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指优势符号理论下的法律文本翻译


  摘 要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保留原语的特征,做到对原文的充分理解,而且要考虑到目的语的规范,能被广大读者所接受。从符号学特征来说,法律文本属于“所指优势符号”,追求统一性、一致性以及确定性的意义。而且法律文本的符号组合所遵守的是强制性符码,在强制式符码中,编码具有绝对的权威的作用,从而保证了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庄重性。因此,翻译此类文本时,译者必须首先全面透彻地理解原文,并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追求译文被读者所接受。
  关键词 法律文本 所指 符码 权威性 庄重性
  
  一、所指优势符号及其相关理论
  翻译是一种信息的跨文化和跨语际的传播活动,而信息的传播又是通过符号这一载体实现的。穆卡洛夫斯基认为:符号是一个可以由感官觉察的现实体,它与另一个现实体有关,前者的目的就是为了唤起后者。而索绪尔把“可以由感官觉察的现实体”和“另一个现实体”分别称为“能指”(signifer)和“所指”(signified)。但是,“能指”和“所指”的关系具有任意性,那么若干符号的集合是无法被别人所理解的,必须按一定规则组合起来,这种规则就是符码(code).在实用性和科学符号系统中符码的规律是被严格遵守的,所以这类符号的符码更带有强制性,被称作“强式符码”。明显,法律文本属于这一类。在强制式符码中,编码有着绝对权威的作用,解码时必须按编码的方式复制,不准许有错误。因为这种编码符号的意义基本就是所指。
  虽然说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关系是一种任意性的,但一旦这种任意性被社会所接受,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契约,它们的关系就不在是任意的了。符号用一定的能指指明一定的所指,这种符号的符码是一种强制式的,是解释者按照严格的规定来理解,尽量排斥不同解释,使编码有一定权威性,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单一性和透明性,十分适用于科学与实用性文本。
  二、从所指优势符号看法律文本翻译
  法律文本是一种特殊的文本,其中包含了法律专业术语、法律词汇及与日常生活相区别的文法。其特点是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法律文本的广泛性、约束性、权威性、措词准确严谨、句式冗长、结构复杂是法律文本最常见的特征。了解和熟悉英文法律文本的这些显著文体特点,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内容。
  (一)普通日常用语概念的明确化,更具权威性。作为翻译的第一步,我们拿到法律文本后首先应该进行信息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用词简练严谨,格式清晰明了。我们发现,法律语言中使用的一些常用词往往具有特殊意义,若按常用意义理解去翻译,就会导致错译。如,“action”在日常生活中有行为、行动等意思,但在法律上是“ 起诉” 的意思,“counterpart”在日常生活中有极像的人、配对物等,但在法律上是“ 文件副本”之意。,因此,译者要对文本进行正确的分析,选择恰当的译语进行翻译转换。法律文本中疑难词语并不常见,多选用常用词,增加易读性。但有些常用词虽然很常见,文本中的确切语义却不一定是常用意义,这就要求文本翻译者谨慎研究该词语在法规中的确切信息,选择妥当的目的语意义进行传译和重组。例如:Flexibility provisions, i.e. swing, carry over and carry forward, applicable to all restrictions maintained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shall be the same as those provided for in MFA bilateral agree2ments for the 122month period prior to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例中的swing , carry over ,carry forward 是常用词和常用短语,分别解释“摇摆”、“推迟”、“转换”,但如果按常用意义翻译,将无法阅读和理解,更谈不上为目标读者所接受与执行。译者应充分认识到法律语言的所指优势,分析原文的语义信息,探索立法者的意图, 可借助法律专业词典以及法律文本翻译权威人士的译本,根据上下文给以指导性传译,增加译文的可接受性。试译:按照本条所规定的一切数量限制的灵活条款,即调用、留用和借用,应与在WTO协议生效前的12个月的期间内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双边协定的灵活条款相同。
  (二)用词的庄重性。法律文本严格规定义务、权利、行为准则的涵义和范围,语义明确、结构清晰,丝毫不能允许因语义的模棱两可而使人误解。它的翻译必须字面化、表层化,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含蓄表达、引申理解等在文学翻译中被视为举足轻重的手段,在法律文本翻译上都是要避免的。法律英语文本为了使具体的时间、内容、归属等限定范围显得尽可能的清楚,常会使用大量的复合副词,以明确指向,其内在风格就是法律至上。例如:Members shall comply with Articles 1 through 21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and the Appendix thereto. However, Members shall not have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in respect of the rights conferred under Article 6b is of that Convention or of the rights derived therefrom.此句中的thereto 和therefrom都是复合副词,起到指向与限定作用,一般的精读课本或文学读本中都很少见到这两个字。译者首先要理解词的意义,然后选用目的语中的合适表达译入。Thereto 在这里可理解为to there 或to that, therefrom理解为from there 或from that 。试译:各成员均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 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及其附录。但成员对于《伯尔尼公约》第六条附则下授予的权利或该附则引申出的权利,不应享有或承担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其重要性与庄重性可见一斑。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时,要时刻谨记其语言是所指优势符号系统,翻译要力求准确,尽量排斥多义与歧义,绝不可删繁就简。正如侯维瑞指出的那样,“法律语言对于普通人来说已不是一种能即席制作, 当场理解的文体, 他是由专家按照固定的模式加以编制的, 也是由专家按照固定的方式进行解释的语言。它在制作时不必考虑大众的理解, 却要密切注意符合规范的格式; 宁可牺牲其一目了然的清晰性, 也要确保其斩钉截铁的确凿性。”因此翻译此类文本时,要求译者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全面透彻地理解原文,并在此基础上,时刻考虑到读者的接受,最大程度上使目标读者接受译文。
  参考文献:
  [1]侯维瑞. 英语语体[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8
  [2] 吕俊,侯向群 英汉翻译教程[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3] 叶兴国.WTO文献翻译疑难句300例[G].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7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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