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确立了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体制、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准则等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化表达。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正。通过对现行宪法全面和系统的修改,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经过建设和改革实践证明具有稳定性、实效性、可靠性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各项国家制度确定下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而推进实践中各项改革事业的创新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最根本、最权威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一、确立了新时代国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国家制度的灵魂,指引国家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我国宪法建设历程可以看出,将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通过修宪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和做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行动指南,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关乎中国未来发展、前途与命运的重大时代课题。此次憲法修改,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我国宪法,成功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向国家指导思想的转化,确立了其在国家各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也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供了思想引领、奠定了思想基础,能够迅速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共识,为坚持制度自信、推动制度发展提供强大思想动力。

二、明确了新时代国家的奋斗目标


  国家的奋斗目标揭示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是中华民族奋勇前进的方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本遵循。从人类宪法发展历史来看,宪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蓝图的法律记载和集中宣告,从中不仅可以把握各民族国家的发展目标与发展思路,而且可以清楚地发现各民族国家为实现奋斗目标而确定的制度纲领与主要举措。在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此次宪法修改,将“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确立为我国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制度是强国的基石和保障。新时代奋斗目标的确立,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都应当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依托,紧紧围绕这一奋斗目标进行创新和探索,以更加成熟和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一目标如期、顺利实现。

三、完善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与一些外国宪法相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性质及社会根本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鲜明特色。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坚定基石,是我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此次宪法修改,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了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国家根本制度条款之后,将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不仅使我国国体和根本制度条款表述更加全面和严谨,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优势和特点。国家根本制度的完善,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为筑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提供了坚强的宪法保障,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始终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前进。

四、调整了国家机构设置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国家机构设置及其职权配置涉及国家机构组成、权力分配、监督制约等重大问题,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安排。此次宪法修改,对国家机构设置及其职权配置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运行制度。一是对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制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实现了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任期与党的总书记任职任期、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一致。这一重大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对党政军“三位一体”治国理政成功经验的制度化和成文化,使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更加稳定、更加可靠,有利于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二是增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了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人员组成、任期、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等重要事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其实质是对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发展。

五、完善了国家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是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构成等诸多因素在国家立法领域的具体制度安排。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此次宪法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从形式上看,这是对地方立法权的扩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立法体制,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制度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为地方改革创新、地方先行先试提供法制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杜绝法治之外的改革。从实质上看,这是从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关系,是中央和地方关系制度化、法治化的具体体现,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既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也有利于确保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稳定。国家立法体制的完善,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制度,而且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方制度建设。
  此次宪法修正,正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关键时期。纵观21条的宪法修正,均在一定程度上确认和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最新成果。伴随着宪法的全面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更加充分展现制度优势和活力。
  (作者: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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