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曹魏时期的降敌罪探析中国法制史上“士家”的社会地位


  摘要:所谓“刑起于兵”,战争的严酷性及作战实践需要产生了军事法律,即早期的军法,这些军法的某些规则也构成了早期刑法的重要内容。发动军事行动以及管理士兵要有严格的法律才能号令一致。《易经》卷一《师》中也明确地指出:“师出以律,失律凶也”。本文所论述的“降敌罪”就是古代刑法中来源于军事的一项罪名。而“士家制”是指专列“士籍”的士兵及其家属,在历史上“士家”的社会地位究竟如何?本文中拟以“降敌罪”为切入点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降敌罪 士亡法 世兵制度 社会地位
  作者简介:简韵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14-02
  一、降敌罪的起源以及发展
  所谓“大刑用甲兵”,刑法的诞生离不开氏族社会时期的部落战争。而在各朝代中都有关于降敌罪的记载。而第一个明确规定降敌罪的,是秦国的商鞅。当时秦国奖励耕战,这对于秦国的强盛与统一天下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取得军事上的胜利,商鞅实行以斩敌首计功,在這种思想的指导下,《史记·商君列传》明文规定:“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司马贞在《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注曰:“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由此可见,秦国对降敌罪处罚之严。
  汉承秦制,汉初继续沿用这条军法。出土汉简中有关于此条军法的记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败逃和投降敌人者要被处腰斩刑,父母、妻子、子女和兄弟姐妹不论老幼,都要被处弃市刑。
  到了北魏朝,“重罪十条”问世,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名例律》中,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其中“降”名列第四位,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统治秩序。犯此十重罪,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重罪十条”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定制了“十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降敌”是兵家大忌,更是军法不容。因此,各朝代都对此罪科以重刑。即使现代,军法一般也要比普通法严厉,“军法从重”原则仍然在起作用。
  二、曹魏时期的降敌罪与士亡法
  从上述各朝代的相关规定中,将士作战不力或者是战场被俘的,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其中往往是要家属连坐。这种把军人的家人当作人质,凡是士兵逃亡就要拷问其妻子,妻子即使不知情也要连坐处死,后来在大臣的建议下才改为将逃兵亲属没为官奴婢的措施,称为“士亡法”。“士亡法”是士家制的其中一项措施。为了保证固定的兵源,曹操推行士家制。所谓“士家”是指士兵及其家属,士兵的妻子叫“士妻”,儿子叫“士子”,女儿叫“士女”,他们专列士籍,形成了当时一项特别的兵制——士家制。
  士家是一个法定的职业兵集团,自然要受到军纪军法的严格约束。《通典》卷149中记载了曹操所颁布的《步战令》:“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意即逃亡的士兵被捕后,依照当时的军法要被处斩。如果逃亡的士兵没有被捕获,而其家属又没有去告官,则士家将被同罪处罚。《三国志·魏志·卢毓传》中也写到:“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曹魏为了保证士亡法的实行,以士家作为抵押、人质,只要前线兵士逃亡家族家就会受到处罚,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首先,一名士兵,有义务保卫国家,为国献身。但投降也是一种绝境求生的本能。士兵在陷入绝境时,不投降就是被处死,这需要士兵去选择。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道理。
  其次,在三国群雄割据的情况下,各国为了增加自己的兵力都会拉拢有识之士,当有识之士在本国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主公统驭不当时,则手下必有二心。所以古代统驭之术讲究以名利安抚劝降的降将,而这些有识之士通常都会带着他们的手下投靠新主。投降与否不是一名将领考虑更多的问题,而是能否实现自己的价值。
  三、士亡法反映士家的地位
  第一,《尚书·甘誓》中指出:“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共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在作战时,分左右翼向有扈氏的军队进攻,要求足有两翼按照命令进行进攻。而对于马车必须是驾驭马车的人驾驭。如果左右两翼不按照命令进行进攻,马车不是驾驭马车的人驾御,就是“汝不恭命”。不仅要杀掉不执行命令的人,而且还要对其子女处以刑法。《三国志·魏志·毛玠传》中也有记载:“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豪。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足见当时一人犯罪妻子连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会的刑法原则。降敌罪要家族连坐,只是这一刑律的原则在军法上的体现,并不是专门针对士家而制定的,所以也不反映士兵的地位比平民低。而且当曹操讨伐袁谭时,“民亡椎冰”,尚得死罪,表现曹操对平民的刑罚亦并不较对士家为轻,所以士亡法并不是贬低士家的地位的表现。
  第二,行政划分合理,士家是其中平等的一份子。曹氏将国家控制的人口一分为三,编制成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个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和户籍。这种划分其实是为了更好地实行一定的社会分工,以求稳定封建秩序,有利于社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而非有意在他们中间划分出社会等级的高低。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之时,如果三者负担严重不平衡,势必引起负担重的阶层民众向负担较轻的那个阶层流动,从而引起社会动荡,而且这是无法单独依靠行政法令来调控的。所以为了保持三者之间各自的稳定,使社会分工固定化,就必须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郡县民主要承担徭役,当国家常备兵不敷使用时,郡县民也必须应征入伍;屯田户则“专以农桑为业”,而且必须缴纳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额田租,从而免其兵徭役,这也确保了粮源的稳固;士家则“执干戈以卫社稷”,专门为国效死。三者对国家承担义务虽然都不同,但分工合理,也相对平等,这对封建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在天下大乱,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社会环境极其险恶,百姓被祸尤烈,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其处境自然远较平民优厚。《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故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赢。民人相食,州里消条。”军队无粮,可以抢掠百姓;百姓无粮,只得“民人相食”。军队是政权的支柱,战乱之际更是非兵不立,军队的作用最为突出,所以国家肯定会从经济和政治地位上优待士家的,可见士家的境遇明显地优于平民。
  第四,士家的优越地位还表现在保障士家婚配的问题上。汉朝有一不良习俗,弃女婴之风很盛;到了汉末,世道大乱,民众连儿子都养不起,更何况是女儿。因此到了三国时期,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女子供不应求。加上兵士连年征战,所谓“二贼未诛,宿兵边陲,且耕且战,怨旷积年”。若不积极解决兵士配偶问题,军心难以稳固。于是,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成兵士婚配问题的解决,曹魏政府为了巩固兵源,不但士家中的寡妇由政府配婚,就是生人妇也被用来配婚。虽然这种制度虽然没有考虑到妇女的婚姻是否幸福,并由此造成种种悲剧,但的确有保障了士家阶层的人口发展。
  第五,对阵亡之士家属的优待也是朝廷优待兵士的又一具体表现。建安七年(202年)曹操颁令:“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到了建安十二年(207年),曹操又将自己的租谷分与诸将的家属,并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建安十四年(209年)曹操又令对阵亡兵士之家“县官无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对阵亡将士追荐之礼,也是十分隆重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记载,建安三年(198年),曹操兵临清水,“祠亡将士,歔欷流涕,众皆感动”。黄初元年(220年),曹丕令:“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其告郡国给槥椟殡敛,送至其家,官为设祭。”从阵亡战士家属的各种优待政策来看,国家是很重视士家这个群体的,所以他们的地位并不卑下。
  军队作为曹氏政权的主要支柱,封建国家注意对包括士家在内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属予以优待。因此,当时士家的地位不论在法定意义上,或是在实际生活中,都不低于郡县民和屯田户;以士家为主体的曹魏国家军队具有较强的战斗力,终于统一北方,并一直对吴、蜀保持着军事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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