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在封建刑法制度中的体现


  摘 要 老、幼犯罪宽宥制度是我国古代一以贯之的法律传统,其萌芽于西周、初步形成于春秋战国、理论化于汉朝、法典化于唐朝、完善于明清,是民本思想在封建刑法制度中的集中体现。本文沿着历史的脉络,考察各个朝代对老、幼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分析其不足与局限,为现行刑法所借鉴,完善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 民本思想 宽宥制度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杨馥溢,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51
  一、民本思想之概说
  (一)民本思想之界定
  所谓民本思想,是指中国古代历史上将民众视为治国安邦根本的学说,是一种关注、重视民众利益的学说。民本,就是“以民为本”。“本”原义为根据,引申为事物在空间上的基础或时间上的开端,是其他事物存在不可缺少的条件。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曾经这样论述民本思想,孔子说:“节用而爱人”、“为政以德”,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制民之产”、“取于民有制”,荀子则提出了“君舟民水”的重要思想。现代学者对民本思想的内容更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金耀基将民本思想分为六个要义,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①冯天瑜认为:“民本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众是国家的根本;第二,民意即天意,民心即圣心;第三,自民众中选贤举能以用之;第四,安民、重民。”②民本思想实质上就是一种治民思想,包括以君为本的治民思想和以民为本的重民思想。
  现代社会中“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指人民群众,这里“人”的概念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它指任何一个理念中的、有自然生命的、不区分社会等级的自然人。而古代“民本思想”中的“民”是在统治阶级统治下的“民”,是被统治、存在着严格社会等级的“民”。③这是古代“民本”与现代“以人为本”的实质区别。
  (二)民本思想之发展
  在历史的长河中,国家和朝代的兴衰与君民思想及君民关系密切相关,其中尤以唐初魏征和唐太宗多次转引这样的观点为甚。在这一过程中,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了人民对国家存亡的重要性,使得民本思想在中国古代得以蓬勃发展,其发展的历史脉络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夏商周时期
  在夏商时期,统治者腐败,民不聊生,民与君的冲突呈现愈来愈激烈的趋势。在民生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时,民之反抗威胁到统治者的地位的稳固和政权的兴亡,在这种历史现状和历史背景下,部分开明的统治者和思想家被迫思考并重视“民”之问题及君与民之关系,民本思想由此在三代时期得以萌芽。西周时期,統治者吸取商朝灭亡之教训,进一步的认识到了民众对朝代兴亡、统治者地位、政权之稳固的重要性。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作为统治者第一次把天命观和“民”的地位联系起来,这是统治者首次借助“天”来阐述 “民”之重要性,将民之意愿视为天之意愿的来源,可谓民本思想之先河。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权更迭,让统治者和思想家清醒地认识到朝代兴亡、统治者地位、政权之稳固与民众相背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荀子·君道》中所载“故有社稷者而不能爱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亲爱己,不可得也。”由此可见,得到民众的支持,国家方能昌盛,视民众为蝼蚁,必然危及统治秩序。民本思想在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理论化的体系。
  3.汉唐宋时期
  汉唐宋时期,民本思想有了更为深入的发展。汉初的统治者奉行“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旨在减轻徭役和赋税,减少刑法的适用,缓和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三十而税一”、“约法三章”,都体现出了汉朝统治者重民、爱民、恤民的民本理念。唐太宗李世民承袭了儒家传统的重民思想,为了避免错杀误杀,慎重执行死刑,规定死囚在执行前需履行“三复奏”的复核程序,后又根据当时的地理和交通条件进一步改为京师“五复奏”。唐朝的民本思想还体现在对老幼妇残的恤刑规定、存留养亲、九卿议刑等多项制度上,是古代民本思想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两宋时期,程朱理学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主要思想,理学继承了儒家“爱民”的民本传统,但并不否认国家刑罚权对民众的威慑力量,主张通过教化、警示来避免民众犯罪,维护自身统治地位。
  4.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随着社会政治变革的加剧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思想家们不甘于做统治者的附庸,开始挑战皇权并独立的思考,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在这一时期也发展到了最高峰。思想家们从传统的对民的“重”、“爱”、“恤”转变为对君主专制制度、权力来源及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入思考。这一时期涌现出了大批具有批判精神的启蒙思想家,他们开始质疑君主专制制度,认为君主的权利来自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體。梁启超在《新民说·叙论》中曰“国也者,积民而成,国之有民,犹身之有四肢五脏筋脉血轮也”,说明人民才是国家的根本。明清时期的民本思想不仅对民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高度,也是一个划时代的分水岭。
  二、宽宥制度的内涵和思想基础
  (一)宽宥制度的内涵
  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宽宥制度意即对老、幼、妇、疾这四类人实施的犯罪处罚要轻于普通人犯罪处罚的一种制度。宽宥制度自西周时期即开始萌芽,《周礼》:“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是那个时期对宽宥制度的记载。在之后的各个朝代,宽宥制度亦有所体现和发展,呈不断完善之势。宽宥制度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一项柔性措施,不仅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更有利于彰显刑法之人道主义精神;不仅是民本思想在古代刑法制度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刑法日趋完善之标志。
  (二)宽宥制度的思想基础
  1.“明德慎罚”的民本思想
  《尚书·虞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估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这应该算是关于刑罚适用方面最早的历史资料记载。④夏商时期,因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科学的解释日常生产活动中一些客观现象,遂迷信“鬼神”。夏、商朝的统治者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天意,国家大事都通过占卜的方式来决定,王权披上了一层神秘色彩。正是在这种神权法思想的庇佑下,夏桀、商纣视民如草芥,残虐百姓,社会矛盾激化。西周统治者则吸取了前朝教训,认识到了民心向背与朝代兴亡、统治者地位、政权之稳固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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