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监控技术的合理利用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侦察技术已经逐渐被新兴的监控技术所超越。现在刑事侦查中最普遍应用的是“视频监控技术”,被称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技术后的“第四大破案技术”。其在破案侦察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在利用视频监控技术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
  关键词:侦查技术;技术侦查;视频监控;隐私权;完善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7-0083-03
  传统的侦破方法是指立足于现场和案件调查,运用刑事案件的基本原理分析判断案情,通过常规的物证调查、摸排走访等传统侦查手段发现、寻找犯罪嫌疑人。现代侦查技术是指通过视频、手机、网络、金融商业卡等各种新型技术进行破案侦查。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侦查技术在破案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常规的监控技术作为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以视频监控技术为主,还包括网络信息监控、app獲取用户出行证据、无人机监控等监控手段和形式。本文将重点分析应用最广泛的视频监控技术。
  一、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的区别
  《犯罪学大辞书》认为:“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取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勘验技术、记录技术和鉴定技术。”在我国运用侦查技术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客体的勘验、检查和记录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明认定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过程,防止打击犯罪行为。其关键词和中心焦点是技术。
  技术侦查是一个集合概念,并非某一具体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也称为技术侦察、技侦手段或行动技术手段,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仅将技术侦查写进了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对象、批准程序、有效期限及其相关程序,改变了技术侦查之前在法律地位上的不明确的问题,同时也使对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给予了司法上的承认。
  (一)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包含的范围不同
  在广义上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技术都可以称之为侦查技术。而技术侦查则是在外线侦查中跟踪、盯梢、守候、监视手段使用过程中,如果运用了电子监听、电信控制这些手段,若只是通过肉眼或者经验进行跟踪则仅仅是普通的侦查手段。从范围上看侦查技术包含着技术侦查,两者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部分,但是技术侦查对于手段的先进性、科技化程度要求较高。
  (二)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法律上的程序性不同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其审批、实施、证据的使用都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严禁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技侦措施,除了《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在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一般由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不批不用,体现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法律上的程序性。但是一旦侦查手段被认定为普通的侦查技术就不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即可由检查机关自行行使,在法律上没有对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
  (三)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和结果不同
  侦查技术的适用范围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在一般的普通案件的侦破中都可以应用,但是技术侦查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新刑诉法规定通过特殊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合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通过一般的侦查技术获得证据如一般的窃听、跟踪、偷拍所取得的物证、书证除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予以排除,在对证据的使用结果上法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承认效果。
  二、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与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一)视频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
  视频监控技术作为一种现今社会破案中常用的侦查技术,在我国侦查活动中正经历着一个跨越式的发展过程,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从被动运用向主动运用的跨越,从自发运用到自觉运用的跨越,从偶尔运用向经常运用的跨越,从零星运用到广泛运用的跨越。视频监控侦查”是指依托一整套连续衔接的视频监控设备为基础的视频监控系统,侦查机关根据破案需要依合法程序相应监控,在一系列观看、分析、比对、应用、碰撞、关联并与其他侦查手段紧密结合的过程中,挖掘线索、保存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有效控制预防犯罪发生的动态侦查方法的总称。虽然与技术侦查措施中的电子监控有交叉之处,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技术侦查是针对于特定的具有犯罪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活动进行监测,主动侵入个人空间,获取个人信息,对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而视频监控技术在我们的生活范围内随处可见,只有当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才会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视频监控发展迅速,在道路、广场、车站、机场、银行、超市、饭店、小区等地几乎是遍布了视频监控设备。它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图像信息的直观的观察发现侦查线索,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活动路线,判断年龄、职业等,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划定范围、提供视频和图片资料。但是分布密集和随意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定程度的侵犯。
  (二)公共场合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推荐访问:公民 合理利用 常规 隐私权 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