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与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比较


  摘要中世纪是英国司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期普通法产生并逐渐形成,使得英国的司法制度走向了自己独特的道路。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唐朝前期,公正廉明的司法制度,也对我国的司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主要是从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角度对中世纪英国和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进行比较,虽然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不同形式,但主要是想通过文章了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不同发展方向以及结果,用以明智。
  关键词审判机关 王座法院 大理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0-01
  
  一、中世纪英国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中世纪,是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和专职中央法院的产生过程。自12世纪起,国王陆续组建了巡回法院、普通诉讼法院、财政法院、王座法院等专职法院。
  (一)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进入13世纪以后,才趋于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综合巡回法院、民事巡回法院、刑事巡回法院三种基本类型;二是巡回审判定期化、规范化。并且,所有法官都由国王通过委任状的形式予以任命。
  总之,巡回法院的设立是国王政府为削弱剥夺地方法院权利所建立起来的司法中央集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借助于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才为各地居民顺利接受的。
  (二)普通诉讼法院
  巡回法院巡回结束,即告解散。为满足当事人投诉的需要,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国王设立了固定的中央专职法院。学术界普遍认为,普通诉讼法院是英国最早产生的中央专职法院。
  普通诉讼法院主要审理普通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由于此类案件数量繁多,所以普通诉讼法院是中世纪英国司法权限最广泛因而也最繁忙、最重要的中央法院。
  (三)财政法院
  财政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国王政府与纳税人、债务人及债务人,国王与政府财政管理人员之间的财政纠纷案件,另外,像普通诉讼法院一样,财政法院对涉及财务署官员和职员的案件拥有垄断性的司法权。
  (四)王座法院
  王座法院的出现和普通诉讼法院的产生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不同的是,王座法院是从小会议中派生出来的,而且代表着当时另一种不同的政治发展趋势——它是国王力图抵制政府机构专业化,保持“王室政府”传统所导致的结果。
  王座法院与国王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它在王国法院体系中地位最高。它有权受理个人自诉刑事案件、与国王利益最有直接关系或国王希望它来审理的任何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王座法院对全国所有其它法院拥有普遍的监控权和纠错权,包括普通诉讼法院在内。巡回法院、普通诉讼法院、财政法院和王座法院,一套覆盖于全国的系统完备的中央普通法法院的组织在英国建成了。
  二、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朝开始以大理寺和刑部共掌司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首次出现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唐代沿用了这一制度,唐代以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徒流刑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此外,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所判的死刑案件具有重审权。大理寺以卿为长官,掌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两人为副手,大理寺正二人与少卿共通判寺事,“参议刑辟,详证科条”还负责审理内外官及爵五品以上官员犯罪的案件。大理寺设有中央监狱,称大理寺狱由狱丞掌管,其下有狱吏。唐太宗极其重视大理寺官员的人选,说:“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在这种慎重用人执法的思想的指导下,唐代大理寺确实涌现出一些封建社会堪称良吏的好法官,如咸亨三年张文瓘兼大理寺卿,旬日决疑狱事四百条,莫不允当,待他病死时,“大理诸囚,一时恸哭”。武则天时,任用酷吏,然徐有功为大理寺卿,刚正执法,不惧触怒武后,坚持依法断狱,杜佑评价他说:“徐有功乃于斯时,而能定以枉直,执法守正,治人命者万计,将死复舍,忤龙鳞者再三。以此而言,度越前辈。”
  三、两者的比较
  要说对于英国普通法中中央审判机关与唐朝主要审判机关大理寺进行比较,其实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一)相同点
  1.都是集中中央权力的手段。中世纪英国中央司法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国王需要集中王权,强化王权而产生的,所以,审判机关也都不无例外的是如此产生的。如,财政法院和王座法院,完全就是为了国王政府的利益而设立产生的。而我国唐朝时期的大理寺卿,本就是通过官员逐选而出的行政人员,其身份首先确定了他的职责是为中央政府而存在的。因此,都是集中中权利的手段。
  2.组成人员都是比较具有专业素养。英国國王选派的法官,都是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担任。比如,民事巡回法院和形式巡回法院的法官,正因为其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才使得这两种巡回法院长久存在,并取得民众的信任。唐朝时期,选拔官吏更是非常严格,虽然,所有官吏都是为皇帝负责,但首先必须要能胜任其职务。大理寺卿为正二品官员,其职责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人,因此,能担任这一职务的官员,在律学方面的知识一定是非常丰厚。
  (二)不同点
  唐朝大理卿的大理寺卿不仅仅是审判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员,更是唐朝中央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所以,我国唐朝时期,虽然有名臣的出现,但仍旧改变不了司法附属于行政的这个弊端,最终司法权无法走向自己的道路。而英国普通法的三个中央审判机关,最终能让英国司法走向独立,与其一开始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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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涛.中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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