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咖啡法案”


  3月20日,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我国将实施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与美国政府针对汽车厂家实施的企业燃油经济性标准(英文缩写为“CAFE”,业界俗称“咖啡法”)非常类似。新办法的最大特点,在于以企业整体为核算主体,以期在降低整体油耗的基础上,给企业更大的自由度。
  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实施能降低乘用车产品的平均油耗,鼓励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排量整体下移,并进一步鼓励车企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信部表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是一种全新评价体系,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模式从单车管理到企业管理、从单体目标管理到整体节能目标管理的重大转变。
  对此,工信部专门具文解读,以下为工信部网站上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解读节选:
  (一)主要内容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对乘用车企业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申报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核算方法、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制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额度的转结与使用以及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所有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8月1日前、2月1日前,主动申报本企业(核算主体)下一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计划、本年度上半年企业燃料消耗量情况及上一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组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数据的核实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工作,并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对各核算主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每年的6月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报告”。
  (二)基本原则
  1 企业责任主体的原则。以企业作为核算主体,根据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对应的产量(不含出口量)、进口量设定企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2 国产、进口乘用车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都将纳入管理范畴,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申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国产车与进口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独立核算。
  3 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原则。为优化我国汽车产品能源消耗和供应结构,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施优惠、鼓励措施。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
  4 鼓励企业提前达标的原则。允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额度有效期三年。
  5 企业申报、社会监管的原则。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制度,纳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每一核算主体每年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政府部门将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执行情况的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企业报告制度,对企业递交的报告进行核查、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作用。
  6 逐步过渡的原则。充分考虑汽车企业产品规划和换型周期,为企业预留适当过渡期,2012、2013和2014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限额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基础上相应放松9%、6%和3%。
  (三)监管、奖惩
  1 建立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建立车型燃料消耗量市场抽样、样车检测、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年度执行情况的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2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结转额度三年有效。
  3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未按要求上报、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的、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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