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现实剖析与调查取证的技术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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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口构成的不断变化和大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艰难,同时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现实困境,制约着我们的工作拓展。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现存突出问题:
  一、强制手段不足,强制措施过少。面对部分生育意愿强烈的违法生育行为人,我们常常会感到力不从心、束手无策,也是基层计划生育执法行为存在的最大困难。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非常低,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巨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存在个别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会削弱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三、执法过程中外界干扰过多。执法人员往往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多方压力,处于夹压状态。
  四、取证种类单一,举证方法模式化,调查取证技术性操作不够专业化。多采取调查选录举证的形式,举证手段不够灵活多样。套用模板化笔录,对于复杂案情的审视过于片面,存在诱供风险,重程序、轻实体。
  五、举证效力不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对于专业知识概念模糊,取证过程过于简单,导致证据效力弱化。
  六、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跟不上大众法律意识的进步和提高速度,执法形式内容滞后,队伍建设落后。
  七、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配套的立法滞后。
  八、执法人员职业风险保障缺位。
  如何摆脱现存困境:
  一、由专业人员介入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例如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介入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调查取证,解决计划生育执行难的困境。
  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全部困境,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总是在行为成为较为普遍的问题时才会加以立法,那么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但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运用行政、社会伦理道德、经济、计划生育宣传、社会教育等手段规范我们执法行为无能为力、无法触及的领域,从多个角度、多方触角丰富和加强我们制约违法生育行为的方式方法,即“章鱼效应”。
  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四、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五、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六、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七、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八、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技术性操作:
  一、执法前应首先表明身份,且应保证两人以上参与调查取证。
  二、加强原始证据的收集。
  三、正确处理和把握取证行为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
  四、证据间不能相互矛盾。
  五、多证优于孤证的证明效力,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证明效力。
  六、越权、偷拍、偷录等违反法定程序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提供的证据没有效力。
  七、调查取证应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抽样、抄录、翻抄、鉴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八、询问证人时注意淡话方式。尽量不要对音像类证据做剪辑处理。
  (作者单位:满洲里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编辑 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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