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公约对新闻规范的保护


  【摘要】新闻自由对新闻行业乃至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新闻自由不仅在国内层面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保护,在国际层面,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也已经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这样的共识可以从国家间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一系列公约中得到反映。国际公约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其对成员方具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体现在其有利于促成保护新闻自由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从而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国际公约;新闻自由;条约义务
  一、新闻自由的由来
  新闻自由对新闻行业乃至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新闻行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对新闻行业来说不可或缺。新闻自由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最早在十七世纪中叶时,英国人约翰·弥尔顿就在其著名的被称为《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中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一般被认为是主张新闻自由的肇端。其后保护新闻自由的立法纷纷在世界各国获得通过,我国《宪法》第35条也包含了关于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规定。可以说,在国内层面,新闻自由是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保护的,这种广泛性一方面体现在通过国内立法保护新闻自由的国家众多,在地域上几乎跨越全球;另一方面体现在各国立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是广泛的,包括涉及到新闻行为的各个方面。
  在国际层面,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也已经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这样的共识可以从国家间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公约中得到證明。
  二、与新闻自由有关的国际公约
  总的来说,保护新闻自由的国际公约分为全球性的以及区域性的公约。
  (一)全球性公约中的新闻规范
  现阶段,关于对新闻自由之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由联合国主导起草的一系列公约尤其是有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构成,这些公约中主要体现出世界各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愿望,同时也包含了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价值性条款。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中规定了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其中即包括了新闻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了:“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以及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各国……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2条之规定也通过禁止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及其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剥夺,保护了他们“自由主张和表达的权利以及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1962年生效的《国际更正权公约》也明确承认了殷实报道之权利,新闻及言论自由为各缔约国所切望。
  这些公约是国际社会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各公约的成员国基于条约必须遵守义务必须依公约规定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
  (二)区域性公约中的新闻规范
  除了全球性的公约,还有不少的区域性国际公约也对新闻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在这方面,欧美国家间的很多公约尤其体现出对新闻自由价值的维护。比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即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是特别关于对思想和表达自由的保护,该条规定:“人人都有思想和表达自由,这种权利包括… …通过口头、书写、印刷和艺术形式,或者通过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手段表达出来。并且,上述权利不应接受事先审查”以及“表达自由不得以间接的方法或者手段加以限制,如滥用政府或者私人对新闻、广播频率或者对用于传播信息的设备的控制,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有助于阻止各种思想和意见的联系和传播的手段”等。
  除欧美国家外,非洲国家间也有公约对新闻自由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比如《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9条即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见解。可见,在区域性公约层面,也显示出国际社会对新闻自由价值的看重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公共意志。
  (三)联合国内部的某些重要决议
  除了业已生效的公约外,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有专门的新闻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促进新闻自由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内部也有一系列的决议涉及到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其中,比较著名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48年3月23日开始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会议至4月21日结束,时长几乎达到一个月。会议有多达51个国家参加,当时的中国政府亦派出了代表团参加该会议。会议最后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草案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公约构成,其中的《新闻自由公约》(即第三公约)对新闻自由的定义,相关的原则以及新闻自由的限度等事项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联合国的其他机构比如教科文组织等也通过了一系列有助于保护新闻自由的国际文件,比如《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第7条规定了“在最自由的交换和讨论的基础上广泛地传播思想和知识……”;《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6条规定了:“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等。
  值得指出,在国际法层面,上述国际公约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作用路径,一方面是通过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公约的成员国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各国需要根据自身的条约义务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国际公约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作用,还可以通过促成相关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实现。因为构成国际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间的共同行为而促成的,而且,习惯国际法规则一旦经由国际社会的确认,即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世界各国都需要遵守有关于保护新闻自由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这一方面来说,它们比公约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过在此处应该强调,公约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促成作用。
  三、相关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情况
  对中国来说,相关公约的适用情况,主要需要根据与国际公约有关的两个重要原则来做分析,第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公约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即公约对非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原则,首先,对于中国已经加入的公约,比如《经社文权利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等,中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履行自身的公约义务,并致力于对新闻自由价值的保护。其次,至于中国未参加的国际公约,根据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该等公约对中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论如何,可以说中国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所持有的立场是一贯的。除了上述《宪法》第35条中关于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规定,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可以用于保护新闻自由的条款,只是它们形式上比较零散,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刑法》、《广告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可以说,对新闻自由加强保护是中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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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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