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措施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侦查工作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大事。因此,本文从侦查工作的开展及我国人权保障的进程出发就侦查工作在刑诉中如何加强人权保障进行了探究,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侦查工作 人权保障 法治化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从我国近年来的法治化发展道路来看,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工作所应具备的必然要求。而侦查作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都有着巨大影响,并且同人权保障也存在着紧密联系。据此,本文对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述,仅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加强人权保障的相关概述
  (一)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人权保障的行进过程中,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与相关规定也迅速完善起来。在1979年,我国颁布了首部《刑事诉讼法》,该法奠定了刑诉法的基础性地位。随着法治化事业的稳步推进,到了1996年,对于刑事诉讼法又作出了多项修正,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是对过去部分官员利用公权力压制人权的问题进行了改正,特别强调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以及获得人格尊重的权利,进而也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普通公民乃至犯罪嫌疑人享有私权的程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体现出关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识,不仅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侦查阶段介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全面阅卷、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得被监听、非法证据不得采信以及避免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等多项权利。刑诉法在证据意识、程序控制以及人权保障方面做出的大量详细修改,体现了近些年的国家对于法制工作的加强,这种公权和私权状态也日趋平衡化与合理化,并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健全化与制度化。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
  案件侦查工作关系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而要强化人权保障在侦查取证中的重要地位,则还需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其一,警察作证对于侦查工作的影响作用获到了重新定位。警察作为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同时也是刑事案件中复杂调查活动的主导方,所以当涉及到警察出庭作证等问题时,案件的走向则容易产生偏离。经过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警察作证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审查羁押也作出了调整。在刑事案件中通常逮捕羁押是较为常见的传统办法,因而在逮捕之前便需要对证据进行搜查,这种办案流程也一直被沿用下来。但是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对于羁押审查是否必要提出了新的意见,羁押的原则也不再是基本定式而是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以及需要侦查的程度从而确定是否羁押,所以从人权保障方面来说也对嫌疑人权益做到了大大的提升,同时对侦查工作的质量提高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二、侦查工作注重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
  要做到加强人权保障,从而扩大对于侦查工作的影响力,概括起来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控辩双方的平等交流的权利与辩护权利的增加,能够对侦查活动产生一定的制约性效果。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关于辩护主体的权利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能够介入到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权限被大幅提前,即在案件侦查的阶段,律师则有权对案件侦查享有参与案件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不仅可以自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见,同时对于通常性的案件侦查材料与其他信息,辩护律师也享有接触阅览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的享有也有时会受到一定限制的,但是从总体上可以看出,辩护方所享有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地加深。从这种权利扩大的趋势来看,该项修正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人权权益则被迅速扩大,而这种改变也能够避免公权对于人权进行侵犯的情况出现。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修正增加了警方在获取证据、线索的难度。因此,侦查机关应提高侦查技术和能力,改变过去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的侦查思路。
  第二,证据的使用和法庭上的采纳情况与可信程度也同案件侦查程序是否合理以及其证明力大小的区分产生重要关联。在刑事案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同样也是影响案件侦查的重要因素。在以前实行的刑诉法中,便明确规定了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规定。但是随着人权保障的逐步推进,在质证环节关于证据的采信问题也同以往有着重大不同。例如,在过去的口供获得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心理学知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嫌疑人进行宣讲的情况,并且从语言的利用过程中得到所需要的信息。但是由于语言所具备的弹性解释以及多面性的指示意义等也都容易使口供结果介乎合法或非法之间,甚至会出现威逼利诱的情况,导致所得口供失去真实性。因而重视程序合法的问题,便需要在侦查活动中将人权保障始终作为核心来抓。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口供排除更加重视,不但通过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具体详细地规定了构成非法口供的具体情形,并且把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控方承担,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嫌疑人口供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对其他直接证据或物证等客观稳定性强的证据的收集,避免依赖口供证据。当然,这些改变不仅会增加侦查工作的时间、精力、成本,同时对侦查机关的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这对于案件侦办的重大意义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刑诉法中对于嫌疑人合法沉默的权利也进行了扩大。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但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另一方面对侦查机关利用各种强制诉讼法取得嫌疑人口供做了限制,实际上嫌疑人已经有了合法沉默的权利。这样,过去这种大量依靠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是依靠嫌疑人所给出的口供完成后续调查工作的情况便会受到极大制约。在这种“沉默权”的保护下,当嫌疑人不想开口回答问题时,那么侦查人员便只能从其他方向进行调查取证,因而这种改变对于增加案件侦办成本以及对于结案效率和时效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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