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百年寻路


  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大院的院门上,布满了暗绿色爬山虎,仅露出白色的门牌。门口有武警24小时严守,外人难以入内。偶尔出现几个访民,随即被带走。这里现在是公安部大院。
  百多年前,这片地区是清朝翰林院所在地。清王朝倒掉之后,围绕翰林院房产归属,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行政诉讼案。史料记载中,这是民国时期“国民控告官署”第一案。
  是时,旧秩序正在崩溃,新秩序尚未建立。革命党人虽然制定了临时约法,并且规定人民可以起诉政府。但是诉讼程序不明,审理机构也未建立,法律仿如一张白纸。正是从这起争夺翰林院房产的案件开始,古老中国“民告官”法律进程的序幕徐徐拉开。
  这是一套完全不同于帝制中国管理国家的机制,其核心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在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具体的机构设置并不相同,不同的法学理念所构建起的制度,在引入国中亦引发争论,中国同样如此。
  对于古老的中国,如何设计一套让司法权有效制约行政权的制度,百年来跌宕曲折,至今仍艰难前行。
  在台湾地区,延续80余年的行政诉讼体制至今仍在不断改良,以适应社会需要。在大陆,施行20余年的行政诉讼法,至今尚未修订,如何革故鼎新,避免因社会动荡而冲击原有法律秩序,使行政诉讼体制获得民众的信任,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案


  1912年,清王朝正在瓦解。各种新思潮在这个时代交互影响,行政法学思想是其中之一。
  从日本研习法律回来的民国大律师汪有龄,在晚清宣统二年时即已组建了北京法学会。他深感国家法律人才缺乏,于是筹备兴建一所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学府。此前他向晚清政府申请时碰壁,再向刚刚成立的民国政府申请,获得通过,学校取名为“民国大学”。建校首先要有校舍,他向袁世凯提出利用前清翰林院作为办学之用的申请,也得到了批准。
  可是,这个地方已被工商部占用。时任工商部总长刘揆一,早年留学日本并加入同盟会,是当时大名鼎鼎的人物。他拒不让出房产,汪有龄上告京师地方审判厅,要求审判厅判决,将翰林院交归民国大学。
  刘揆一闻此大怒,拒绝出庭答辩,仅以工商部公函知会审判厅。原来,在汪有龄之前,国务院已经将翰林院划给工商部使用。刘揆一还认为:“今即假定此案为侵害大学之所有权,亦属行政处分问题。民国尚无行政裁判所,贵审判厅是否有权兼理行政上之诉讼,并无法律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与平政院之权。”由于当时平政院还未建立,刘揆一据此认为,地方审判厅对此案根本没有管辖权。
  汪有龄则认为,国务院将翰林院划给工商部是内部行政行为,“对人民不生效力”,且平政院未建立之前,如果地方审判厅没有审判权,“岂非《约法》上所载之权利横被剥夺”?
  围绕这一案件,知识界也发生分歧。当时的法学界,既有留学英美人士,也有留学德日者。双方对于到底是专门设立行政法院,还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各执一词。
  最终,汪有龄在此案中败诉,学校也只好另寻他处兴建,并更名为“朝阳大学”。这所大学对民国时期法律人才的培养影响深远。
  1913年,民国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会商。会议对是否设立平政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且进行了表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玲在《清末民初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一书中记载,536位出席表决的议员中有371人反对设立平政院,平政院方案流产。不过,这部宪法草案尚未提交表决就因政争而夭折。
  1914年3月,袁世凯发布大总统39号令——《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由此设立,直属于大总统,与司法审判机关相互独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同时,除审理民告官案件外,平政院还设立肃政厅督察百官,大总统的权力得到加强。随后通过的中华民国约法对于平政院建制予以确认,单独设立行政法院的“二元制”体制也正式确立。
  不过,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法制建设迂回曲折,平政院亦时兴时废。
  北伐战争前夕,1925年,与作家鲁迅有关的一起“民告官”案件在京师发生。时任教育部佥事职务的鲁迅因为支持并参与学生运动,被教育部开除。随后他将一纸诉状提交给平政院,要求撤销教育部的决定。这一次,原告获胜,1926年4月,鲁迅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官复原职。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定都南京。1933年6月23日,在今天的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类似于平政院的行政法院成立。不过,行政法院不再直属于总统,而是归司法院管理。
  此后,由国民党主导建立的行政法院的体制在台湾地区延续至今。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网站的介绍,将其历史追溯至民国三年设立的平政院。

旧枝新叶


  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大陆“民告官”历史是一篇空白页。连年不断的政治运动让法治退出公众生活。混乱之后,为恢复秩序,法律再次受到重视。1978年后,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陶希晋就曾提出,“我们把国民党的六法废除了,我们要有自己的新六法。”

  要立法,首先要有法律人才,但民国时代只留下为数不多的老行政法学家,如张尚、王名扬和龚祥瑞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记得,上世纪50年代他在大学念法律时,用的全是苏联教材,没有行政法课程。早前苏联的法学家也曾来中国教授行政法相关课程,但是反右运动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
  接续知识、培养人才是当务之急。上世纪70年代,大学里的法学教育得以恢复,由司法部主持教材编写工作,时任司法部教育司副司长王珉灿担任主编,张尚担任副主编。应松年毛遂自荐参与行政法教材编撰工作,被从新疆调到北京,从此与行政法结下一生不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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