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 审讯方法 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8-02
  
  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因素。基于以上认识,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1.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封建社会公德规定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刑讯采用法定刑具和手段来逼取被告人口供。有些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是受封建时代刑讯逼供传统的瘤毒毒害造成的。例如:按《汉律》规定,对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他不服、狡辩的,即可拷打,但应把已予查证清楚的和抵赖的情况在汇报材料中注明。
  2.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特权思想严重,认为只要能破案就不择手段,况且,侦查是国家的权力,犯罪嫌疑人不过是受讯问的对象而已,施以刑讯是应该的,只要承认犯罪,将案件破获就行,所以侦查人员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这是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
  3.有些办案人员的业务不熟,办理案件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证据不全,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间,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当嫌疑人狡辩或否定事实时,认为其不老实,便对其采取肉刑、精神折磨以此来强制取供。
  4.对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者处罚不力。在处理这种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处罚不力。例如:对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民警,有的负责人认为是办公事,为了破案,就睁一眼,闭一只眼,对上级派去查处刑讯逼供案件的人员设置障碍阻止查处或想法从轻处罚,这些做法不仅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刑讯逼供的不正之风。
  5.《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痛恨犯罪嫌疑人是人们的普遍心理,不打不招是犯罪嫌疑人的普遍做法,只要有一线希望,绝大数的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法律制裁的希望。这样,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抵赖,于是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逼供就这样发生了。理论上,《刑事诉讼法》第93条“如实回答”是指在否定刑讯逼供,然而在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察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6.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盛行的另外的原因是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显得非常弱小,力量微薄,关键的相关配套制度跟不上。象没有侦押分离制度,没有录像制度,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等!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是刑讯逼供盛行的原因。
  二、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一)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治素质好,就会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用国家政策和法律加以约束,对工作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业务素质好,就能出战斗力,就能够破大案、难案、复杂案件,队伍中产生刑讯逼供的概率就低。就侦查人员个人来说,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熟练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与嫌疑人展开激烈的、机智的斗争,他总会想办法和有办法对案件打开突破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心理素质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要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对侦查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敏锐力,思想教育是提高侦查人员政治素质的必要手段。其次,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各级侦查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各种业务培训班次,有计划地对侦查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侦查机关的老同志介绍经验,搞好传帮带;还可以通过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分析研究讨论,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再次,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调研,必须加强对他们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调研,增强干警稳重、沉着的心理素质,做到遇事不慌、处变不惊。
  (二)提高侦查技术,改变破案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状况
  对犯罪的侦查就是靠获取各种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的事情,这是一项艰难的工作。尤其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以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更使侦查工作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完成破案任务,侦查人员往往把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一旦其不开口或认为其没讲真话,便施以刑讯,逼取口供。实践表明,尽管这一办法在客观上有一定效果,因为没有几个人能够承受得住刑讯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但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因为它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往往冤及无辜,危害社会的长久安定。为了在客观上摆脱主要通过口供破案的现状,我们认为十分有必要在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方面加大投入,使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侦查,从而为获取其他证据方面加大投入,使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侦查,从而为获取其他证据提供手段上的保障。在侦查实践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侦查技术的提高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测谎器、语言分析仪等技术手段在侦查中的使用便是例证。这些手段的使用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可以使侦查人员较少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破案,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作用,更加符合诉讼文明的要求。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施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达到犯罪程度的,还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从长远来看,欲改变这种状况应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或者在制度上有突破性改进。目前,检察机关应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充分行使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顶住压力,克服困难,认真查处,不应有所顾虑。
  (四)建立、完善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
  笔者认为,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其一,建立比较科学的讯问制度。例如,明确要求讯问人员讯问前必须熟知案情,拟定讯问提纲和重点等;严禁缺乏讯问素质的办案人员讯问;不允许治安联防队员参加讯问;严禁带警具进讯问室,讯问中不得搞肉刑,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有条件的,可建立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分离的讯问室,并实行录像监控,等等。其二,建立讯问责任制度。例如,规定讯问时两人中有一人为主讯人,主讯人员负主要责任,搞了刑讯逼供,一经查实,按二人的责任大小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探长或有关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承担教育、监督下属警官不得进行刑讯逼供等等。
  (五)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肃查处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
  要使侦查人员自觉做到,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又接受本机关中法制部门、纪检和政纪部门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既要接受人大、政协委员的监督,又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既接受律师的监督,也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等等。为此,公安机关应当经常检查接受监督的情况,对已发现刑讯逼供的,及时纠正。对犯有一般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查清后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应依法惩治,不允许任何人消极对抗,更不准设置障碍。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应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应查处纵容、包庇、失职的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以一儆百,惩前毖后。从而减少、遏制、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总之,刑讯逼供问题,从古到今长期得不到解决,今后一定要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立法,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从深层次入手、深化体制改革,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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