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现象研究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法官的视角出发,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即基于事实疑罪、法律疑罪以及案外因素进行的交易。压力驱动与大权在握的法官,在主动与被动之间的被告方,作为旁观者的公诉方以及被和解或者不知情的被害方的理性选择促成了“审辩交易”的达成。审判权力行政化的运行机制、不合理的诉讼真实理念、案件分流机制的匮乏以及不当的绩效考评机制导致法官承担巨大的压力,法官选择进行交易是转移压力的一种方式。目前,“审辩交易”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大量的弊端,要改变这种压力后置型的司法模式,需要对导致“审辩交易”现象发生的诸多因素进行改革。
  关键词:审辩交易;交易动机;交易筹码;利弊;压力后置型司法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刑事司法中的交易一般发生在控辩双方之间,我国学界一度关注的热点也是“辩诉交易”。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种一直以来被人漠视的现象,即“审辩交易”现象,其一般表现形式是法官劝导、引诱甚至胁迫被告人认罪,承诺如果被告人认罪将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告人认罪后,法官一般也能够如实履行承诺。如在杜培武案件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提审杜培武时说:“你把枪交出来,我判你死缓。”用合同法的原理来分析这句话,这是一个典型的“要约”,如果杜培武给出“承诺”,一个合同或者通俗地说一桩交易就达成了。根据对法治的一般理解,法官角色应该是中立的,审判结果与法官的切身利益应该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法官不应该也没有动力与辩方进行任何交易。但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生的“审辩交易”现象却提醒我们,事实并非如此。为什么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审辩交易”的情形呢?“审辩交易”是如何运行的呢?其背后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什么问题?对“审辩交易”现象该持一种什么态度?为了研究这些问题,笔者对西部某市辖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C法院)进行了调研,主要的研究方法是访谈、阅读卷宗以及对个案的参与式观察。
  二、刑事诉讼中的“审辩交易”现象实证考察
  在C法院调研期间,笔者发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疑难问题,一般会通过对被告人“做工作”的方式结案。“做工作”的一般方式是被告人认罪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此换取法院的从轻处理。我们可以将此称为“审辩交易”现象。根据笔者的观察,可根据不同标准对“审辩交易”进行分类,如根据交易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定罪交易”和“量刑交易”;还可以根据交易是如何达成的对其分类,有的是被告人不认罪,法官主动要求律师协助做被告人的工作并承诺从轻处罚的,有的是外来压力要求从轻处罚,以预缴罚金的形式从轻处罚,等等。据笔者观察,法官是“审辩交易”的主导者,从法官的视角来看,司法实践中的“审辩交易”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基于事实疑罪进行的交易
  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疑案是一种客观存在。因为证据不足从而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的疑罪是事实疑罪,根据证据不足对事实认定的影响程度,可以将事实疑罪分为罪与非罪之疑罪和情节轻重之疑罪。
  罪与非罪之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形。对罪与非罪的疑罪,法院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处被告人无罪。但由于两大原因,承办法官一般不愿意判处无罪:一是判处无罪会面临重重压力,在法院内部,对于拟判处无罪的案件要经过层层讨论汇报,在法院外部,判决无罪可能会导致被害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被害方的不满可能会引起涉诉信访,公安、检察机关的不满可能会导致其对法院工作的不支持;二是法官相信被告人犯了罪而不愿放纵罪犯。在面临罪与非罪之疑罪时承办法官一般会选择以“审辩交易”的方式结案。
  案例一:C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22时许,在被害人李某暂住地内,趁李某昏睡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同月31日将被告人夏某某捉获归案。
  本案被害人在案发十几日后报案,一些重要的物证,如被害人吃过的拌有迷药的阿胶以及沾有精液的内衣等均已不在,在案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以及手机短信息,但短信息的内容模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只有一次承认强奸,但稍后翻供,被告人翻供后始终只承认将精液射在被害人大腿上,没有强奸被害人。此时,承办法官陷入了两难困境。判决无罪面临巨大的阻力,判处有罪又担心被告人上诉。另外,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疑罪案件认定有罪,如何进行判决说理又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同处理其他疑难案件一样,承办法官在面对这类案件时采取的一般方式是拖,拖了几个月,期间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几次调解。最终被告人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21万元,被害人则出具了谅解书。于是,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情节轻重之疑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因某一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是适用基本罪条款还是适用从重、加重处罚条款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款,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在情节轻重之疑罪的情况下,如果要查清其中的个别情节,需花费大量的时间,且有些情节根本无法查清。因此,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承办法官在面临情节轻重之疑罪时仍选择“审辩交易”的方式结案。
  案例二:C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1999年至2002年初,在Y市C区D电影院处开设赌场,从中分得赃款数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海南人“阿宾”(另案处理)等人,于2002年初至2007年底,在Y市C区数地开设赌场,从中分得赃款数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伙同高某某、陈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在Y市C区数地开设赌场,并发展犹某某、肖某某等人在赌场进行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十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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