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应建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


  摘 要 建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程序公正的屏障,在程序公正的诉讼活动中才能确保控辩双方法律权利的享有和运用,这种先进的制度有利于推动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很好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我国由公安机关负责的预审实质上是对被告人单方面的审讯,这种预审并不能达到预审制度期待得到的效果,必须由中立的预审法官来主持整个预审活动,在开庭审理之前主导并监督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过程,所以预审法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刑事预审法庭 司法体制改革 公平正义 控诉平等
  基金项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创新项目K201471。
  作者简介:舒高,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律与文化;杨荣才,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职侦部检察官,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10-02
  一、国外的刑事预审法庭制度及其成效
  国外的刑事预审法庭制度是怎样的呢? “很多国家在审判前阶段都有预审法官、侦查法官这样的角色,所以,无论是会见、阅卷、调查,还是其他方面的庭前准备活动,都可能形成一种由中立的第三方组织下的听证活动。”法国的刑事预审法庭制度分为初级预审和二级预审,初级预审的法官主要负责的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管辖工作,公检机关在初级预审法官的指挥下讯问嫌疑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等。二级预审法官通常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负责的是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和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等,经过二级预审的案件才能最终决定是否交付审判。两级预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公诉质量,对重大侦查行为的监督和调控有利于加强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从程序上赋予了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更多的救济手段。而德国的刑事预审法庭制度则是在借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预审制度,由《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直接规定:(一)法官在审签程序中具有司法审查权,并且依职权对司法管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在对羁押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经言词审理而裁判。(三)法官可以对起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来决定是否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
  比较国外的刑事预审法庭制度可以发现,先进的法制体系下更强调程序的正义,刑事诉讼在保护人权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更加注重对辩护权的保护,并且保障在开庭审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能够相对的的公平公正,实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法所推崇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所以国外的刑事诉讼效率较高,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很好的控制了起诉权的滥用。在司法管制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方面,国外预审法庭也能全程主导并监督侦查活动的进行,很好的防止了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给予辩护人更大辩护空间,让辩诉双方能够平等对抗,这样的效果也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二、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冤假错案频率呈高发态势,这不仅放纵了应受到惩罚的罪犯,也让无辜之人遭受牢狱之灾,每年国家在司法赔偿方面的支出同样居高不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再遇瓶颈。归其原因除了法官的个人判决有待商榷之外,在司法审判的制度设立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方面。我国目前的审判方式主要是以“纠问式”为主,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以发问的形式调查与收集证据,逐步还原案件真相,以公诉方与被告人的控辩和证据堆砌来做出裁判。这种审判方式缺少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存在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收集证据的现象,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存在问题。(2)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维权渠道不够通畅,辩护方常常是弱势一方。(3)诉讼资源的大量浪费以及司法审判人员的相对较少,造成审判工作冗长杂乱,刑事诉讼进程缓慢。(4)庭前准备不够充分,使辩护人准备工作较为仓促,变向造成辩护权的难以实现。
  三、在我国建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的积极意义
  笔者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研究,认为刑事预审法庭制度作为一项较为科学合理的审判制度,可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上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性质上来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是一项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审查机制对于约束公诉权的滥用、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提高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国外预审法庭制度的研究来看,这种制度的先进性体现在能够有效的维持控辩审三方的平衡,从而保障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使三方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在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建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限制控诉方对公权力的滥用,使控辩双方的地位趋于平等。同时,对于促进司法审判制度的改进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讲其先进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更加充分地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在我国的刑事侦查过程中,经常面临着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相冲突的局面,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侦查机关出于侦查的需要存在着滥用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现象,公民的民主权利让位于侦查权。
  (二)更加客观地尊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就意味着律师也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取证相当困难,公诉方不希望律师得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所以对律师的取证工作不给予支持,律师作为辩护人得不到充足的证据,因而无法做积极辩护,只能从公诉人的证据体系中找到破绽,推翻公诉方的指控,做消极辩护,这相当于变向剥夺了律师做积极辩护的权利,减少了律师辩护策略的选择,不利于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使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 建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可以有效的维护律师的辩护权,律师可以通过向预审法官申请调查令,把阻碍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诉至预审法庭,由中立的预审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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