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到底能不能用


  最近,很多运营微信公众号的自媒体人很烦躁,吐槽自己被一些职业打假人说使用了他有著作权的图片,要求索赔。甚至还有人一脸懵逼地被告到了法院,判赔上万元。最可怕的是,本来愉悦地玩着微信的,突然间被告知有成百上千的之前在网络上随便找的图片是侵权的,要删除和赔偿。
  网络上到处能找到又大家都在用的那么多图片、视频、文字等资源,都是不能用的吗?用了会侵权吗?怎么样才能避免侵权放心使用呢?这些问题,想必是每个使用网络的人都会遇到的。

什么是孤儿作品


  对于这些作品的使用和管理,是一个全世界都有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地暂时解决的办法也是五花八门,我们国家对此也暂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现在普遍认同将这种有版权,但是难以确定或者联系不上作者的作品,称为“孤儿作品”。一般来说,孤儿作品有几种。一种是作者已经不在了,不可能出現著作权人的,有人称之为“真正的孤儿作品”;一种是网上随意能找到资源,但是没有明确标注作者,使用者也懒得去找著作权人的作品(这也算一种分类?这就是侵权啊!),有人称之为“伪称的孤儿作品”;还有一种就是文章一开头讲到的,网上到处能找到,没有标注作者,无论怎么努力都找不到作者或者联系不上著作权人的作品,普遍被称为“表见的孤儿作品”。
  这种作品最为多见,也最常被用之后带来麻烦。一般来说,这种表见的孤儿作品,它们的“爸爸”真的是不好找,但又不敢保证再也不会出现,保不准哪天就有“爸爸”跑出来找孩子,责任风险和作品的安全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十分影响文化作品的传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孤儿作品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学界没有统一说法,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英国和我国香港等地区: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采取法定许可,就是法律规定特定人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付费。
  韩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加拿大、日本则采取政府强制许可,就是由使用人向政府部门申请使用作品,并缴纳或者预存一定的钱给政府。
  北欧的一些国家: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授权的模式,就是这些孤儿作品统一由第三方集体著作权组织管理,代为谈判、授权、收取费用,等作者出现后交付。

我国的孤儿作品问题


  我们国家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相信每个自媒体运营人都遇到过、苦恼过。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不用着急,2012年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已经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对孤儿作品有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修法程序已经正式启动,相信不远的将来就能颁布实施。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012)》中第25条规定:下列著作权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一)作者身份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经尽力查找无果的;(二)作者身份确定但经尽力查找无果的。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在上述修法草案的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了说明解释:所谓“孤儿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
  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这类作品的使用是世界范围内的讨论焦点,特别是随着谷歌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推进,美国、欧洲等对此讨论非常激烈。
  为回应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更新,草案对“孤儿作品”探索性地作了原则规定,即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关于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检察官建议


  那么,在立法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合理使用这些孤儿作品,尽量降低风险呢?
  在查找挑选作品时,要做到:一是来源渠道合法,记录过程。二是尽最大可能找寻著作权人,积极联系。比如大家都熟悉知道的作品,就上网寻找公司或者作者的联系方式,实在不知道,就联系提供了作品的网站询问。三是要善意、合理使用,注意使用篇幅尽量少,尽量使用在不需要展现孤儿作品本身艺术或者信息的地方,使用的时候注明出处、来源。四是准备好钱,当“爸爸”找上门来的时候给他合理的使用补偿。五是自己用就好了,不要到处传播。六是如果真的摊上事情了,不如就大家坐下来好好谈一下,没必要凡事都要起诉到法院,其实调解和协商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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