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近日,审计署公布的对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发现,国税部门违规将71户企业的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的54%。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认为,目前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限制性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废止八部法律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八部法律。其中涉及税收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9月19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称,1984年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后一授权决定已将前一授权决定覆盖。换言之,后一授权来得更为广泛和实惠。由于这样的原因,我们看到目前政府在变相开征新税、调整税率、税法释疑和制定实施办法上拥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涉及其中的各项税收权几乎没有边界。
  
  国家发改委
  降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的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1.1元降低为0.55元、0.9元;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仍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技术维护的具体价格。
  点评:为落实国家发改委通知,国税总局近日专门就防止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中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明确告知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需要购买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收取技术维护费的情况及依据。据相关部门测算,此次专用发票售价的下调,年均可减轻纳税人负担1亿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降低,一年可减轻纳税人负担1.7亿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来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总局
  未申报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
  
  国税总局日前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时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点评:上述批复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一个补充规定。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理论上说,税款“无限期追征”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只是作为一种“威慑”存在才有意义。类似条款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法所采用。目前我国财会制度对各类涉税凭证、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15年。税法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存10年。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的最长追诉时效为20年。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
  国税总局日前就海南省国税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明确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范围
  
  国税总局日前就陕西省国税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批复,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点评:我国目前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等实行征免增值税政策。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添加其他成份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
  提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
  国税总局等相关部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
  点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上述政策的出台旨在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性资金困难。
  从六个方面为纳税人做好服务
  今年7月9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税法宣传。(二)强化纳税咨询。(三)改进办税服务。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四)严禁指定或强制代理,严肃查处参与税务代理串通谋利等问题。继续纠正和治理向纳税人乱摊派、拉赞助、推销商品、违规强行指定税控器具品牌产品等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信息技术运维中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完善服务平台。(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点评:中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已经进入脱胎换骨的窗口期。上述会议是为贯彻李克强副总理最近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而召开的。另外,据国税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出的通知,今后税务机关颁发的税收文件和解读稿要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不解读”选项的文件,要说明不解读的原因,随文件一同报批。在国税总局发文首页设两类必选项,一是信息公开选项,二是是否解读选项。信息公开选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是否解读选项分为“解读”和“不解读”两个选项。未确立上述两类选项的电子文件,将不能向以后程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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