宋代枢密院覆核军人死刑案,应是由京师推广到诸路。
  南宋初年,地方军事司法混乱。宋廷努力重建祖宗旧制,于建炎三年(1129年),诏:“将帅非出师临阵,毋得用刑。即军士罪至死者,申枢密院取旨。”明令非战时军人死刑案件必须经枢密院覆核取旨。通过恢复枢密院对军队的司法监督,宋廷再度将军人死刑案件的判决执行权收归中央。
  (三)对军人疑难案件的覆审
  宋代枢密院对流罪以下的军人疑难案件,亦得覆验。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御马直于荣“鬻自制紫衫”,被开封府“以军号法物定罪”。宋代军法禁止军人典卖军事装备,依开封府的定罪,于荣案应量及杖刑,未至流、死。但此案因罪名与实际犯罪情节的名实不符,即“紫衫荣所自制,非官给,难以从军号法物定罪”,遂以疑难案件的形式接受了枢密院的覆审。又如,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诏:“禁军公案内流罪以下,情法不相当而无例拟断,合降特旨者,令刑部申枢密院取旨。”枢密院通过审核军人重罪、疑难案件,大大加强了对军事审判的监控力度。
  二、枢密院对军官案件的覆奏之权
  宋代军官案件,各级机构通常无权处置,须具案奏裁。根据涉案军官的职务高低及罪情轻重,宋廷会将案件交由相应的司法机构受理;在官司审结军官案件之后,必须申枢密院取旨,方可定判。
  宋神宗元丰改制前,文臣等罪案归中书,武臣等罪案归枢密院,所谓“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并归中书,武臣、军员、军人并归密院”。熙宁八年(1075年),右侍禁陈吉案审判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足以印证枢密院对于军官案件的覆奏之责。是岁,陈吉“押盐纲稽留”,三司不申樞密院听旨,“辄牒发运司依所申及牒三班院照会”。就三司官吏这一失当行为,宋廷令开封府劾罪。熙宁十年诏令亦强调:
  内外责降官,侍从之臣委中书,宗室委大宗正司,武臣委枢密院,具元犯取旨。
  鉴于中书、枢密院“轻重各不相知”,宋神宗元丰五年改官制时,一度将枢密院完全剥离于军官案件上奏程序之外,命“凡断狱公案,并自大理寺、刑部申尚书省,上中书取旨”。即官员案件无论文武,均由三省覆奏。到了宋哲宗元祐时期,宋廷才逐步放开了对于枢密院司法事权的限制。元祐五年七月,枢密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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