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职权调整


  检察院获秘密侦查权
  邪教人员不再劳教
  警察招录或须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领域沉疴多年的“四化”之疾:司法职能混杂化、司法权地方化、司法运作行政化、司法人员非职业化,自2009年起将进入开刀诊治阶段。
  2008年12月5日,主导未来大陆司法改革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深化意见》)以近20页纸的文件形式下发至大陆各省部级单位。
  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逐项明确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与2004年的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涉及的部门更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近日在大陆媒体上撰文称。
北京东花市大街,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

  据大陆政法界权威人士透露,此次《深化意见》一个重要改革内容,是从工作机制层面梳理公检法三部门的职权配置,强化司法相互制约。
  与西方将司法权单纯界定为法院的审判权不同,大陆司法权并非单一的权力形态,而是一个“权力集”。于是,司法权与审判权、检察权乃至侦查权之间的关系,成为大陆推进司法改革首先必须厘清的基本概念。
  检察院获秘密侦查权公安拘传时间将延长
  此次《深化意见》在司法职权配置上,首先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职权。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虚弱无力,处境尴尬。为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由虚变实,中央提出加强检察院对公安局看守所的监督。目前大陆检察机关均在看守所内设有检察室,新的改革中,看守所内的检察机关派驻机构或许将被加强。
  此外,《深化意见》提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以加强对公安的制约。对于法院,检察院亦可派出一定级别的人员旁听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
  权威人士还透露,《深化意见》特别赋予了检察院、公安局在刑事侦查方面的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权力,以改变侦查手段日益落后于日新月异的犯罪手段的现状。但鉴于这项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会造成巨大威胁,《深化意见》要求在制定具体办法时明确这项权力的使用主体、适用范围、审批程序以及取得证据的法律地位。
  同时,《深化意见》也加强了对检察院的约束,提出要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特别提出,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的,省级以下检察院需要将案件呈送上级检察院审批。
  大陆一位法律学者认为之所以作出此种改变,实际是有关方面对检察院职权调整问题的一种妥协。此前,众多法律专家建议将检察院的侦查统一交由公安机关负责以保证程序的正义。虽然此番改革中只是将批捕权上调了一级,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来,仍然是一次进步,这至少改变了目前检察院自侦案件由同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自行立案、自行批捕自行起诉一条龙,无监督的作业方式。
1.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脱瘾训练室”一名劳教人员正在接受治疗。在新的司法改革阶段中,吸毒人员将不再被劳教。

  邪教人员不再劳教
  在公安部门职权方面,《深化意见》对劳教改革提出了较为清晰的意见,劳教制度的改革模型初见端倪。
  据大陆政法界权威人士透露,在该《深化意见》中,劳教制度以后将被统一改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这部法律将明确矫治的主体、矫治对象、矫治方式、矫治的时限和监督方式,劳教人员在改革后将被分流对于一部分违反治安相关规定但还不够刑事处分的要转入到矫治法的相应安排中,对吸毒人员以后将用《禁毒法》来规范,予以强制康复;参与和利用邪教组织的人员将会被纳入《刑法》中加以规范。
2.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心理宣泄室里,一名因吸毒被劳教人员看着窗外。

  不经审判就能剥夺人身自由的劳教决定权,或许还将归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但以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或许不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还意味着司法的介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将带来劳动教养制度内容诸多重大改变。包括劳动教养机关,主体可能将由行政机关转为司法机关,劳动教养期限可能会缩短,劳动教养条件可能会更加严格在劳动教养的裁决,以及执行年限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受到严格的约束。
  此前,《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几经波折,最终也未通过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再次将《违法行为矫洽法》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之中
  一位法律学者称,矫治的主体确定,料是《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艰难的重要原因。但确定就此立法之后,无论最终以何种形式参与,立法料将引入司法审查,在赋予被劳教人员的司法抗辩权之后,公安的权力将必然受到限制。
  《深化意见》在规范公安部门权力方面,除去改革劳教制度外,还涉及看守所管理问题,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现有行政法规进行修改,试图从立法上解决超期羁押、律师不能正常会见嫌疑人、刑讯逼供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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