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点及面”以新居民未成年子女为视角谈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摘 要 00后出生的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的“原住民”,已成为现今网络世界的生力军,活跃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各种网络犯罪,这一问题在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这一群体中尤为突出。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违法犯罪集中体现为转发或者散播网络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的犯罪行为、基于网络或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通过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三个方面。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使网络犯罪行为有着固有的隐蔽性,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图一般出于好奇心、获得感、表现欲、厌学、贪财。本文上述方面对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并从“点、线、面”三个层次探讨预防措施。
  关键词 新居民子女 网络犯罪 未成年人
  作者简介:卓可强、杨丽斌、许燕锋,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04
  一、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或者针对网络空间进行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从犯罪客体角度,将网络犯罪区别分类,借鉴这种分类方式,本文将司法办案实践中常见的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编造、散播或者转发网络色情、恐怖、暴力等违法信息的犯罪行为
  网络世界具有其复杂性和两面性,其高度的自由性导致其传播的信息良莠不齐,最明显的体现为现在一些小视频 APP和部分公众号的无过滤的信息传递。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程度低,是非辨别能力弱,在接受网络所传递的违法信息、不良信息时,往往无法辨别。而这一点在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这一群体刚到一个新的城市,基于在陌生环境下对安全感的心理需求,他们往往热衷于同乡聚集,这导致极易在这一群体中形成团体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团体中的某一成员持有了违法的网络信息,就极有可能向其他团体成员加以传播,基于资源交换、互利互惠的心理,使得传播范围迅速扩大。就办案实践而言,这一类犯罪行为人,他们有着自己固定传播淫秽物品的群聊或者QQ群,而要加入这一类群聊往往需要通过付费成为成员或者通过共享淫秽资源而获得稳定的群成员资格。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因为经济实力的问题,更多会选择共享资源这一方式,也因此容易诱发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二)利用网络或者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表现为,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因缺乏成年家属监管,易受含有暴力色情等网络不良信息及不健康网络游戏的影响,这类信息极易使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成瘾和效仿,从而产生犯罪心理,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而因经济实力不足,为充值游戏点卡,购买游戏装备、皮肤等目的,而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以网络为工具表现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传统的盗窃或者诈骗等犯罪行为。以我院办理的网络盗窃案为例,抓获的十几名未成年人表现出的共同特点为:1.基于网络隐蔽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实施犯罪;2.在不良信息交流群中获得改价交易的犯罪方法,但较低的文化水平让他们无法明晰该行为的犯罪实质;3.攀比心理、好逸恶劳思想严重。
  (三)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今社会,网络信息实名化、网络信息生活化、网络信息综合化的特点下,在网络上可谓毫无个人隐私可言,最典型的例子体现为“人肉搜索”、“当狗仔”、“挖八卦”,只要有心有方法,均能在网络上获得想要的信息。但在获得个人隐私信息后将该信息泄露,就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新居民未成年形成的团体中,部分未成年人未“刷存在感”,为获得高评价,往往通过挖掘他人隐私而后进行贬低来抬高自己。
  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聚焦到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时,还凸显出一些独有的特征。从我院办理的实际案例来看,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存在以下特征:
  (一)违法犯罪的主体是新居民未成年子女
  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区别于一般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外来性及无归属性上。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原本熟悉的成长环境因迁徙发生了变化,被迫去适应全新的生活环境,部分新居民子女会无法适应,从而导致新的环境无法给他们一种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选择将自己放逐于网络,在虚拟的世界中寻求精神慰藉。而网络空间中海量的信息,让这些心智年龄尚小,自制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无法自持,从而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新居民子女群体中,因流动性大、父母不重视、经济条件差等原因,导致辍学率较高。辍学直接后果是这一群体因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而找不到工作,因无需上学、不能工作而无所事事,因接触面狭小、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法分辨是非。他们容易产生受到社会不公平对待的想法,因此也容易选择违法犯罪这种极端方式进行他们错误认知中的自我救濟。
  (二)网络是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
  随着科技的发展,上网方式呈现更便捷更廉价的趋势,现在的手机、平板甚至是智能手表均能实现上网功能。网络的普及度加大的同时,也方便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不法行为。通过聊天软件、交友软件、网络游戏等途径,结识网友,在聊天的过程中有目的地探知对方的经济状况,等待时机成熟后利用借钱、吹捧、性暗示、现实约见等方式实施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一些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因接受了网络上不良价值观和消费观的熏陶,产生攀比心理,入不敷出,从而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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