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地方高校法学教学的转型理论与实践


  摘 要 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为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契机,对法学教学的转型理论和实践展开研究。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贯穿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全过程,实现法律技能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法学教学理念从“知识型教学”转向“法学素质+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 转型高校 技能人才 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教育部将促使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职业教育类型转变,各地随即启动应用型大学试点。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着深度转型,其中教学层面的转型又是重中之重。法学教学转型该何去何从?恰逢国家提出以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分享我国法治发展成果之际,作为拥有丰富法律资源的地方高校法学院应当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即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以此契机,为真正落实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从理念、中心、内容、主体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革新,从而为落实法学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转型发展。高校法学院担当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者这一角色,在许多法学教育良好、法治发达的国家受到普遍的认同。
  1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理念从“知识型教学”转向“法学素质+职业技能”
  公共法律服务是源于一国政府对其公民在法律义务上和政治道义上的不可放弃、不可转移的责任担当基础和政治伦理要求,基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由政府统筹提供的、具有体现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属性和社会公益担当责任,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一般性的基本法律服务。从公共法律服务界定看,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宏观上的法律义务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具体事务执行责任和落实层面上的行政主体,则一般指向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看似,公共法律服务与地方高校法学院没有直接联系。但从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看,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主要包括等四大类别,地方高校法学院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具有丰富的资源去完成四类法律服务,同时,公共法律服务能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提供广阔的应用空间。
  因此,地方高校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首先需要转变法学教学理念,即从传统“知识型教学”,即讲解法学概念、法学理论等为中心,转变为“法学素质+职业技能”,即教师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落实法律的应用过程。
  2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教学中心从“理论教学”转向“公共法律服務实践教学”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教学既包括理论教学,也包括实践教学。但实践中,存在有一种错误的认知,即将课堂教学等同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平行且永不交集。事实上,课堂教学模式使法学课教学紧密联系法学应用实践,使法学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成为常态。这样,地方高校法学院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法学院只能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并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空间之内完成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而恰恰,法学院建立实体平台仅仅是为法学专业教学,特别是课堂教学进行深度转型提供素材的实体设置。具体来说,由地方高校创设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收案件,然后将案件分派进入法学课堂教学环节,且案件的课堂教学环节是重点和关键。在案件的课堂教学环节中,要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紧密结合,并以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为中心,法学理论知识进行适当的、简单的讲解。
  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案件,展开的课堂教学,注重对学生的“控辩”技能,如起诉、应诉、法庭辩论、法律语言、法律文书等技能的培养。这些法学专业技能不是能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具有“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精神。因此,转型后的法学教学应以“实践教学”为中心,但并不是要抛弃“课堂教学”,只是需要改变传统课堂教学纯粹理论讲解且脱离法律实务的现状,而是将“课堂教学”改造成法学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的中心。
  3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教学内容从“理论+分散实训教学”转向“理论+法律服务技能教学”
  关于法学教学内容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知,且普遍认为法学教学内容是指法律规则、思想、理论等,不涉及法学技能培养。如邱本(2012)、李浩(2012)、邹晓红(2009)、而只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中才有学者涉及法学技能,譬如杨征军和鲁玉兰(2004)。
  理论上对法学教学内容认识上的偏颇,导致人们误认为法学课堂教学即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事实上,法学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是一对对应概念,课堂教学对应的概念是课外教学,实践教学的对应概念是理论教学。课堂教学既包括法律理论、也包含法学技能训练的内容,目前实践教学往往以项目方式分类进行,如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疑案辨析等。但不同类型的法学实践项目之间以及实践项目与法学技能培养目标之间联系的研究无人问津。从而导致,每个法学实践项目都只能给学生对法律实践一种模糊的认识。
  我国法学教学侧重法学理论,但国际上,法学教学普遍侧重法学,诚如技能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所言,法学是“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还有学者指出“一流法学院的课程不仅仅是教授法律原则,更要教给学生律师的思维方式,而这正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可见,尽管法学理论是法学技能成就的前提,但法学教学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之所以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来促成转型高校法学教学内容上从“理论+分散实训教学”转向“理论+法律服务技能教学”的转型,是因为,首先以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既能让法学专业学生能做到学以致用,又能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教学主体从“教师+学生”转向“教师+学生+法律职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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