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执行中计分考核环节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摘 要:计分考核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改造情况最直接、最基础的记录、评价办法,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罪犯日常表现情况,依据计分考核办法所产生的有效积分,是罪犯确定处遇、获得监所综合奖励的主要依据,是监所部门提请、检察院审查、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参照。本文首先介绍计分考核方法,然后以广西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为基础,分析计分考核环节检察监督的现状,查找其中检察不到、监督不力之处,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改进检察监督工作方式,同时从中寻求职务犯罪侦查的突破点,提高刑事执行监督之效能。
  关键词:计分考核;刑罚执行;检察监督
  计分考核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改造情况最直接、最基础的记录、评价办法,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罪犯日常表现情况,依据计分考核办法所产生的有效积分,是罪犯确定处遇、获得监所综合奖励的主要依据,是监所部门提请、检察院审查、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参照。罪犯计分考核作为一项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监管执法制度,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有着至上而下的各项规范,却演变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其中不乏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更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重重困境,建立健全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机制成为大势所趋。
  2016年某天,桂林监狱举行罪犯计分考核听证会,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员出席该听证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内容实施监督。此次听证会是派驻监狱检察室出席监督的广西首例罪犯计分考核听证会。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奖励和处罚的依据,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制度,对罪犯计分考核进行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做到公平、公开和公正,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听证会上,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桂林监狱九监区的34名罪犯10月份的计分考核内容进行听证。检察官经发现及核查罪犯计分考核有误案件3件,向监狱提出检察意见后均得到采纳。据统计,今年1—11月,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桂林监狱检察室通过查看计分考核台账资料、民警评议记录、列席监区集体研究计分考核会议、与罪犯及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开展计分考核检察600余人次,对特岗罪犯、月得分排名前五名和后五名罪犯等重点人员逐案检察350人次,提出涉及罪犯计分考核检察意见书共9份,全部得到监狱采纳。
  一、现实的思考——同步监督中检察困境
  1.立法层面上的困境
  《监狱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罪犯考核制度(通常是指计分考核)的立法性依据,而没有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将计分考核制定权赋予了监狱,1990年《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仅对计分考核的制度框架进行了总体设计,再次将更为具体实际的考核内容、计分方式、比例控制等权责赋予了监狱。随之而来的是各地、各监狱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模式不等,执法“随意性”标签随处可见,在细化规范中采用的大量弹性规定,给予了监管执法权较大的弹性空间。部分罪犯虽然达到了老病残犯的标准,但其劳动能力未受影响,参加劳动可以获得更高的考核分,反而不愿意按老病残犯人均6分进行考核,从而滋生了监狱人员收受长期患病、劳动能力下降但又不符合老病残犯标准的罪犯的好处费后将其按老病残犯进行考核的现象。
  2.事后监督中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的监督还停留在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过程中,属于“事后中的事后”。由于计分考核将罪犯日常表现均转化数字形式的过程中,需要依靠大量的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估,是一个主观色彩较重的过程,是否能够实现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裁量者的执法经验、执法能力、職业素养、道德水平,因此实体性审查是法律监督的重点。而依照目前的监督方式,仅对计分考核的结果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发挥制约作用。而检察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违规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打击面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纠查程度不深,往往难以在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违法现象。
  3.制度完善中的困境
  从法律监督层面对计分考核制度的完善和改良,是一项系统而又专业的过程,其中更涉及到微妙又复杂的执法关系,势必呼唤顶层设计,以至上而下的方式对监督职能、监督方式、具体流程予以明确。目前,各地区对计分考核的内容、方法、标准均不统一,法律监督层面形成全国性统一适用的规范目前仍有一定难度。而仅仅依靠基层的先行先试,由于缺乏有力的指导性意见,探索的过程相对艰难,效率效果难以保障,同时形成的富有成效的经验往往因地区特殊性而不具有广泛推广运用的价值。
  二、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应同步跟进监督
  1.将监督关口前移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减刑、假释的重要职能。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分级管理和提请减刑、假释,主要依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即将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折算成行政奖励,通常为三类: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通过行政奖励再折算成减刑幅度和假释考验期限。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往往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才正式启动,而此前影响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已经完成。如果缺乏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有效监督,则无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减刑、假释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同步监督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扩大同步监督的范围,加强对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
  2.规范计分考核自由裁量权
  由于队伍力量不足,罪犯举报监督作用有限,计分考核过程细微繁杂,对该过程同步监督的难以实现,监狱干警在隐蔽的环境下容易操纵计分考核的某一环节,帮助罪犯实现有效积分快速积累,获取相应行政奖励,从而加大了减刑幅度,提高了减刑频率,或者及早满足了罪犯获得假释的条件,使“受照顾”的罪犯早日远离高墙,重获自由。所以这其中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容易滋生受贿渎职犯罪,罪犯通过贿赂干警为其在计分考核的过程想方设法多加分、加高分,实现其提早出狱的想法。作为监狱执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计分考核权属于典型的公权力范畴。计分考核是对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的量化,具有人为性、单向性等特征。计分考核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呈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易于被滥用或寻租。加之,服刑人员与监狱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对等以及监狱内部的监督较“软”,无法对计分考核权形成有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监督,无疑能有效地规范监狱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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