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让基层民众聚沙成塔?


  [摘 要]解放初期的上海里弄五方杂处,形同一盘散沙,难以统一管理。中国共产党从上海基层社会的特点出发,以渐进式方式取消旧保甲制度的同时,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居民委员会,形成新的社会治理组织网络,并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清除旧社会余毒,理顺社会秩序,提升居民福利,稳定人心,从而产生了聚沙成塔的效应,稳定社会秩序,进而巩固新生政权,为上海城市的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解放初期;上海;居民委员会;创建;作用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C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4-0016-03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当时的上海市区人口密度高,平均每平方公里达14.7万人;而且流动性大,85%以上的人口来自于外省市。同时,与农村家族聚居的情况不同的是,上海里弄居民成份复杂;居民间社会关系模糊;基层社会利益多元;社团交错、帮会林立,难以统一管理。[1]面对如此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仅仅依靠长期在农村积累的社会治理经验已无法应对。中国共产党要在上海这一大城市站稳脚跟,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必须以强大的社会治理能力,稳定社会秩序。对此,中国共产党从统合五方杂居的街巷里弄入手,以循序渐进的思维和有效的治理方式,把一盘散沙式的数百万市民迅速组织整合起来,使城市的生产、生活有序化,初步展示了治理国家的能力。
  (一)改造利用保甲制与创立新组织并行,实现治理体系的“软着陆”。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一般而言,中国共产党解放一个城市,接管委员会随即宣布废除民国政府施行的旧的保甲制度。但鉴于当时上海经济萧条、群众基础薄弱的现实压力,以及党在上海城市基层没有形成自己的组织体系,无法迅速稳定新生政权的角度考量,上海并未采用立即废除保甲制度的办法,而是采取“稳步前进,逐步改造”的渐进式取消方针。[2]对于市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保甲组织暂行保留,对保甲人员进行有区别的保留。“少数有重大罪恶行为,人人痛恨的保甲人员,应予逮捕法办。但对一般保甲长在短时期内,仍须暂行利用,使之有助于社会治安之维持”。[3]通过改造、利用的办法继续发挥旧的保甲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旧体制继续运行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开始尝试在里弄中建立新的居民组织。为了顺应群众居住生活的需要,相继建立自来水管理委员会、清洁卫生小组、防火小组、户籍校正小组、各救济委员会等与居民生活切身相关的里弄基层组织。这些基层组织的成立,一方面切实解决了居民生活中以前几乎无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赢得了民心;另一方面,与居民建立了初步的联系,为之后取消保甲,建立居民委员会准备了条件。
  1950年,上海几个规模较大、群众基础较好的里弄建立了综合性居民福利组织——居民福利委员会(或称居民福利互助会)。较之之前的里弄组织,居民福利委员会明确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群众需要出发”,并制订出一套健全的办事制度。居民福利委员会首次提出了里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概念,表明了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組织和治理机制的诞生。
  1950年2月,上海遭受了退踞台湾等海岛的国民党当局的连续轰炸,一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反轰炸斗争由此开始。各里弄开始组建人民防护队,组织群众防特、防匪、反轰炸。1950年冬,市、区各级又相继成立了“冬防指挥部”,各区按街道建立了“冬防服务队”,负责防特、防匪、防空、防火工作,还开展居民福利、医疗服务、办识字班等工作,在发动群众、协助政府宣传爱国、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成为全市范围内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基层组织。到1951年4月,全市建立“冬防服务队”共2020个,队员达174846人,几乎覆盖各个里弄,是里弄居民委员会的雏形。
  为了巩固冬防服务队的社会化效果,1951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街道里弄居民代表会议,共1561名街道里弄代表出席,通过了“在原有的人民冬防服务队的基础上建立里弄居民委员会”的方案。6月14日,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改变里弄组织形式的通知》,要求各区将冬防队改编为街道里弄的日常福利安全组织——街道里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此成立。这样,在上海,居民委员会取代了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生基层社会组织及治理体制也随之产生。
  (二)由点到面,实现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形成了新的社会治理网络。上海街道里弄居民委员会初设时,并未直接在全市推行,而是先以群众基础较好的工人住宅区普陀区梅芳里为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然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初建的居民委员会逐渐显现了一些问题。诸如: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大小不一,大的二三百户,小的仅有三四十户;居委会的组织人员成份较为复杂,甚至有些居委会还存在着原帮会、保甲人员任职的情况;居委会的职责也相对模糊,有些职权流于形式等。
  针对这种情况,自1952年起,党和政府结合劳动就业登记,开始了全市第一次的居民委员会整顿完善工作。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出《上海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暂行办法(草案)》,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范围、职权范围,居委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做了初步规范,规定:每个居民委员会一般以3000人口为范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万人,不少于1000人;居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次的整顿完善减少了居民委员会初建时管辖范围不平衡的情况,同时让一些“成份好、扎根牢”的工人阶级成为了居委会的领导核心。但是,在区划问题上,按行政区划一刀切的统一划分使得有些区划过大,居民间互不认识,导致开会难、办事难,有些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而且,在居委会的组织保障上,虽然保证了“工人阶级”在居民委员会中的领导权,但并没有考虑到这些人员有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居委会的工作中来。
  1954年4月,规模更大、更加规范彻底的第二次全市范围整顿完善工作开始了。1953年6月24日,上海市委办公厅针对居民委员会成立两年来的实际情况,颁布《对里弄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并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编制、机构设置、经费运作等作了详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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