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会学理论视野下的白领犯罪成因探讨


  摘 要 白领犯罪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提出,针对的是美国的公司经济犯罪,后来学者将白领犯罪的内涵扩大化,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的犯罪。本文以贪污贿赂这一我国典型白领犯罪种类为切入点,通过对白领犯罪的现状呈示、发展特点、分层体系、根源探究等进行系统思考分析,以期揭示表象,归结成因,完善法律遏制手段。
  关键词 白领犯罪 社会分层理论 贪污贿赂犯罪
  作者简介:贾元,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94-04
  白领犯罪的发生,由于诸方面的危害,直接动摇国家统治基础。我国从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社会、新中国建立到当今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各期间尽管归因不同,但本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从未间断。在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白领犯罪的特点呈现新的变化。不同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造成的政治损失、经济损失及对国家形象的损失,影响之大,危害之深,较之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白领犯罪的现状分析——以贪污贿赂犯罪为视角
  (一)中国社会白领犯罪的发展趋势
  白领犯罪的提出是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考察了美国犯罪统计数据之后,发现传统的对下层阶级犯罪较多的认识不过是由于话语权掌握在上流社会的结果,而且由于司法当局的偏见和样本选择的经济地位标准,使得上层阶级的犯罪无法纳入犯罪统计体系。于是他提出了“白领犯罪”一词,他界定为由那些受社会所尊重并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职业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而违犯刑法的行为。
  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比如在美国,白领犯罪常被等同于经济犯罪,或者说将经济犯罪通称为白领犯罪。美国国会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给白领犯罪,也即经济犯罪,下了一个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类似西方社会的白领犯罪的现象是党政机关干部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在经济、金融领域,如进行钱权交易、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从已暴露的大案中可以看到,经济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腐败性挥霍消费越来越大,吃喝嫖赌,游山玩水,无所不及,无所不为,完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主要有以下几类: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贿赂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危害企业管理犯罪、危害公平竞争犯罪、毒品犯罪等。
  贪污腐败类犯罪也是各国白领犯罪的一大主要类型,意大利的“干净之手”,韩国的“竣源运动”,香港地区的“静默的革命”,都是其中的典型。我国自建国以来这方面的犯罪也一直连续不断。如“9898”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这一建国第一走私大案,涉及公职人员数目之多,范围之广,让人心惊。所以研究我国白领犯罪的成因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白领犯罪的蔓延。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统计表明(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8-2012年):贪污贿赂罪在1989年至1995年的7年间,从1989年58926件降至1992年36533件,以后又跃升至1995年的63953件,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贪污贿赂罪的高峰。近年来略有下降的趋势,这也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这类犯罪的惩处和控制。
  曹建明2012年2月11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以上统计数据表明,虽然白领犯罪不是经济犯罪的主体,白领只是社会阶层中的少部分,但绝大多数人属于社会中高阶层,拥有较多的权力资源如果权力得不到相应的制约,权钱交易就是十分自然的事。
  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样:“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
  (二)中国社会白领犯罪的发展特点
  总体上看,我国白领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呈现如下特点: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看,权钱交易十分突出,出现群体腐败和承续腐败的现象。权钱交易是白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每年固定资产的投资在5000亿元以上,在一些拥有重要权力与管理职能的关键岗位或者部门,时常出现群体腐败与承续腐败的现象,这种新形式使得犯罪从个人扩大到局部区域,从特例变成了局部的一种常态现象,在这种污浊之气充斥的环境中,很难有出淤泥而不染的青莲,腐败现象代代相传也就不足为奇。
  其次,从行为危害程度上看,大要案急剧上升,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贪污、贿赂案件更是动辄上百万、千万,令人触目惊心。80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处级干部即为要案,而80年代以来,由上万元发展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大案也屡见不鲜。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多是以权谋私,披着合法的外衣而为非法之事,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再者,从行为主体和社会危害看,中高级干部人数越来越多,且“窝案”、“串案”不断增多。这不但严重亵渎公职形象,损害国家威信,破坏国家的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价值标准、公众信念,造成无形的社会危害,而且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多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重大利益,故而往往造成震撼的直接损失和人身伤亡,社会危害性严重。
  最后,从行为的发生看,白领犯罪发生的领域和部门分布呈逐步扩散、蔓延之势。一方面,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行为充斥于社会各个角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几乎出现于权力活动的所有空间中,如影随形。另一方面,多人犯罪、多种犯罪,相互牵连、交叉感染的现象十分突出,往往表现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的公务员与社会上的其他人相互勾结、互相串通,共同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有几位浓厚的群体犯罪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侦破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形成案连案,小案连大案,案中有案的连环套,设计的单位多,人员也多,甚至牵扯到单位或者系统的领导,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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