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罪犯个别教育科学化研究


  摘要:罪犯个别教育科学化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行刑科学化、个别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本文从个别教育科学化的释义开始,通过教育改造现状分析、中外监狱改造模式对比等角度阐述了我国目前监狱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在目标、起点、途径和主体等方面科学化的主要内涵,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引发思考。
  关键词:罪犯个别教育 教育改造 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罪犯个别教育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从1994年的《监狱法》到2003年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到2007年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均对个别教育作了规定,明确了个别教育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与集体教育并行的一种方法。但是在理论层面,关于个别教育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致,有认为个别教育包含心理咨询甚至心理矫正的方法的;也有认为个别教育和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是两个概念、无法等同;有把个别教育理解为一种思想,认为其反映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也有把个别教育理解为一种方法,认为其是监狱采取的在集体教育之外的一种补充式的教育方法;再有学者理解为一种工作模式,认为应该走西方罪犯矫正的发展之路,个别教育应该学习西方的个案矫正技术,否则难以保证其科学性。反映到实践层面,则存在个别教育的目标不明确、执行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难以量化等问题,于是出现了个别教育“两张皮”,口号很响亮,实践很空虚,在民警队伍中对个别教育工作也普遍存在着“应付”的思想。
  笔者认为,罪犯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的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也是一种集启发、疏导、警示和感化于一体的教育方法和有效教育改造措施。个别教育是个案矫正的重要内容,是对罪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
  1 辨义:什么是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
  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科知识体系。科学化是指不断探索未知、揭示真理、探求本质、构建知识的一个科学过程。这个过程要遵循科学的三大特征,即客观性、验证性和系统性。当科学化引入罪犯个别教育这个层面时,指的是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有科学的知识体系,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遵循科学的规律,要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内涵。因此,从自然的层面出发,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是个极其复杂、不断推进的过程。它包含了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心理学、犯罪学、罪犯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最新发展研究成果。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具备发展性特征的概念。
  面对这样一个博大精深、纷繁复杂的知识体系,我们需要理清一个思路,虽然个别教育的科学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育各种因素交替前进、螺旋发展的过程,但必须有个明确的方向、清晰的目标;要沿着科学发展的规律前进;要有判断科学化的标准。
  2 目标拷问:罪犯个别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
  《监狱法》规定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指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間,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这个目标既是整体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也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那么,怎样才是守法守规的人员呢?按照《纲要》的规定,守法守规服刑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作为总体目标,这是立足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符合行刑个别化的思想。但是深入下去,我们是不是以罪犯的悔过书、“认真”参与“三大改造”的行为就等同于达到改造目标了呢?
  随着西方矫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有学者就认为我们应当像西方国家一样实施心理矫正,矫正才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应侧重于心理测量、评估技术,侧重于罪犯服刑心理、犯罪心理甚至监禁人格的矫正与防御,侧重于对罪犯认知、情绪、意志问题心理的矫正等等,也因此可以确定罪犯个别教育改造活动的具体目标。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矫正和现实罪犯教育改造管教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也由于矫正工作自身体系在国内还远远未建立,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无法以矫正为当前监狱罪犯个别教育的具体目标。
  目前我国的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不能仅仅移植西方的矫正理论和技术,而是应当围绕现实监狱罪犯刑罚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传统做法和最新发展变化,最基本的目标是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最根本的目标是守法公民,而守法公民的标准除了统一的社会要求之外,还要依据不同类型罪犯(按照某一种理论架构)的特质、需求和发展为本来设计具体的目标。如学历低的犯人个别教育目标有可能是使其理解法规法条,不再触碰法律底线;学历高的犯人个别教育目标则有可能是知法但不犯法,不挑战法律威严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个别教育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不至于显得平淡苍白。
  3 起点拷问:罪犯个别教育要遵循的规律是什么?
  借鉴教育学的规律说,可以理解为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要遵循的规律首先一方面是罪犯个别教育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不能违背罪犯身心发展(再社会化)的要求。前者对我国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这个基本要求是我们无法对每一个罪犯都做到系统的个别教育工作,但我们除了对监狱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实施个案矫正之外,我们可以遵循监狱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来设置个别教育的组织方式。
  遵循罪犯身心发展的规律,要求罪犯教育工作要有一个基本的工作起点。为了解罪犯的个体差异,在人、财、物都紧张的情况下,较好的途径之一就是将罪犯进行多次分类,在入狱前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收押到一定类型的监狱当中,入狱后再依据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分期分段的实施不同等级处遇以及相关的教育管理措施(已有监狱在做该项工作的改革)。为达到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罪犯个体差异应集中于对罪犯基本情况、家庭社会关系、犯罪原因、服刑的态度等的综合分析,其中需重点关注并需实践检验的是罪犯的犯罪个性评估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评估)。监狱主管部门需组织专门机构、派选专业人士、加大资金投入对罪犯进行这类评估,继而在监狱分类上或者在分监区分押分类层面上进行改革,建立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体系,建立动态的罪犯分流关押层级,才能为实施个别化的教育提供一个基本前提,也可以避免在改造实践当中警察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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