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一、背景
  我国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6年前。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75号文《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推出了组织机构代码。26年来,由于缺乏国务院层面的法律支持,组织机构代码尽管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多种机构代码体系仍然在各个行政管理系统中长期存在和使用,如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信用代码等。机构代码的不统一,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此,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于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获得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形成统一的方案。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率领14部委负责人考察工商总局,提出年内实现“一证一号”的硬要求,各部门达成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于“一证一号”改革的共识。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正式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国务院33号文的发布,彻底消除了各地在“一证一号”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确定了统一代码的管理机制和地位,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统一代码的构成和特性
  统一代码以当前已在社会各界获得广泛认可和应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在设计过程中,统一代码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的功能。统一代码的长度为18位,其中包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
  其中,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和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具体编码规则将在后续出台的统一代码国家标准中予以明确。第3-8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根据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来确定。第9-17位的主体标识码直接采用现有的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是校验码,具体计算公示将在后续出台的统一代码国家标准中予以明确。
  作为组织机构的一种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具有以下5个特性:
  1、唯一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
  3、稳定性:在主体存续期间,不管其信息发生什么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4、全覆盖: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5、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和自然人统一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倍数一致,都是18位。
  三、统一代码制度的解读
  1、解读一:统一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升级版。
  26年来,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具有以下优点:组织机构代码是无含义码,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机构;集中赋码机制保证了国家代码数据库的良好质量,为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应用奠定了基础。从技术上来说,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具备了机构“身份证号”的功能。
  但是,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在源头对机构进行赋码以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及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充分发挥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桥梁作用。统一代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并通过预赋码段、源头赋码、信息回传的方式,有效避免了组织机构代码存在的不足;通过立法将统一代码的地位予以明确,使其成为各类机构的唯一通行标识码。统一代码编码结构的设计,充分体现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同时最大程度地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改造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统一代码就是组织机构代码的升级版。通过继承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经济性等优点,并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有效克服其不足,统一代码将彻底解决我国当前机构代码混乱的局面,全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入正轨。
  2、解读二:规定了“一证一号”的实施要点。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2014]20号文首次提出“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此后全国各地“三证合一”、“一证一号”的改革急速升温。2015年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要推进“三证合一”工作,又在3月份考察工商总局时提出年内实现“三证合一、单一号码”的硬要求。
  此次国务院33号文指出:“对于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这意味着“一证一号”的范围从原来的商事主体扩展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方法和时间期限也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于新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将在其注册登记时发放标注有统一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2016年1月1日起,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编办、民政等其他12个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对其所管理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标注有统一代码的新版注册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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