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刑事错案?


  2012年8月7日至8日,“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此次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错案研究中心与吉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研讨会,有国内外近150位专家学者参加。
  有人说,刑事错案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也有人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刑事错案,岂是一个“错”字能纠正与改过的?在这个“错”字的背后,光明与黑暗之间将进行怎样的博弈?在改写这个“错”字的道路上,人类司法还将付出多少艰辛?
  从“李离伏剑”到“佘祥林案”:潘多拉盒子里藏着多少悲剧?
  我国的刑事错案,历史悠久。“李离伏剑”就是最早有史可查的错案典故之一。《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国君晋文公手下的一名法官。在一次审理案子时,他错判了一人死罪,使这名不该杀的人犯被杀。后来真相大白,李离才知自己是“过听杀人”,由于错听了下属禀报的案情而错杀了人_。遂禀报晋文公,称自己错判了刑则要受刑,错杀了人则要抵命,于是拔剑自刎而死。
  李离的可贵在于他愿依法追究自己的领导责任,今日读之,仍不能不为李离依法承担责任的自律精神所感动。但因他错判而被杀的人,却不能复生了。
  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无疑是多重的,但其造成的后果却是相同的。历数中国几年来发生的错案,无不让人扼腕长叹。
  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教师高长江因所谓的反革命罪被判刑20年,刑满释放后他曾18次进京、40次到省城上访申冤,也曾背着铺盖卷儿蹲在通化地委办公楼的走廊。为了洗冤,他又用了整整20年的时间。
  辽宁沈阳青堆子小学教师王永吉从无辜被捕到被判刑,前后不到8天,刑满出狱后,仍经常遭受批斗,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王永吉说不清多少次往返于申冤的路上,他的目标只有一个:找回清白,不把冤枉带进棺材!终于在1998年4月被宣告无罪。
  上访申冤之路不仅漫长,而且充满坎坷和艰辛,蒙冤者或其家属为了讨回清白常常是负债累累、身心憔悴。
  浙江省龙泉县屏南信用社原副主任梁世林与其母沈林妹无端被判刑,家人发誓要洗冤昭雪。为了上访申诉,梁家变卖家产、负债借钱,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梁家438人次1900天上访申诉,79人次257天探监,仅差旅杂费就花去13万元。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在1996年10月洗雪了10年冤狱。
  更有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案例。福建省寿宁县原爱委会办副主任徐国泰两次入狱,无辜被关押了283天,而后又长达9年取保候审。其间,他的老父亲悲愤交加,惨然离世;他的儿子几次被打成重伤,他的妻子也多次受辱挨打,因无法正常生活,饮恨含冤服毒自杀。为洗雪自己所谓的“诽谤罪”,徐国泰11年间奔波于京城和省、地、县之间,寿宁县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却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在自己的破屋上贴出对联,以此泄愤。后来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下,徐国泰才得以平反雪冤。
  而著名的佘祥林冤案,更是将错案问责推上风口浪尖。
  1994年4月1 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6个月后,佘祥林就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此后的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未得以昭雪。
  直至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才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佘祥林无罪释放了,虽然得到了一定赔偿,他的人权也得到了维护和应有的尊重。但这11年莫名的牢狱之灾,又该由谁来埋单呢?
  刑事错案:为何屡禁不止?
  “刑事错案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问题,不仅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有错判,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错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错案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介绍,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很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ce Center),通过“无辜者运动”(Innocence Projects,又称无辜者项目)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从1989年到2009年,美国各州已经通过DNA检验结论发现并纠正了242起错判;如果加上非DNA检验途径发现的错判,如另案发现真凶或真凶主动认罪,那么错判数量就可达到500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认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社会性的体制现象。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敏教授认为,四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刑事错案:第一是有些执法工作人员的疏忽,特别是欠缺法律意识。第二就是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思维。第三就是多年来我们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包括我们刑诉法也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四就是我们国家的辩护职能相对孱弱。
  在这次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上,一些与会代表提出,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之外,造成错案的原因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不科学的考核制度易促使办案人员追求破案率,容易导致错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佳认为,由于证人会m现错误辨认的时候,而办案人员组织辨认不当或错误地采信辨认结论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两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邹明理教授认为,刑事错案与错误鉴定活动和鉴定意见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则强调:研究刑事错案,涉及证据裁判原则、说服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证据法学基本理论问题;预防刑事错案,必须加强证据制度建设。
  错案发生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思想理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等代表认为,司法人员要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加强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司法伦理的教育,正确的执法理念具有特殊意义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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